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能源办公室村级后续服务网点维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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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服务室规章制度

农业综合服务室规章制度

农业综合服务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服务室(以下简称服务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服务室是农业部门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的窗口,具有重要的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等职能。

第三条服务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服务室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服务室领导应当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服务室基本任务第五条服务室的基本任务是承担政府委托的农业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等工作,为广大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服务室要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技能。

第七条服务室要加强与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等单位的合作,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农业技术服务和产品推广。

第八条服务室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农民和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三章服务室管理第九条服务室设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服务室的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由服务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任务、评估绩效等。

第十一条服务室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服务室要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激励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服务室服务内容第十三条服务室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政策宣传、农业技术指导、问题解答、服务咨询等。

第十四条政策宣传要及时准确地向农民传达有关农业政策、法规等信息,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农业观念。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指导要结合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向农民传授科学的种植、养殖、施肥等技术,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问题解答要及时耐心地解答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合理的建议和帮助。

第十七条服务咨询要为农民提供关于市场行情、产品销售、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农民科学合理地经营农业。

村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村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村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村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乡村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服务中心是为农村居民提供服务、促进村庄发展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依托村民自治组织设立并由村委会管理。

第三条村服务中心的任务是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民、快捷的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条村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村委会,设立村服务中心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服务中心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如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等服务,并开展农村经济合作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村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服务项目和计划、管理经费和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和考核等。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村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激励和处罚等方面。

第九条村服务中心应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村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人员队伍。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村服务中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捐赠和服务收入等渠道。

第十二条村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村服务中心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资金收支记录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村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章服务项目第十五条村服务中心应根据农村居民需求,提供丰富、实用的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村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宣教活动,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教育培训服务:开展农村学生辅导、农民职业培训等教育培训服务。

(三)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就业创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文化活动服务: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活动、读书会等文化活动。

(五)农村经济合作: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建设等。

云南省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实行精心整理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三)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

材料包括:(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管理办法

余庆县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沼气事业,维护沼气用户利益,根据农业部《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及《2008年贵州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黔农发[2008]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开展“三在村四到户"活动为载体,推进农村沼气建设进程,更好地开展沼气后续服务和“三沼”综合利用工作,发挥已建沼气池效益,实现农村环境更美、农业发展更好、农民增收更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沼气建设后续服务中心、乡镇农村沼气物业管理站、农村沼气建设专业合作社、村级沼气后续服务网点.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费用由项目专项资金解决。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后续服务工作要坚持政府扶持、建管结合、三级联动、市场经营、以奖代补、民主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

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是一项新兴的惠农产业,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

(二)坚持建管结合的原则。

在推进农村沼气建设进程的同时,要抓好沼气后续维护和“三沼”综合利用工作,达到“以建养管、以管促建”目标,走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管理之路.(三)坚持三级联动的原则.成立余庆县农村沼气建设后续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乡镇农村沼气物业管理站(以下称物管站)、农村沼气建设专业合作社(含门市部,以下称专业合作社)、村级沼气后续服务网点(以下称服务网点)。

三级同步运行,整体联动。

(四)坚持市场经营的原则。

专业合作社门市部销售的沼气零配件及用品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统一价格进货,统一价格销售,服务网点物资由服务人员在门市部按批发价自行补充。

需要更换的沼气零配件原则上在服务网点购买,也可以由沼气用户到市场上购买。

对专业合作社社员实行无偿服务,非社员实行有偿服务.(五)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县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服务中心、专业合作社、服务网点工作人员进行运转性补助、通信费补助和工资性补助等.(六)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

为农综合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农综合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农综合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服务管理,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综合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农村综合服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农村综合服务机构。

第四条机构的任务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科技推广、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农村人力资源等综合服务。

第五条机构应遵循公平、方便、高效的原则,为农民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七条机构应注重技能培训,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增强农民的科学素质和创业意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确保服务覆盖面。

第九条机构应统筹兼顾各种农村综合服务需求,做好服务规划和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农村发展规划,与县级农村发展机构建立良好的协调配合关系。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统计服务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机构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确的农业科技知识,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评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解决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五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机构经费第十六条机构的经费应当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辅以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方式。

第十七条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做到精打细算。

第五章机构监督第十八条机构的监督由县级农村发展机构负责,对机构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机构应积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机构应主动接受农民的监督,接受群众评议,改进服务,满足农民的需求。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农村发展机构所有。

后勤服务网点管理制度

后勤服务网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后勤服务网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后勤服务网点,包括食堂、宿舍、办公区等。

第三条后勤服务网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后勤服务网点工作合法、合规。

2.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后勤服务网点管理水平。

3. 服务至上:以满足员工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服务。

4. 节约成本: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后勤服务网点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后勤服务网点管理机构职责:1. 制定后勤服务网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规划、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

3. 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和消防工作。

5. 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员工培训、考核和奖惩。

6.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后勤服务网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后勤服务网点各部门职责:1. 食堂:负责员工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营养。

2. 宿舍:负责员工住宿环境的管理,确保宿舍安全、舒适、整洁。

3. 办公区:负责办公环境的维护,确保办公设施正常运行。

4. 物资供应部: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

5. 安全保卫部:负责后勤服务网点的安全、消防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与措施第七条后勤服务网点管理制度:1. 食堂管理制度:明确食堂卫生、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2. 宿舍管理制度:明确宿舍卫生、安全、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3. 办公区管理制度:明确办公环境、设施维护、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5.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消防、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后勤服务网点管理措施:1.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村级电管员管理制度

村级电管员管理制度

村级电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村级电管员的管理,保障村级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电力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村级电管员的基本职责1. 村级电管员是负责本村电力设施管理和维护的专职人员,主要职责包括:a. 监督本村的电力设施运行情况,确保供电质量;b. 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故障;c. 组织居民进行用电安全培训,提高用电意识;d. 协助供电部门做好用电规划和节能工作;e. 保障重要设施的用电需求,确保电力供应持续稳定。

2. 村级电管员应当定期向村委会和供电企业汇报本村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三章村级电管员的管理1. 村级电管员由村委会招聘,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2. 村级电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

3. 村级电管员应当严格遵守岗位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

4. 村级电管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村级电管员可以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通报表扬等。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村级电管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解聘。

第五章村级电管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村级电管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利,包括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具、享有正常的工作休息时间等。

2. 村级电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村级电管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有权利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章村级电管员的培训与考核1. 村级电管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2. 村级电管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与村级电力管理情况挂钩,表现出色者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村级电管员的福利保障1. 村级电管员应当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2. 村级电管员在工作期间如遭遇意外伤害,应当及时获得相关的医疗救助和工伤赔偿。

服务站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服务站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站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服务站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服务站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服务站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服务站的整体规划和管理;2. 制定和实施服务站的工作计划;3. 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4.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5. 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2. 处理技术故障;3. 参与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4. 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5. 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

第六条客服人员职责:1. 接待来访客户,解答客户疑问;2. 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3. 跟踪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4. 协助其他部门处理相关工作;5. 定期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七条工作时间:1. 服务站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具体时间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安排确定;2. 上班时间:早上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3.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考勤制度:1. 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 因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申请,并说明原因;3. 请假超过三天需提供相关证明;4. 迟到、早退或旷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处罚。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不得泄露公司机密;3. 严谨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4. 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共财产;5. 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禁止事项:1. 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吸烟;2. 禁止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打架斗殴;3. 禁止泄露客户隐私;4.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禁止擅自离岗、串岗。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奖励: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2.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有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3.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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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办公室村级后续服务网点维管员管理办

发表日期:2011年3月15日出处:玉与会市农村能源办公室【编辑录入:admin】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沼气村级服务网点后续服务管理,全面完成沼气后续维管服务工作,规范维管员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维管员工作积极性和协调配合乡镇、村统一调配的主动性,发挥维管员作用,做到农户满意、组织放心、业务精通、责任明确,为全市农村沼气建设后续维管服务提供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维管员要职责清楚、任务明确,严格按照网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职责。

并对本乡镇、村辖区内沼气项目户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撑,扎实有效开展服务,确保全市80%以上沼气正常运行。

同时要按时参加市、乡、村召开的有关会议,向沼气用户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带头使用并推广“三沼”的综合利用。

第三条加强抽渣设备的管理。

抽渣车的使用要重点用于沼气项目户的抽渣服务,严禁变卖和改作它用,经发现已变卖和改作它用,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维管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条加强各类办公设施的管理。

村级服务网点配备的柜台、货架、配件、甲烷检测仪及便携式酸碱仪、维修工具、秸秆粉碎机等固定设备要保存完好,缺一不可。

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一切损失由维管员全全负责。

第五条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及表册的管理,上墙的各项规章制度、收费标准、黄金大牌以及会议记录、服务日志、来访情况登记册、维管服务登记册、服务对象回执单等表册、制度要保存完好,尤其上墙的各项制度缺一不可,因人为因素管理不当造成雨淋等损坏,导致字迹模糊不清,视情节轻重追查维管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维管人员每季度必须对辖区内历年所建沼气用户逐户进行安全大检查。

一年至少在4次以上,做到“查不漏户,户不漏项”,认真进行检查摸底,做到“六清楚”即:项目任务清楚;投料使用清楚;病池、漏池清楚;冻胀、冻裂清楚;安全隐患清楚;户在人不在清楚。

对存在问题的沼气用户要认真进行登记造册,分项归类及时进行跟踪服务,服务中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能源办协助解决。

检查入户率要达到100%。

第七条维管员在日常维管服务中,应遵循措施到位,服务到家,用户满意,使用正常的原则。

由乡沼气专干协同能源办工作人员对维管员的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随机走访抽查30户以上,每村抽查不少于5户,在抽查中按“好”“中”“差”评定。

并将抽查情况报告农牧局农村能源办,同时反馈乡镇。

抽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维管员及维管服务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八条抽渣服务,维管维修做到手续齐全,公开透明。

1、抽渣服务要做到随叫随到,避免推诿扯皮;抽渣收费要给沼气用户出具票据,票据要求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漏填、无错填、无涂改现象。

2、维修服务次数及内容要祥细填写维管服务登记册,登记册要有服务对象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同时要认真填写沼气服务回执单。

3、对个别抽渣车已配发到位的维管员,将车据为己有,不开展任何维修服务,沼气户用车时推诿扯皮叫不来,乡、村干部又调遣不动,能源办可根据情况有权力将车辆进行重新调配,确保抽渣
车辆正常运行,为民服务。

第九条维管服务要客观公正,做到“三公开”即:服务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维管员联系方式公开。

第十条为了使维管员农活、维管两不误,维管员要统筹兼顾:一是辖区内基本情况要清楚;二是通讯设备要畅通。

三是市、乡、村检查工作要不打任何折扣不误时,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积极配合乡村做好工作,服从安排,统一调遣。

工作中不出现不配合、推诿、刁难、搞不和谐、不团结的现象。

第十二条维管员必须自觉遵守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做到工作安全、交通安全、生活安全。

禁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维管员要热情接待来访沼气用户,认真耐心的解答来访沼气户提出的问题,来访接待实行首问制,沼气用户提出的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能源办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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