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1、对绿地的定义。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绿地”是
指供市民休息休闲活动、吸引鸟兽植物、环保起到解放雾霾清新空气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植物人工
景观和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
2、对绿地的要求。
(1)绿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
规划》(市出台[1999]第7号)的要求,土地要求的最低绿地面积百分比
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公园、林地和景观带为主;
(2)绿地的功能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的要求,绿地分为景观绿地、水体绿地和植物绿地,景观绿地在
开发区建设中也要考虑硬景观、软景观等;
(3)绿地的分布要求: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物设置绿地的要求是,其绿地应当分布
于小区的各区域,并且要求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武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览
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对于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许可依据及条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绿化⽤地所占该项⽬总⽤地⾯积的⽐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5平⽅⽶;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8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1平⽅⽶;(⼆)商业中⼼、仓储不低于20%;(三)交通枢纽、⼯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有害⽓体及其他污染的⼯⼚不低于30%,并设⽴宽度50⽶以上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于50⽶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于40⽶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程建设项⽬绿化⽤地⾯积达不到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地⾯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实施机关市园林局三、申请材料(⼀)申请表1份---原件;(⼆)该建设项⽬法定代表⼈和经办⼈的个⼈、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三)该建设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扫描件);(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案设计图(绿化⽤地区域为⽤点表⽰的闭合线,绿地⾯积要有分区计算数据,有地下室的应标明范围和覆⼟厚度。
属住宅项⽬其图中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含住户数)3份---原件(电⼦稿);(五)建筑核位红线图、建筑红线定位册1份---原件(扫描件);(六)⼯业项⽬需提交环保评估书1份---原件(扫描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令公布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
第三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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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