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1号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8日龙井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活动,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研究推荐,乡镇畜牧兽医站考核合格,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村委会予以聘用,并签订工作合同,承担着行政村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井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或者交通不便的地方,可按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增设。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受所负责动物的防疫行政村村委会和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双重管理。
行政村负责行政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业务指导与考核。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牧[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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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5.16 施行日期 2007.05.16 文号 成农牧[2007]6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农牧〔2007〕6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人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备,可本着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可设置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1 名。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在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二)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防疫耳标佩带工作,完善免疫档案,并报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备案。指导养殖户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疫情观察工作。若发生不明原因动物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完成动物防疫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防疫工作技术; (二)具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有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诊疗许可证、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可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业的毕业生。村级防疫员,可实行“一年一聘”。 聘用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参加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备案; (四)可实行乡聘村用或村聘村用等方式,与已取得资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同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 经考核不合格的; 2. 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3、自动辞聘的; 4. 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5. 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 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 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3. 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 4. 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6. 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三年内不得再聘用。 第八条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奖惩等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防疫员的业务管理、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解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人员,由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确认。如无防疫人员,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免疫。 第十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定额补助。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定额补助经费纳入区(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村级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

桓台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应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前段,我们根据我县新农村建设、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我县动物饲养量和原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现状,着眼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对原来的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队伍进行了改革,通过理论考试和现场技能考核,建立了一支高效、能干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如下:一、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责任感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与畜牧兽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具备基本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操作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4、熟悉本村及附近村畜禽养殖情况,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和防疫工作能力。
5、服从县及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安排和管理,自觉接受教育培训。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程序1、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审批程序为:本人申请、村委会及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荐;2、县畜牧兽医局委托县镇动监所分别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技能考核;3、县畜牧兽医局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择优选聘,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证》,凭证上岗。
4、村级动物防疫员优先从原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具备条件的养殖人员中选聘。
5、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工作,每年一次,每年的最后一周完成。
确实急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畜牧兽医局同意,于每年的七月第一周组织一次选聘。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1、做好所管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程序化免疫、春秋两次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
要做到村不漏场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畜禽标识佩带率100%,免疫持证率100%,应消毒场所的消毒率达到100%。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赣农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08】91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细则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特制定村级防疫员考核管理细则。
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工资与绩效挂钩。
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实行县业务部门、镇政府二级考核,其中县镇考按照培训考试成绩核占40%;镇考核以承包合同为主占60%;年终按比例加权计算考核得分,以百分比兑现以奖代补工资。
考核分值高于90分的,按分值兑现以奖代补工资。
低于90分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除50元。
低于70分的高于50分的,扣除以奖代补工资50%,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疫情的或考核分值低于50分,扣除以奖代补工资,取消防疫承包人资格。
对工作出色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综合考核处于未位的,第二年取消防疫承包人资格。
评分标准如下:1、免疫密度、免疫质量、免疫进度。
(40分)规模养殖户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到100%(10分) ,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达到规定指标(10分)。
散养户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到100%(10分) ,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达到规定指标(10分)。
2、免疫档案。
(10分)规模养殖大户(场)分户建档、填写规范(5 分),散养户免疫台账填写规范齐全(5分)。
3、免疫标识。
(10分)规模养殖大户(场)免疫证发放率100%,耳标打挂率100%(5分),散养户免疫证发放率100%,耳标打挂率100%(5分)。
4、常年补免。
(10 分)5、抽检血清有效抗体保护率达70%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10分)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10分)7、按要求及时向政府和县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免疫报表、畜牧生产调查报表和相关业务资料。
(10分)。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02
推广经验
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动物 防疫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03
媒体合作
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加大对动物防 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影响力 。
05
监测评估与调整
定期开展改革成效评估(每季度)
总结评估
每季度对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确 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数据收集
反馈机制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鼓励基层防疫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改 革工作中来,为改革工 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持续改进
在调整方案的过程中, 要注重持续改进,不断 完善动物防疫员管理制 度,提升动物疫病防控 能力。
06
责任分工与监督考核
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收集改革工作的相关数据,包括防疫员的工作量、工作效率、工 作质量等,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问题分析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后续 调整提供依据。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调整(每年度)
调整方案
根据每季度的评估结果 ,对动物防疫员管理制 度改革工作进行必要的 调整,以优化改革方案 ,提高改革效果。
完善保障机制(X月)
落实经费保障
将动物防疫员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招聘、选拔等方式,充实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与参与度。
04
资源保障与支持
防疫员专业素质参 差不齐,影响防疫 效果。
县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

县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县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以下简称协助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助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行政村(队、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协助员数量、条件第三条协助员数量根据畜禽饲养量确定,为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的无缝隙覆盖,原则上每个自然村(队)设立1名,经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认可的规模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各设1名。
海水专业养殖场设1-2名。
鼓励有能力、有经验的协助员1人承担多村(队)、(规模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除外)的动物防疫任务,专职从事动物防疫工作。
协助员在场镇范围内统一调用。
第四条协助员从现从事动物防疫(原动物防疫协助员)工作人员中选聘,以及从畜牧兽医相关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录用。
养殖小区协助员原则由小区中养殖户产生。
(一)选聘条件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放宽到60周岁。
2、掌握必须的动物防疫专业技术和有关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能够常年在责任村(队)从事动物免疫、疫情报告等防疫工作。
5、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聘用程序协助员由村(队)委员会、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建设单位)和辖区动物防疫站推荐。
经场镇同意,由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考核招聘,考核合格后,由县农林畜牧水产局颁发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五条协助员聘期一年,经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考核合格的,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由原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第三章协助员的职责第六条协助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负责做好责任村(队、场、区)的防治免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持证率达到100%,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签发免疫证,填写动物防疫档案,向责任村所属基层动物防疫站报告免疫情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博州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4〕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牧医字〔2008〕19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防疫员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村级防疫员资格并被村队聘用,由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管理,直接在乡镇场、村队从事动物防疫或强制免疫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村级防疫员实行资格准入、聘用上岗和动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采取村队聘用、乡镇站管理、县市畜牧兽医局考核、州畜牧兽医局审核监督、自治区兽医局备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全州农牧区村级防疫员按照农区3500-4000只绵羊单位、牧区4000-4500只绵羊单位的动物防疫标准配置,同时结合当地家禽饲养规模和防疫数量等综合因素,可适当降低防疫数量标准。
乡镇站对每个村级防疫员划定责任片区,片区可以一个村为片,也可以几个村集中连片。
第五条村级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本人自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服从乡镇站的管理,接受所服务村队的监督和县市畜牧兽医局的监督、考核与指导;(二)新招聘的村级防疫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具有本州户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能吃苦耐劳;(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积极自学,参加州、县市畜牧兽医局或乡镇站举办的集中培训;(六)会计算机操作,懂民汉两种语言者优先聘用;(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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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动物防疫工作是保护农村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措施之一。
为更好地加强和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要求
1.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是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疫病的防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等。
2.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相应的防疫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熟悉掌握动物防疫相关法规政策。
3.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保证工作时间与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相适应,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三、选任和考核
1.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聘,具备防疫知识和业务能力。
2.村级动物防疫员选任前需经过体检,出示良好的健康证明。
3.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定期参加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该职务,考核不合格者将被解聘并安排其他工作。
四、工作措施
1.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在动物疫情高发期进行重点监测和预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户的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记录疫苗接种情况、疫情报告等相关信息。
4.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与相关单位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交流防疫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
五、权益保障
1.村级动物防疫员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2.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防疫工作期间,实行五险一金制度,确保其合法权益。
3.村级动物防疫员对本办法不明确的工作问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举报。
六、考核与奖惩
1.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从事该职务的主要依据。
2.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将被解聘。
3.对违反相关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任何个人或单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结语:
通过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将更好地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工作,从而保障农村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避免动物疫病的蔓延。
希望广大村级动物防疫员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全力以赴为农村动物防疫事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