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民事诉讼法-法考记忆提纲

民事诉讼法-法考记忆提纲民事诉讼法提纲一、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七项:平等原则、同等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诚信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诉法基本制度四项: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合议庭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绝对不公开案件2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2种,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必然不公开质证。
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涉及商业秘密部分证据质证时不公开。
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开庭分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
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和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书面申请查阅,但未生效的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公益诉讼调解书可以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回避制度: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包括专家辅助人)都需要回避。
证人不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之后才知道的,可以临时提出。
回避方式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股份股权等内在原因自行主动回避。
请客送礼、索取财物外在积极违法行为申请回避,兜底的是决定回避。
审判人员院长决定,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申请后审查期间相关人员暂停参与,申请被决定驳回,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
合议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合议制分为单一式和陪审制。
普通程序必须用合议制,简易程序必须用独任制。
独任制不限于简易程序,还包括大量非讼程序。
只有使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都是可以使用陪审制的,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如果是公益诉讼应当用陪审制。
二审和非讼是绝对不能用陪审制的。
二审只能是单一式合议制。
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两审终审制。
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
六类案件一审终审。
1.最高院裁判;2.非讼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调解书不能上诉;5.大部分的裁定不能上诉;6.小额诉讼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名词解释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支配。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辩驳等活动。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消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能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简答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法院调解的效力有:1.结束诉讼程序;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有:1. 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2.没有原告和被告;3.实行一审终审;4.审判组织特殊;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7. 免交诉讼费。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诉复习纲要

名词解释(1/3):1.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2.径行裁判:是指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3.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5.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
6.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7.诉讼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8.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
9.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10.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有关事实因果关系和性质状态的一般性认识。
11.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1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3.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4.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其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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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试卷题型与分数比例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六、案例题(每小题14分,共14分)复习重点提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
2.考核的知识点(1)民事诉讼的概念(2)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3.考核要求识记: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含义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特点领会: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在社会平衡中的作用应用:区别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第二章民事诉讼法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性质和效力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考核要求识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种类、作用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领会: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作用应用:从民事诉讼法效力的角度,认识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体系、研究对象和方法。
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3.考核要求识记:民事诉讼法学的含义和内容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构成领会: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用: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说明某一审判制度第四章民事程序法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程序法的定义、组成和意义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程序法的概念民事程序法的意义3.考核要求识记:程序和民事程序法的含义民事程序法的内容领会:提出民事程序法概念和根据民事程序法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在民事程序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应用:运用民事程序法理论认识民事程序法治系统第二编基本理论第五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概述1、考核目标考核基本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地位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作用3、考核要求领会:基本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对基本理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
民诉复习提纲.doc
1、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优点:及时、有效、发泄功能好缺点:法律对某些纠纷的私力救济进行严格限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很大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社会力量, 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现代社会中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仲裁、人民调解ADR: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现代社会流行的社会救济机制)优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成本很低;解决纠纷很迅速;较私力救济更理性缺点:无强制力支撑,解决纠纷不彻底,缺乏权威性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暴力(列宁:《国家与革命》)资本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社会契约”(鲁索:《社会契约论》)综上,所谓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强制为支撑,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
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平衡。
6、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所约束的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进行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
(属地主义)(3)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适用本法。
(程序法一律适用人民法院地法)(4)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不受一国司法管辖。
司法豁免权的例外:一、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故涉诉的,没有豁免权。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主动放弃豁免权的,可以管辖。
三、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人因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别人反诉的,没有豁免权。
2、空间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
3、时间的效力:法律是否溯及既往:只有《刑法》有条件地溯及既往,其它法律不溯及既往。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的概念P6民事诉讼是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扩充一,1、主体是法院和诉讼参与热。
2、解决的是民事纠纷。
3、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以及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4、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扩充二,特点:1、具有解决纠纷的法定性。
2、具有解决纠纷的广泛性。
3、具有解决纠纷的被动性。
4、具有解决纠纷的权威性。
5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P48简称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关系是指受理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证据的概念P202证据就是证明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的真相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陈述的概念P209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5、管辖权异议的概念P126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权管辖,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6、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P339又称除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其不申报权利,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货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7、执行阻却的概念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情况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8、司法协助的概念P423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
二、简答1、诉的概念、种类及要素P36概念: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诉的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诉所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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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根源于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2、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3、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5、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9、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五个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最初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而设立的。
主要有两项功能,其一,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其二,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制约与配合效果。
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保证法官的中立和司法的公正,维护人民法院的声誉,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诉的概念与种类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法定证据的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的分类1、以书证是否依国家职权制作,可以分为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
2、以书证内容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3、以书证制作是否须符合法律专门的规定的要求,可以分为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4、以书证的制作方式和内容来源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什么是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原告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及有关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而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反诉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共同诉讼人对其单独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由负有举证责任.依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可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证明的事实1、民事实体法事实。
民事实体法事实是指当事人主张的为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实。
2、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
4、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有关事实因果关系和性质状态的一般性认识。
无须证明的事实1、自认的事实。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3、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可以通过两种形式获得,一种是事实推定,另一种是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进行的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并直接根据该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5、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2、具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有(1)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5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再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
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诚实信用原则是适应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个人本位于社会本位并重转变的必然产物。
2、诚实信用原则是缓解民事诉讼中的紧张关系的需要。
3、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诉讼实践中现存问题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调整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诉讼在协作、诚实、善意的协同关系中进行,并以此实现诉讼的公正。
一审普通程序各个阶段的任务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受理,是指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3、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所作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1)预备阶段(2)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
(3)法庭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4)评议宣判。
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
5、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它与普通程序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审理上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因而有利于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而普通程序则相对完整、系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