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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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春秋决狱的含义

简述春秋决狱的含义

简述春秋决狱的含义《春秋决狱》是先秦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前476年)的一种刑法,最初由鲁国制定,后经受到周国的影响,在周的社会统治中得以广泛实施。

这一刑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决定犯罪分类判决的刑罚,另一类是决定以受法律惩罚,以及改变犯罪结论的刑罚。

春秋决狱的判罚标准粗略地分为四大类:1.刑罚;2.责令;3.不能罚金补偿;4.发言责备。

首先,刑罚是春秋决狱最多见的种类,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重刑、轻刑等,其有效性在于能够有效地让罪犯承担起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阻止犯罪的发生。

其次,责令是一种行政刑罚,它的主要作用是责令当事人必须执行一项行为或停止一项行为,以确保法律的正常执行。

第三,不能罚金补偿,它比较轻松,但是也可以达到法律惩罚的目的。

它的原则是:支付赔偿金后,犯罪者可以免受死刑或重刑的惩罚。

最后,发言责备是一种轻刑,它的实质是对犯罪者进行道德惩戒,在这种惩戒中,犯罪者需要自觉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其犯罪行为自觉反思。

在春秋决狱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大家庭受到法律制裁,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深刻地体现了当时先秦时期的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

春秋决狱的实施,使法律变得更加严苛和严密,有效地管理了社会秩序,也使得犯罪被有效地预防和惩罚,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的违法行为。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春秋决狱的刑法早已不复存在,但是春秋决狱所体现的原则和思想也深深影响着中国政府管理社会的思路,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改革,对后世的社会制度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春秋决狱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刑法设计,它使用不同类型的刑罚,有效地减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秩序,同时也体现了原则和思想,传承至今,指导着当下的社会发展,使春秋决狱成为中国古代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指的是春秋时期封建制度为保证天下安定而采取的惩戒性措施,即政府依法宰杀犯人,杀害者为证据及特殊情况的定罪,比如叛国,抗逆反抗、入侵他国等重大叛犯。

据中国古代史书载,春秋时期的决狱,历史上留下的最早的一次,出现在春秋时期的宋国,历时三年的三更,袁绍决定犯人龙心之重罪及反对封建制度,即作为该时期最重要的政治斗争,遂于建始闰年七月中旬,政府将犯人梁新以绞刑处死于宋城,这也是春秋决狱的起源。

春秋时期的决狱,不仅是一种舆论性的惩罚,也体现了政治家庭中封建制度下严格政治审判,让全国人民切身感受到政府施行严惩的影响,这对社会治理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决狱也强化了封建政府的权威性,保护了朝代的统治权力,有利于古代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春秋决狱经历了战国时期的消亡,但其精神及其后世意义持续已久。

在现代时期,它仍然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政治斗争,对于政治家及政治组织,决狱有着强烈的警示作用,犯规的政治家应受到严惩。

同时,还承传了中国古代的礼、义以及道德价值观,强调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犯罪者即使为自己的利益,也必须受到严惩,春秋决狱体现了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草创了以权威上令,阶梯式的句法应有尽有,形成了中国古代封建审判体系的一个框架,受到当时社会尊崇及后世尊重。

春秋决狱历史悠久,它涵盖了封建社会政治斗争,审判及古代礼义等,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审判体系及哲学,古代政治经济思想也贯穿其间,它不仅表达了古代政治家们坚决打击叛国及抗拒政府统治、抵制封建政府的精神,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决狱使政治生活得以安定,促进了古代社会的发展,是中国古代政治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社会精神文化的特征,并影响了——至今为止——中国文化的发展。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刑事审判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

它以审判者的智慧和决策能力为基础,通过推理和判断推断出被告人的罪行或清白,以决定其罪责和处罚。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概念:春秋决狱是一种推理刑事审判制度,它依靠审判者的智慧和权威,通过推断和判断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与否。

2. 原则:春秋决狱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审查事实、聆听证词、推理判断、公正审判和公平裁决。

- 审查事实:审判者首先必须仔细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调查取证。

- 聆听证词:春秋决狱强调听取相互对立的当事人的陈述和
证词,以收集丰富的信息和不同的观点。

- 推理判断:审判者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智和智慧,通过推理
和判断来推断出被告人的罪行或清白。

- 公正审判:春秋决狱强调审判者的公正和无私,不能被个
人喜好或厌恶左右决定。

- 公平裁决:春秋决狱注重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要
求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刑事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春秋决狱是一种基于当时社会和司法体制的判案方式,它的具体应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现代刑事审判制度不再依赖个人推理判断,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证据的引证。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犯罪和刑罚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背景1.1 春秋决狱的概念春秋决狱,简称“决狱”,是指在春秋时期采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主要用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谋杀、盗窃、伤害等罪行。

1.2 历史背景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战争和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和政治斗争。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社会治安也日益恶化。

因此,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二、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2.1 决定罪状在春秋决狱中,首先要确定被告人的罪状。

这一过程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完成。

他们会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陈述,并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来判断罪状。

2.2 审理程序在确定罪状之后,春秋决狱进入审理程序。

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质问被告人:法官会对被告人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和被告人的辩解。

(2)传讯证人:法官会传讯证人,并对他们进行质问,以了解案情。

(3)现场勘察:法官会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

(4)辩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控方律师可以进行辩论,以争取自己的利益。

2.3 判决程序在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

判决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公布判决:法官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说明判决理由。

(2)执行判决: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判决来执行相应的惩罚。

2.4 特点春秋决狱的主要特点包括:(1)依据实际情况:春秋决狱注重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案件,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条文。

(2)强调证据:在春秋决狱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会根据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来判断罪状和判决。

(3)注重公正:春秋决狱强调公正和客观性,法官必须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

三、春秋决狱的意义春秋决狱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在当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独特的司法程序,起源于春秋时期,经过演变和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春秋决狱是指在明确法律条文不足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具有司法权力的官员根据社会公众的舆论和道德准则,以及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对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2. 原则春秋决狱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公听和公正裁决五个方面。

2.1 公正公正是春秋决狱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不受个人感情、利益和压力的影响。

裁判员要以法律和道德准则为依据,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公正的春秋决狱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只有当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裁决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

2.2 公平公平是春秋决狱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裁判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公正地评估各方的权益,确保各方在案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公平的春秋决狱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只有当各方认为裁决公平,才能避免社会的不满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3 公开公开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裁决的依据。

裁判员要在公开的场合进行审理,公开的记录和公正的判决结果也要及时公布。

公开的春秋决狱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只有当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裁决的依据,才能对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4 公听公听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裁判员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了解社会舆论和道德准则,更好地裁决案件。

公听的春秋决狱有利于减少裁判员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增加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当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被充分听取,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春秋决狱,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程序,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

它源自中国古代法律家孔子,是一种注重公正、尊重人权的审判原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原则:1.重视证据:春秋决狱强调以证据为依据来决定案件的罪与无罪。

在进行审判时,判断案件的真假与罪责的轻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不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2.重视公正:春秋决狱倡导公正的原则,在审判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不给予任何人特殊对待。

以公正的方式审判,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对待,确保每个人都有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

3.事实为准:春秋决狱强调事实的真相是审判的依据,而不是主观判断或个人感受。

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仔细调查与核实,查明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

4.罪行与刑罚相称:春秋决狱主张罪行与刑罚要相称。

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既要使犯罪分子获得惩罚,又要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5.重视教育:春秋决狱强调刑事审判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要通过裁判来进行教育与警示。

通过适当的刑罚,引导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以期达到改造罪犯,使其成为有用之人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1.循序渐进的审判程序:春秋决狱采用一系列严谨的审判程序。

首先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充分搜集和掌握案件的证据。

其次,进行公开审判,让公众参与,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由合法的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与判决,确保公正与合法性。

2.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春秋决狱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判,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或影响。

法官应该是公正、廉洁、执法严谨的代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3.严格的证据要求:春秋决狱在审判中注重证据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必须经过多方审核和确证,才能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任何脱离事实的个人主观判断都是不被接受的。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春秋决狱是指古代中国春秋时期,国君借助天命来决定争讼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春秋决狱是一种崇尚天命的司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人们相信天命的力量和不可抗拒性,认为国君的决定是得到上天认可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因此,在争讼案件中,国君可以借助天命来决定案件的输赢,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信仰体系和司法制度使得春秋决狱成为当时社会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

其次,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尊重事实,以实证为依据。

在春秋决狱中,国君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此来判断案件的真相。

这种原则注重客观事实的重要性,并运用推理和逻辑来判定案件的结果。

在春秋决狱中,不仅能够判断当事人的有罪无罪,还能够考虑到案件的情节和背景,作出合理的裁决。

再次,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强调公正和公平。

在春秋决狱中,国君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公开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然后作出决定。

这种制度保证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也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春秋决狱不仅是国君的权威体现,也是一种崇尚公正的价值观。

最后,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提倡和解。

在争讼案件中,春秋决狱强调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和解来解决纷争。

国君会借助智慧和仁德来协调双方利益,推动他们达成和解的目的。

这种原则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和平解决争端的追求,也反映了一种崇尚人道主义的价值观。

总结起来,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原则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中崇尚天命、尊重事实、追求公正和公平、提倡和解的价值观。

在这一司法制度下,国君作为最高权威,以公正的态度和智慧的决策来解决争讼案件,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虽然春秋决狱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但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和原则依然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

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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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思春秋决狱制度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得儒学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正统思想。

当时的人们将儒家思想做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

儒学思想大量渗透入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被法制史学者称为”汉朝法律儒家化“。

顺应时代发展而来的汉律儒家化对后世影响深远。

而春秋决狱的出现标志着汉律儒家化达到鼎盛时期。

一春秋决狱概述(1)概念解析“春秋决狱”又名经义决狱。

是董仲舒等人根据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大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诉讼审判制度。

所谓的春秋决狱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判断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从现代司法角度来看,当时的儒家经义和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

不论是立法思想还是定罪量刑均以儒家经义为标准。

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汉时以经义断事》一篇中说: "汉初法制未备, 每有大事, 朝臣得援经义以折衷是非。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产生原因(1)儒家思想盛行汉初,黄老之治收到了“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社会效果,促使文景之治的产生。

社会财富大量积累,百姓安居乐业。

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已经不适合日社会发展变化。

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介于严厉的法家思想与平和的黄老思想之间的思想体系。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得到汉武帝的赏识。

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策略,使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正统法律思想。

"首先《五经》博士的设立, 其他博士一律废黜, 使儒学取得了独尊的地位; 其次太学的兴办, 博士弟子员的设置, 为经师儒士开辟了一条晋身入仕的禄利之途; 第三任布衣儒生公孙弘为相、封其为侯, 唤起了人们对经学的极大兴趣"(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法律断层,法制需要汉初,礼法结合还未完成,新的法律制度还未建成,依然沿袭秦朝法律制度。

其定罪量刑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违背。

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便想出春秋决狱这一制度来弥补法家的不足。

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到隋唐时期废止不用,究其原因主要与其功用有关,隋唐时期礼法结合已经完成,法律内容本身已能充分反映儒家思想的要求。

春秋决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退出历史舞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特权的需求中国古代一向是"以法治民", 法律只是统治阶级镇压广大劳动民的工具, 并不真正适用于官贵。

“汉代官贵享大量法律规定的特权, 如经济特权、减刑特权、替代刑特权犯之身份特权等等, 这些特权使得官贵们独立于法律之外。

因此必须一种能超越法律的制度来对犯法的官贵进行处理。

此时, 儒家经义正好满足这一需求。

”(2)从春秋决事比来看除了少数有关伦理的疑案外, 大部分面对的都是有关官贵的案件。

如较为有名的隽不疑断卫太子一案: “始元五年, 有一男子乘黄犊车, 建黄旐, 著黄冒, 诣北阙, 自谓卫太子。

公车以闻, 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

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

右将军勒兵阙下, 以备非常。

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

京兆尹不疑后到, 叱从吏收缚。

或曰: ”是非未可知, 且安之。

“不疑曰: "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 辄拒而不纳, 春秋是之。

卫太子得罪先帝, 亡不即死, 今来自诣, 此罪人也。

"遂送诏狱。

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 曰: ”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由是名声重于朝廷, 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春秋决狱主要内容春秋决狱主要思想被后人总结为原心定罪和亲亲相首匿。

(1)所谓原心定罪即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人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善与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

所谓主观方面,也就是当代刑法主张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

法官判案,摒弃了以往只注重客观事实,而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所谓亲亲相首匿即,即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其犯罪行为,除非是严重破坏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或者侵犯了皇权。

“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摘自《中国法制史》张晋藩).《汉书。

宣帝纪》载,汉宣帝与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发布诏令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子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朝,这一制度完备了。

唐律不仅严格限定了这一制度的范围,还对违反者的处罚,不适用的犯罪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一制度从产生以来,一直被各代封建王朝沿用。

现代社会亲亲相首匿制度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里。

废除大义灭亲制度在刑诉草案中的提出可充分说明这点。

人世间的情感中,亲情是最重要的一种。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如果要用牺牲亲情来换取法律的公正,那么会很不利于法律价值的体现。

这样的法是无情的法,也是得不到人们尊重的法。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春秋决狱适用实例及分析后世考察春秋决狱主要通过《春秋决事比》。

它是由董仲舒等人编写的,记载了232个《春秋》决狱的案例。

事实上后人来看,其可以看作当时的判例法。

早在春秋决狱提出之前,儒家思想已成为汉朝的正统思想。

董仲舒虽然提出春秋决狱,不过是顺应时代的潮流。

正如,马克思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春秋决事比》中有数个经典案例,在此列举一例来分析。

某人的父亲和别人斗殴,对方用刀刺杀父亲,这时,儿子用棍子相救,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

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中,司法官间产生了意见分歧,有司法官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亲必须处死,因此这件案件中的儿子应判处死刑,而有的司法官认为儿子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殴打父亲,儿子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司法官们觉得很为难,因此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疑难案件报给董仲舒来处理。

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还很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其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个案子放在今天,可以这样来理解。

从表面上看来,儿子出手打人是客观事实,并且造成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当然当时的人们不知道正当防卫这一概念。

但是运用春秋决狱制度便很好的解决了问题,防止了冤案错案发生。

当然,很多制度设立之初的想法是好的,但往往因为实施不当,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甚至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综合评析春秋决狱制度产生至今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褒贬不一的评价(1)肯定说,认为春秋决狱产生在西汉时期是合理的。

其对西汉时期社会稳定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理由总结为如下几点1.有效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2.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人的主观方面。

使得定罪量刑更加科学。

3.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4.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5.人本思想初体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否定说。

清朝袁枚不赞成这一制度,他支持依法执法的做法。

各学者主要观点也可总结如下。

1.造成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同,使得司法失去科学性。

法律是圣神的,高尚的,理性的,不应为其他事物所左右。

2.在司法实践方面,导致了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

部分司法官在运用这一制度时,片面强调主观方面,忽略客观事实。

这样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春秋决狱缺乏统一标准,必然导致营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发生。

4.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

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但二者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

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折中说。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总的来说,“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4)我说。

春秋决狱这一特殊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司法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而他留给今人最重要的是一些启发与思考。

中国正面临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岑出不穷。

纵观近年来各种社会现象,例如食品安全丑闻,社会整体诚信缺失等。

很多社会学家分析原因,有人说道德滑坡,也有人说信仰缺失。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和国民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很大的关系。

不懂法,违法成本低,维权意识弱,这些原因都助长了犯罪气焰。

我认为要想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就要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还司法一片独立的天空,而不受政府和民意的左右。

然而现实生活并非如此。

例如在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广州中院依照《刑法》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件在全国影响了许多思考、轰动,在媒体及广大法律人和群众的关注下,此案二审广东省高院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很多人认为,广东省高院顺应民意,判处许霆法定刑以下刑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法律的尊严却被他们踩在脚下!这样的结局会给民众一个错觉,法律也可以人我们的意志左右,我们想怎么样法律就可以怎样改!最终法律可以变成一个可以忽略,不必遵守的空文!春秋决狱在汉朝能够很好的适用,和当时的社会条件有关,当时法制及不健全,不需要用这一制度来弥补。

而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都以健全,所以要给法治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只有真正还法制以自由才是惠及万家的明智之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主要参考文献:(1)汤其领,汉代经学略论(2)黄海涛,硕士研究生。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因探析第24卷..第4期《开封大学学报》(3)[ 汉]班固. 汉书[M ]. 北京: 中华书局,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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