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2
荣信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0]050号致: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9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10年4月2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77,044,05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39%。
许继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一一年五月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程晓鸣、刘云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五届十八次监事会和五届四十七次董事会通过,已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和201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2011年5月14日,公司再次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神火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6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亚律法字(2010)第0401号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1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64,675,3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623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8,136,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848%;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58人,代表股份372,811,59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70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汉威电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6

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1209-1212室电话:8620-8327 6630 传真:8620-8327 6487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卢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13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0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议于2010年3月2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任红军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通客车: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经信纬义律意见(2010)第005号 致: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郭永强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4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在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95701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8%。
许继电气: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1-03-25

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公告编号:2011-01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12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1年3月22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4人,公司董事长王纪年先生委托公司董事程利民先生主持会议并代行表决权,公司董事尚衍国先生、王道麦先生委托董事檀国彪先生代行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周小谦先生委托独立董事潘飞先生代行表决权,公司董事郭志忠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
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公司2010年度财务经营状况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全年实现净利润146,671,788.73 元。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2,037,751.75元,加上2009年末未分配利润1,035,991,335.58 元,201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180,625,372.56 元;期末资本公积金为595,139,786.35元。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拟实施以2010年末总股本378,272,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计37,827,200元,本年度不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中科电气: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53号致: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009中国电力十大并购重组
2009中国电力十大并购重组时间: 2010-03-01 10:15:43 信息来源:编者按:继2008年我国电力行业出现新一轮电力企业并购重组热潮之后,2009年电力并购重组依然热度不减,亮点频现。
电企并购潮的出现不仅仅是参与并购的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反映了当前电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强烈内在要求。
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结构性矛盾仍旧突出,气候变化压力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力企业的并购重组大戏仍会继续。
1、国网公司入主平高许继2009年7月17日,平顶山国资委与国家电网公司国际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划转平高集团100%股权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根据该协议,平顶山国资委将平高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国网装备公司。
划转完成后,国网装备公司将成为平高集团的唯一股东。
同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平安信托和许继集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规定,许继集团“以剥离非主业资产后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增资”,由中国电科院认缴。
增资完成后,中国电科院、平安信托将分别持有许继集团60%、40%的股权。
此后,平安信托将选择适当时机把所持的40%股权转让给中国电科院。
2、三峡总公司与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合并重组2009年1月1日起,三峡总公司与国水投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国水投集团与其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分立,分别成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峡总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三峡工程的业主单位,其战略定位是打造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海上风电主要投资运营商。
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3、华能接盘山东电力集团发电资产2009年12月31日,华能国际与山东电力集团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和《托管协议》,收购山东电力集团旗下众多项目,所涉交易总金额约为86.25亿元。
巨力索具: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6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10]第016号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也于2010年2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中能电气: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徐芝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刊载的《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8日刊载的《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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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五月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晓鸣、刘云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和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5 月 21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公司
本部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托公司董事程利民先生主持会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二十日前公告,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13,569,1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2%,均为截止2010年5月1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6、公司《关于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公司《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8、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在对第6、7 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按规定回避了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鉴后生效。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
经办律师:刘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