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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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设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设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旨在通过整合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本方案旨在全面分析土地整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目标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3.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三、项目内容1. 土地整理和规划通过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和规划,合理划分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用地,调整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修建灌溉渠道、水库、水塘等,提高农田灌溉水源的供应能力,确保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高产稳产。

3.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设施的修建和改造,提升农村交通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 农村产业发展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发展适宜的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可以选择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旅游业、农业科技创新等,提高农村经济的综合效益。

5. 农民培训和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同时,积极推动农民转移就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项目实施步骤1. 项目前期调研和立项开展对项目所在地的调研,了解土地资源状况、农民收入水平,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项目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资源需求。

3. 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同时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扶持,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4.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预期目标进行。

5. 项目验收和总结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项目的效果和成效,为后续类似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2015年11月12日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号,以下简称“试点政策”),有效期二年,于2017年11月11日到期。

市规划国土委在2016年底启动了试点政策的修订工作,并于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试点政策颁布实施后,社会反映积极。

截止到2017年11月底,通过市政府批准纳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目录的项目63个,项目实施总面积3685公顷。

试点政策实施两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有效保障了包括五和大道、地铁6号线、国际教育合作园区建设项目、坪盐通道、南坪三期等在内的一批重大民生项目的实施;二是拓展了产业发展空间,落实了包括国际低碳城、南京金龙汽车、华谊兄弟项目等在内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三是有效遏制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统筹解决了未征转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了存量违法建筑。

试点政策通过留用土地、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等多种方式,实现政府、社区、相关权益人多方共赢,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和社区发展的集体利益统一起来,激发了原农村社区参与土地整备工作的积极性,是破解拆迁难的有效措施,也是处理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手段,得到了原农村社区和相关权利主体的广泛认可。

但是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修订思路本《管理办法》将延续试点政策的基本政策框架,同时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土地整备工作的新形势,在利益统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优化:一是细化利益共享用地核算规则;二是增加留用土地指标在项目范围外安排的路径;三是优化了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核算规则,增加了保障性住房配建;四是简化了地价测算规则。

三、主要内容说明(一)政策适用对象《管理办法》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掌控用地为主,包括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规划项目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规划项目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设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一、引言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土地整备利益的统筹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

本规程旨在明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背景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指通过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优化配置和利益调整,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深圳市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解决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操作流程1. 立项阶段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和审批等环节。

立项申请人应提交项目的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后方可立项。

2. 规划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益统筹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确保统筹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3. 资金筹措阶段根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规划设计,确定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资金筹措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土地出让收益、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项目实施阶段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实施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利益分配等环节。

项目实施应按照规划设计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5. 监督管理阶段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相关要求1. 参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2. 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 资金筹措应合理安排,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

城市更新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城市改造现象,其概念是非常明确的,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城市更新包含旧改,棚改,综合整治01 旧改,则属于“旧房改造”,旧改的概念则产生得更早一些,人们对其了解多半来源于广东省和国土资源部开展的部省合作:三旧改造,即“旧城镇、旧厂房、旧农村”,如今人们也把狭义的“城市更新”称为“旧改”。

旧改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即企业实施,方向是市场化、商品化。

02 “棚改”,又称棚户区改造,是广义上城市更新的一种方式。

也可理解为危房改造,但是在深圳确切的应该说是老旧红本小区的改造。

针对的是“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旧城改造的方式进行改造”。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能纳入棚改,这意味着,仍然会有大量的旧住宅区改造不纳入棚改,留在旧改框架内。

棚改是政府主导,国企实施,方向是政策化、保障化、公益性建设的主要是政府保障性住房。

03 综合整治:考虑城市发展弹性,在规划期内保留一定比例的城中村,合理有序开展深圳市城中村更新工作,逐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低成本空间、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实现城中村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在综合整治分区内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辅助性设施加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中村更新(以下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

通过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增加城中村内必要的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住房保障。

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小区不拆除重建,只是优化下空间,装修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04 另外还需要提及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在深圳,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并列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两架马车”。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1月12日颁布】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1月12日颁布】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设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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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设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
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

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留用土地安排的相应内
容应纳入法定图则,并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整村统筹整备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整村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的成片区域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

整村统筹整备从原农村社区整体出发,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通过规划统筹和政策统筹实现原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利益平衡。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位于同一社区范围内;
(二)项目范围内空间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

第九条整村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需腾挪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留用,跨社区留用的按照等价值原则置换确定;
(二)需在试点项目范围内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留用土地;
(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优先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建成区安排。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范围内,除留用土地及未腾挪的合法用地外,其余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第十条整村统筹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按照经批准的法定规划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建社区级公共设施。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与市主管部门签订留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年期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用途的最高年期确定。

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本办法所附《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缴交地价的,用地为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选取开发主体,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开发主体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缴交地价。

第十一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管辖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全部纳入试点项目,一揽子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
留用土地地价全部按照需腾挪合法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

第三章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片区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地块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以上地块组成,且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政府储备,且政府储备土地不低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三条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确定留用土地;
(二)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30%确定留用土地;
(三)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包含居住、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等多种用途的,按照上述比例换算后确定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原则上安排在试点项目范围内,且空间相对集
中成片。

除上述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第十四条片区统筹整备项目留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土地年期、土地性质及市场交易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收益分成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除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外,其余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并按照以下规则分配收益:
(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2.0以内的部分,所得收益8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20%纳入市国土基金;超出容积率2.0的部分,所得收益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70%纳入市国土基金;
(二)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3.2以内的部分,所得收益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70%纳入市国土基金;超出容积率3.2的部分,所得收益1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90%纳入市国土基金。

第十六条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物业返还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除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外,其余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返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物业规模并在出让文件中明确:
(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以出让用地容积率2.0
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建筑面积的30%确定返还物业规模;
(二)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出让用地容积率3.2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建筑面积的15%确定返还物业规模。

第四章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区政府负责制定试点项目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市政府在审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时,对留用土地安排相关内容一并审批。

第十八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实施要求理顺项目范围内的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并具体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的赔偿、拆除和清理。

政府不承担上述赔偿、拆除和清理工作,对相关权益人不另行补偿。

第十九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与区政府、市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签订试点项目的框架协议书,明确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规模及规划控制要求、政府储备土地规模、各方职责等。

政府储备土地入库或留用土地出让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就相应地块与区政府、市主管部门签订相
关协议。

市主管部门根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移交储备土地的规模,分期拨付土地整备资金、分批办理留用土地出让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试点项目进行清理,对于纳入试点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上报土地整备实施方案的,不再作为试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
附件
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
一、整村统筹整备项目
整村统筹整备留用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需腾挪的合法用地以及需在试点项目范围内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计收;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核算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计收。

留用土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结合项目所在区位、建设用地贡献率,确定整村地价容积率(R整村地
价),按照分段方式计收地价。

整村地价容积率计算公式如下:R整村地价=建设用地贡献率÷35%×R整村基准
建设用地贡献率——移交政府储备的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与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R整村基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密度分区
的基准容积率。

位于密度五区的试点项目,统一按照密度四
区计算。

整村统筹整备留用土地地价计收标准
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片区统筹整备留用土地结合建设用地贡献率,确定片区地价容积率
(R 片区地价),按照分段方式计收地价。

片区地价容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R 片区地价 = 建设用地贡献率 × R 片区基准
留用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R 片区基准取2.0;留用土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R 片区基准取3.2。

片区统筹整备留用土地地价计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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