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皋检察院:“五步工作法”规范刑事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开展情况汇报

司法救助开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所在地区司法救助开展情况的汇报:一、司法救助工作的整体情况。
我所在地区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主要向经济困难、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申请和审查机制,确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给予援助。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了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我们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如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法律讲座等,让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和高效。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性。
四、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援助资源仍然不足,无法满足需求。
其次,一些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法律援助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司法救助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法律援助的便利。
2024版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2024版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需要获得专业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且乙方具备提供此类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刑事辩护咨询; 刑事程序参与; 证据收集与整理; 法庭陈述准备;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和需要提供的辅助性服务。 第二条 服务质量标准 专业性强,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服务态度良好,尊重甲方的合法权益; 及时响应甲方的咨询与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完成全部约定的服务内容并结清所有费用之日止。具体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 费用支付 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款项,即总费用的%,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期款项,即总费用的%,应在服务开始后的个月内支付; 第三期款项,即总费用的%,应在服务全部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服务费用,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每日计算。若逾期超过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及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八条 合同修改和终止 8.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作出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8.2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年。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9.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少管所、看守所:现将《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负责提出所押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核、提请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审批监狱关押罪犯监外执行的案件。
看守所负责提出所押罪犯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看守所提出的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登记、管理、监督、考察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的建议。
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案件;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减刑、假释案件。
陕西石泉:创新“357”检察工作法,为群众办实事

陕西石泉:创新“357”检察工作法,为群众办实事作者:张群来源:《中国报道》2021年第06期为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做到开门搞教育,开门搞整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呼声、期盼和意见建议,切实发挥群众在教育整顿期间的参与权、监督权、评判权,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提升服务群众工作能力为目标,以公正司法、维护稳定、基层治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改善民生、回应关切、集中民智、发挥民力、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重点任务,创新出台“三下五联七宣”工作法,全面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三下”活动即眼睛向下关注民生、人往下走和群众打成一片以及工作下沉夯实基层治理。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深入镇、村(社区)、企业、校园等,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等执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建议,把群众所想、所盼、所急、所需作为改进工作和转变作风的出发点,自觉践行群众路线。
在此基础上,该院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和“书记民情三本账”制度,将群众信访、网络舆情、“两代一委”意见建议全纳入,第一时间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件件都满意。
全体干警深入到群众中开展检察机关职能职责、公益诉讼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方面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工作,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传递到各村、各组、各安置点、各户,并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始终用“真心、信心、耐心”与群众打交道,与群众交流、交心、交友,同心、同干、同苦、同乐。
此外,该院还突出基层导向,建立健全人往基层下沉机制,发挥检察职能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检察院以入户走访、以案释法、检察干警基层行等形式使干警投身基层,主动参与农村邻里纠纷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解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救助,落实“班子成员联镇、干警联村”制度;同时着眼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深度排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运用诉前磋商和提起诉讼手段监督予以纠正,维护好石泉县的自然环境和发展环境。
司法救助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司法救助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一、工作成果与亮点本年度,在全体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果。
全年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XXX余起,成功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XXX余人次,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工作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司法救助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救助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2.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了救助合力,提高了救助效果。
3.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宣传,提高了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二、救助案件统计分析本年度受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XXX起,刑事案件XXX起,行政案件XXX起。
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为主。
从地域分布来看,城市地区案件数量较多,但农村地区案件增长率较快。
在案件处理方面,我们注重个性化救助方案的制定,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和受助群体,采取了不同的救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本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司法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救助工作合法合规。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注重法律程序的规范和法律适用的准确,避免了救助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同时,我们也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困难与挑战分析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仍有待提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五、公众宣传与教育本年度,我们高度重视司法救助的公众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公益讲座、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司法救助知识,提高了他们对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发布救助案例和法律知识,进一步扩大了宣传覆盖面。
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所在的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开展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我对这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首先,我所在的司法机关积极参与了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案件信息,为刑事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提高了刑事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我们在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中,注重了对被执行人的帮助和教育。
我们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被执行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他们积极履行义务,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被执行人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情感上的困难,提高了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在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义务,甚至出现了逃避执行的情况。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导致了他们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县司法救助工作总结汇报
市县司法救助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市县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就市县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市县司法救助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成效。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全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及时
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解决法律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帮助和关爱,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帮助。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作覆盖面不够广,服务质量不
够高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总之,市县司法救助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
一些困难和挑战。
希望通过今后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救助专题调研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专题调研工作总结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解决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帮助和支持。
司法救助专题调研工作是为了全面了解司法救助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就司法救助专题调研工作进行总结。
一、调研内容。
在司法救助专题调研工作中,我们主要调研了以下内容:1. 司法救助的实施情况,包括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2. 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包括司法救助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和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3. 司法救助的改进建议,通过调研,提出了一些改进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二、调研结果。
通过调研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1. 司法救助对象不清晰,有些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清晰,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
2. 司法救助方式单一,目前司法救助主要以法律援助为主,其他形式的司法救助相对较少,导致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当事人难以得到有效帮助。
3. 司法救助工作缺乏专业化,一些地区的司法救助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司法救助工作效果不佳。
三、改进建议。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1. 完善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标准,明确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该得到怎样的帮助。
2. 多样化司法救助方式,不仅仅依靠法律援助,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帮助,比如心理辅导、社会援助等。
3.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总之,司法救助专题调研工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司法救助工作实际情况的机会,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相信在相关部门的重视下,司法救助工作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陕政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于1997年成立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中,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
2001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省已有西安、咸阳、商洛等6个设区市和19个县区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形成了省、设区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构架。
3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00余件,法律咨询20万余人次,为维护贫困者和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机构建设与全国的总体水平尚有不小的差距,还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种保障机制,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趋势。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总结
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总结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
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救助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其意义和成效。
首先,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的意义不言而喻。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问题
层出不穷,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人民检
察院积极介入一些重大案件和矛盾纠纷,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例如,在一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积极介入,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最后,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检察
官的法律知识和救助意识还有待提高,导致一些救助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同时,人民检察院在救助工作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例如资源不足、工作压力大等问题亟待解决。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救助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各级检察院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救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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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岚皋检察院:“五步工作法”规范刑事司法救助
作者:余世主
来源:《中国报道》2018年第06期
刑事司法救助是指因刑事犯罪案件无法侦破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制度。
这一制度彰显的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
为进一步增强救助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救助效果,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检察院探索实行刑事司法救助“调查、审核、资助、协调、回访”五步工作法,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
刑事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社会知晓率低。
为了切实实现扶危济困的目的,岚皋县检察院没有一律要求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可以依据干部群众反映和自行调查发现办理,也可以依据办案部门反映办理。
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受理刑事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主要调查当事人是否符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刑事司法救助条件。
调查方式是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通过镇村(社区)组织、邻居、家族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形成书面证明材料。
呆痴人陈某贵五保救济款被盗后,盗贼将其挥霍一空,又无赔付能力,使陈某贵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该院从批捕环节了解情况后,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给陈某贵送去了1000元资助。
岚皋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困难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社会救助情况等,参考同类条件实际救助情况,对是否救助、救助多少,由承办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提请院领导或检委会审核。
赵某被摩托车撞伤身亡,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经调查,赵某的配偶和子女与肇事人张某在案发后就赵某死亡赔偿达成了协议,张某已赔付到位16.6万元,且赵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符合救助条件,该院经审核作出了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耐心细致地做了释法说理和稳控工作。
张某泰之父杀妻后自杀,张某泰和其外婆陈某爱被其大姨收养和照顾。
要说有直系亲属收养,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不予救助。
但考虑到张某泰的大姨是迫于无奈收养和照顾的婆孙俩,其
本身有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经济条件又差,岚皋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核研究,对张某泰和其外婆陈某爱各救助了500元。
为防止因救助不及时,发生次生损害,危及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健康或生命,岚皋县检察院坚持解急救困、及时救助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救助,确保当事人伤病得到及时救治、生活得到及时保障。
2018年3月22日,南宫山镇龙安社区11岁幼女张某钰遭歹徒刺杀,导致二级重伤、九级伤残,加害人魏某在押且无赔偿能力。
张某钰的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支付紧急救治医疗费用。
该院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给张某钰支付了1000元救助金,使其伤情及时得到了救治。
刑事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的一项辅助性救济措施,只能解决特定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救助资金有限,保障水平有限,无法满足救助对象实际所需。
对实施刑事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岚皋县检察院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社区村组,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该给予兜底保障的协调纳入五保、低保救济对象;该进行临时民政救济的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救濟,并联系社会慈善机构和好心人给予资助。
当事人属妇女、学生或少年儿童的联系妇联、团委、学校给予关怀,最大限度寻求社会援助。
对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法院尽力调解判决执行到位;协调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让救助对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救助对象,联系相关机构给予心理治疗。
对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联系相关部门提供社工帮助,最大限度地增强救助效果。
王某与其兄均为在校大学生,两兄弟上学全靠父亲外出打零工。
但其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两兄弟生活一时陷入困境,遂将案情通过微信发布到网上。
岚皋县检察院得知情况后,主动为其母子3人各救助1000元,派专人到其家提供法律咨询,指明获取赔偿的有效途径,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对其一家进行了临时救济,王某遂息诉罢访。
刑事司法救助对象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切实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生命权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岚皋县检察院在给付救助资金以后,都随时与救助对象和当地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回访了解救助资金用途,考察救助效果。
对兜底保障、民政救济、相关单位组织资助、相关费用减免、诉讼权益保障、心理治疗、社工帮助没有到位的,进一步协调落实到位。
2008年3月9日,因长子被次子杀害,造成七旬老太杨某芝婆孙3人衣食无着。
惨案发生后,岚皋县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时间赶到杨老太家,为其送去了司法救助金。
因国家低保标准较低,根本保障不了杨老太治病开支和一家人生活,从2008年起,该院每年都对杨老太一家进行回访,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每年都协调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临时民政救济,联系学校免除其孙女学杂费。
三任检察长连续10年接力救助杨老太遂传为美谈。
岚皋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甘晓罡介绍,近年来,岚皋县检察院扎实履行国家刑事司法救助工作职能,牢固树立“权利救济和惩罚犯罪”并重意识,与民政、社保、养老等部门建立救助工作常态化联系制度,严格用调查、审核、资助、协调、回访“五步工作法”规范刑事司法救助,有力推动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