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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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二、亲亲、 尊尊
一、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相隐) 二、尊敬尊长
史料案例
隐 。 甲 宜 匿 乙 不 当 坐 。 与 子 乙 罪 易 , 。 杀 之 振 甲 人 活 当 , 养 何 以 春 乙 论 状 秋 。 ? 语 之 虽 断 甲 义 非 曰 , , 所 : 甲 父 生 甲 藏 为 , 无 匿 子 谁 儿 乙 , 养 为 己 子 。 及 长 大 , 有 时 有 疑 狱 “ 甲 无 子 , 拾 道 旁 弃 据 通 《 典 卷 》 九 七 记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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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心定罪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
第 第 第 第 第 五 据记载,孔子处死少正卯 四 三 二 一
就是“原心定罪”的典范 顺 记 言 行 心
非 丑 伪 僻 逆 而 而 而 而 而 泽 博 辩 坚 险
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 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历史由来
无 为 —— 春秋决狱(过渡) —— 而 治 独 尊 儒 术
春秋决狱的实质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 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 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 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 用《易》、《诗》、《书》、《礼》、 《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 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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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文化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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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 及其由来 二、“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 三、“春秋决狱”的影响 四、后世对“春秋决狱”的评价

_春秋决狱_案例一_ 杨健康

_春秋决狱_案例一_            杨健康

“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杨健康 黄 震一、从汉代的几个案件说起汉代初期儒学大师董仲舒长于治《春秋》,他曾经主要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决断疑案。

《汉书・董仲舒传》说“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下边是董仲舒遇到的几个案件:案例一: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①案例二: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甲宜匿乙。

诏不当坐。

”②案例三:监守自盗。

“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

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

重武备,贵精兵也。

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陈。

论曰:“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簇同。

律曰:此边鄙兵所赃直百钱者,(不)当坐弃市。

”③案例四: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

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

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④案例五:不能生育。

“甲有子乙,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告于县官。

断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法制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通过春秋决狱的实践,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而汉代则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对法律与司法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成就。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春秋决狱的背景与特点在春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生产力的提高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春秋时期的决狱制度是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

1. 决狱制度的形成春秋时期,由于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依法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于是,在此背景下,决狱制度应运而生,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解决方式。

2. 决狱制度的特点春秋决狱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权威性:春秋决狱的产生与发展,充分展现了君王的权威与统治地位。

君王担任决狱一事,既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也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仪式性:春秋决狱具有一定的仪式性,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系列仪式及其注意事项。

这些仪式和注意事项有助于维持司法公正与纪律,对判决结果的公信力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3)案件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在春秋时期,决狱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通过神卜预测的方式,也有通过让被告持刀行走的方式。

这些多样化的决狱方式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对于案件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汉代司法的变革与进步汉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司法制度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与进步。

1. 刑法制度的完善汉代是中国刑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刑法的制定与修正,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明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审判制度的改革汉代对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完善的司法组织机构、严格的审判程序和保障被告权益的措施等。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

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

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

汉朝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以后,儒家学说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渗透,在西汉的成文法并为能够全面引礼入律之前,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解释法律权变形成了,二者逐渐走向融合。

《春秋》决狱在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原则主要有:(一)原心定罪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罪同异论,其本殊也。

”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

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春秋诀狱

春秋诀狱

春秋诀狱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春秋决狱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

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

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

汉朝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以后,儒家学说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渗透,在西汉的成文法并为能够全面引礼入律之前,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解释法律权变形成了,二者逐渐走向融合。

《春秋》决狱在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原则主要有:(一)原心定罪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从汉武帝开始起,著名的儒家学者公孙弘,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决狱,遂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

《春秋》一书是孔子所做的春秋时期鲁国的编年史,由于孔子在这部历史书中主张“大一统”,并以隐晦的手法指责了当时的种种社会弊端,被汉代的儒家学者认为是最重要的儒家经典,是评判事物的最重要标准。

因而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

汉武帝时淮南王被指控犯罪,汉武帝命令董仲舒的弟子吕布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

张汤担任廷尉后,凡遇到疑难案件都请教已经退休的董仲舒援引《春秋》代为审判,由是引经断狱之风更加盛行起来。

董仲舒所判案例汇编为《春秋决事比》为当时的审判实践所广泛应用。

春秋决狱的具体含义是在判例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局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以及使用法律的根据,往往也成为:经义断狱“引经决狱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以等级统治的忠孝伦理纲常最为立法和用法的指导原则,因为《春秋》是“王者之大者”,“礼义至大宗“。

而《春秋》决狱是实行又进一步维护了伦理纲常。

引经决狱还强调以行为人为动机,目的善恶作为判定有罪无罪和处刑免刑的主要依据,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至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

诛”。

作者:李拥军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春秋决狱”,亦称“引经决狱”,是始于西汉汉武帝时期、终于隋唐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它的特点是,法官不具体引用国家正式的法律,而是凭据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思想来断案。

经典著作又以孔子所作《春秋》为主。

历史上,对“春秋决狱”的评价历来贬多褒少。

传统观点常常将之视为专制统治者破坏法制、出入人罪、滥施刑罚的表现。

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有失公允。

实际上,“春秋决狱”的做法,不但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还蕴含了许多现代司法理念与价值。

一、“春秋决狱”中蕴含着对人性的关爱,而对人性的关爱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石。

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犯罪和刑罚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背景1.1 春秋决狱的概念春秋决狱,简称“决狱”,是指在春秋时期采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主要用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谋杀、盗窃、伤害等罪行。

1.2 历史背景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和政治斗争。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社会治安也日益恶化。

因此,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二、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2.1 决定罪状在春秋决狱中,首先要确定被告人的罪状。

这一过程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完成。

他们会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陈述,并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来判断罪状。

2.2 审理程序在确定罪状之后,春秋决狱进入审理程序。

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质问被告人:法官会对被告人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和被告人的辩解。

(2)传讯证人:法官会传讯证人,并对他们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

(3)现场勘察:法官会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

(4)辩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控方律师可以进行辩论,以争取自己的利益。

2.3 判决程序在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

判决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公布判决:法官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说明判决理由。

(2)执行判决: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判决来执行相应的惩罚。

2.4 特点春秋决狱的主要特点包括:(1)依据实际情况:春秋决狱注重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案件,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条文。

(2)强调证据:在春秋决狱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会根据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来判断罪状和判决。

(3)注重公正:春秋决狱强调公正和客观性,法官必须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

三、春秋决狱的意义春秋决狱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在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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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一《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案例一: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3]该案例大意是说,甲的父亲乙因与某丙争辩发生斗殴,丙用佩刀刺杀乙,甲甲怕父亲吃亏,即持仗援救,不料误伤了父亲。

汉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父罪,依律应处“枭首”刑,董仲舒认为,父子乃至亲之情,子执仗救父,动机本非殴父,应当予以赦免。

在此案中,董仲舒依据“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春秋大义”,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殴父罪。

案例二:纵麋为傅。

“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

大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

君愠,议罪未定。

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

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

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

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

[4]该案例的大意是说,有个大夫随从君主外出打猎,君主猎得一头小鹿,交给大夫带回。

路上遇见母鹿,母鹿与小鹿互相啼叫,引起了大夫的恻隐之心,放了小鹿。

为此,惹恼了君主,非要以“违君命”罪处罚大夫不可。

在未定罪之前,君主有了病,这时他又想到大夫心地仁慈,不但赦免了大夫,还要提拔大夫为太子傅。

在此案中,董仲舒认为,君主捕杀动物,大夫不加劝谏,有违《春秋》大义。

考虑到后来在受感动之下放了小鹿,有原宥的理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大夫毕竟有“废君命”的罪过,不应升迁,调动工作就可以了。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2)原心定罪原则,即儒家所倡导的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良与凶恶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的司法原则。

桓宽在《盐铁论刑德》篇中说:“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纲常礼教原则。

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在汉代的引经决狱中,凡是违背了“三纲五常”准则的,一律要按照《春秋》经义予以严惩。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
无将,将则诛焉”的原则,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给予严惩维护皇权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在皇权巩固的时期,国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统一时期,社会基本是稳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些。

反之,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三)对封建法律中有关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法理不外乎人情是说立法者、执法者在订立法律或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众的价值判断和可接受度,所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就是这个意思,尤其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考虑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也要考虑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举个具体例子,儿子犯了罪,父亲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反而支持儿子逃走,那么这个父亲是否要按包庇窝藏罪定罪处罚呢?我们古代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就是说亲属之间没有互相揭发的义务,反而应该相互隐瞒,这是为了保护人伦亲情,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之故,现代刑法对这种情况也有减轻、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一个具体体现吧。

(1)亲亲相隐原则,即一定的亲属之间可以隐瞒罪行的司法原则。

(4)以功覆过原则。

法家是强调功过赏罚分明的。

汉代儒家学者贯彻的司法原则则是“以功覆过”即功过相抵原则。

这一司法原则的确立,为实现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等级特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5)反对株连原则。

与秦汉法家制定的连坐司法原则不同,儒家强调“恶恶止其身”的司法原则,反对株连无辜。

(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这样的一种取向,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融合有一种客观上的可能,从而为“春秋决狱”的实施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

(3)纲常礼教原则。

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在汉代的引经决狱中,凡是违背了“三纲五常”准则的,一律要按照《春秋》经义予以严惩。

(4)以功覆过原则。

法家是强调功过赏罚分明的。

汉代儒家学者贯彻的司法原则则是“以功覆过”即功过相抵原则。

这一司法原则的确立,为实现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等级特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5)反对株连原则。

与秦汉法家制定的连坐司法原则不同,儒家强调“恶恶止其身”的司法原则,反对株连无辜。

(五)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董仲舒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意即:《春秋》决狱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探索罪犯的犯罪动机等主观心态。

凡心术不正,故意为恶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要加以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谋和组织领导者等首恶分子要从重处罚。

而行为动机、目的纯正合乎道德人情,即使其行为违反法律,造成损失,也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所以“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

这与法家理论刚好相反。

法家主张人性恶,认为人生来就“性恶”“”。

所以,每个人时刻都有犯罪动机,都
是潜在的罪犯。

因此,法家认为在审理案件时用不着探究罪犯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看客观方面,如果某人在客观实施了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给以处罚。

汉律受法家理论影响,只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失之偏颇,结合具体案件,就出现许多有乖人情的情况,如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处理的几个案件都是儒家主张“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罪犯的主观善恶来定罪量刑,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而不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也不全面。

但若把儒家理论和法家理论结合起来,则互纠其偏。

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国古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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