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修改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21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以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

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

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

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

特别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法规文件 >> 市政府规章第154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 安2014年9月15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索引号: A00000-0205-2014-0003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名 称: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编号:市政府令第154号 所属主题: 城市规划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图;(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南昌出台建筑工程计算规则 临主干道住宅阳台统一封闭

南昌出台建筑工程计算规则 临主干道住宅阳台统一封闭

南昌出台建筑工程计算规则临主干道住宅阳统一封闭14日,记者从规划部门获悉,《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从11月开始施行。

层高小于2.2米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规则》提出,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同时,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规则》提出,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层(非避难空间除外);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地下室的通风井和有顶盖的采光天井。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不小于2.9米建筑结构层高计算标准方面,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最低不小于2.9米,但最高不大于3.2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h为建筑结构层高)。

南昌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南昌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南昌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诚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规划、建筑方案”)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设计方案质量,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是指同时具有规划乙级设计资质和建筑甲级设计资质的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依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并使用南昌市城市规划电子报批软件及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对其他设计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报告。

第三条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轮流交由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

技术审查报告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在本市域范围内参与技术审查工作的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采用考试备案管理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举办相关的培训,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备案后,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签订技术审查诚信责任书,方可进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首次备案的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允许三次方案磨合实习,这三次报送的技术审查报告不参与扣分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报送技术审查报告时,应提交图册及cad(2004版)格式文件光盘一式两份。

第十条报审资料须由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在图册及电子文件的光盘签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

第十一条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应对技术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故意放松审查要求,则对其规划、建筑设计资质实行降级处理。

第四章诚信管理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局对参与技术审查的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违反要求的规划技术审查中介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江西超高层资料

江西超高层资料

外形
2
釐融街( 南昌)世纨 中心
南昌红谷滩
249米/63层
3
新地中心
南昌红谷滩
236米/58层
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三路的西面,临江 南大道北面,坐西北,朝西南,基地面积14949m2, 新觃划基地面积15960 m2,是一座以酒店、智能 化办公为主的融合艺术、休闲、健身、娱乐集于一 体的大楼。地上五十七层、地下二层。建筑高度, 写字楼为114米,酒店公寓236米,总建筑面积 177254平方米,设计年限50年。
5
滨江一号
南昌西湖区
220米/45层
6
力高滨江国际花园
南昌朝阳洲
216.6米/45层
排名
7
名称
华尔街喜来登酒店
建设地
南昌红谷滩
高度
215米/50层
概况
项目用地北临红谷中大道,西临春晖路,处于 两主干道十字交叉口的东南角,占地面积20亩,属 集办公、酒店、商业于一体的超高层综合性大厦。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40,594平方米,设有两层高 的地下室 · 1幢50层高精装修的办公楼,建筑高度215米, 建筑面积为61,026平方米 ; · 1幢主体26层高,裙房5层高精装修的五星级 酒店,设有360间客房,建筑面积为45,783平方 米 华远•帝景天下总建筑面积159946㎡,是 一个集居住、商业、办公于一体的39层+56层 滨江超高摩天地标建筑组成的城市综合体项目。 两座摩天楼由1-4层的底层商业裙楼连接,6层 以上为住宅区域(70年产权住宅),以50-115 平米为主力面积区间,上层区域另有少量珍稀阔 景大宅,二期有五星级华远和平里大酒店及超甲 级写字楼,由此共同组成南昌滨江最高的建筑群。
外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法规文件 >> 市政府规章第154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 安2014年9月15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索引号: A00000-0205-2014-0003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名 称: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编号:市政府令第154号 所属主题: 城市规划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图;(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超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布局与高度
超高层建筑的高度应合理确定。

位于临江、临湖、临山、景区、广场、机场等城市重点地段的超高层建筑,应符合该地段的规划管控要求。

第四条避难层(间)
(一)避难层(间)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其中避难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非避难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避难层(间)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

当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上至250米时,避难层(间)净面积应按不小于0.20㎡/人计算,超出0.25㎡/人以外部分计入容积率;当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时,避难层(间)净面积应按不小于0.25㎡/人计算,超出0.3㎡/人以外部分计入容积率。

(三)避难层(间)结构层高不应超过5.1米,当避难层(间)的结构层高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4.5(h为建筑结构层高),且超出水平投影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顶部造型
(一)超高层建筑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装饰构架、无使用功能的建(构)筑物和杆状物(避雷针、天线电杆、旗杆等除外)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建筑总高度的1/10。

因特殊需要,构架高度超过建筑总高度1/10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

(二)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250米及以下的超高层建筑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2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六条超高层建筑间距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及以下部分,其间距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超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且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部分,其间距按每4米增加0.25米计算。

(三)超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且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部分,其间距按超高部分高度的0.05倍计算;与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与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100米以上不再增加。

(五)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六)超高层建筑与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5米;超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七)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超高层建筑退让
(一)超高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

(二)超高层建筑相邻城市道路,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宽度进行控制。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5米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5米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小于40米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且以上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

超高层建筑主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退距应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再增加5米。

(三)超高层建筑相邻城市绿地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超高层建筑相邻河道的,退让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八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已批准的,按原要求执行;重新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按本规定执行。

术语、条文说明及图示:
(一)术语
1、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2、超高层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3、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

4、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5、避难间: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避难的房间。

(二)条文说明
第四条避难层(间)
(二)本条避难层(间)净面积制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版)5.5.23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八条规定。

避难层净面积以上述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为底线,允许上浮0.05㎡/人,并为设计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避难人数根据建筑功能和房间使用性质确定。

(三)图示
第六条 超高层建筑间距
注:1、L 为最小间距,A 为建筑夹角;
注:1、L为最小间距,A为建筑夹角;
°时视作垂直布置;
、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按最近点计算间距;
、填充斜线建筑表示遮挡建筑,无填充斜线建筑表示被遮挡建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