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96号(农业水利类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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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水河湖办字〔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河湖办字〔2021〕50号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协同推进、狠抓落实,2018年底全面建立河湖长制,百万河长湖长上岗履职,推动河湖长制由全面建立体系到落实落地、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着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幸福河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任务部署。

我国河湖众多,禀赋各异,部分河湖积弊深重,系统治理任务艰巨,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你们提出加强河长制法律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内外监督等建议,对强化河湖长制任务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构建责权明晰的河长制法律制度和运行体系关于明晰河长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部高度重视河长湖长职责细化与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等,明确各级河长职责、主要任务、履职方式等;印发《关于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级河长办建立健全河长湖长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河长湖长调整时限、调整方式、调整程序、信息变更、名单公告等,确保不因领导干部调整出现责任“真空”;印发《“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河长湖长和有关责任单位。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农办案〔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06号(农业水利类34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65号王明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挥小农户作用推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作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要保护小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一、关于建立扶持小农户发展政策配套体系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我部制定分工方案、开展政策落实分析评估,针对小农户产业发展、融资贷款、农业保险等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一是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近年来,有关部门把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加大对脱贫户的扶持力度。

根据脱贫攻坚普查,产业帮扶政策已覆盖98.9%的脱贫户,脱贫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2982元增加到2020年的10740元。

2021年4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我部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推进为小农户建档评级工作,拟用三年时间实现全覆盖,能授尽授。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水政法办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53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政法办字〔2021〕28号一、关于珠江流域河湖健康评价和河湖长履职尽责水利部高度重视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工作,组织指导珠江流域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将水生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标纳入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健康评价成果,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充实完善“一河(湖)一策”,推进河湖系统治理。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自2010年起连续多年组织开展珠江流域重要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提出了具有珠江流域特点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为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为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严格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2021年5月,水利部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强化各级河长湖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

二、关于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补偿基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作了规定。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

目前,水利部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关于推动珠江流域相关立法工作珠江保护涉及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珠江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系统解决珠江流域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灾害防御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云南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上游区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建立长江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保护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意见》,提出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2018年,我委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流域相邻省份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份建立了云贵川赤水河、渝湘酉水、皖苏滁河、皖赣阊江等多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力地加快了流域污染治理的步伐,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同时,对于实践中面临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建立难问题,提出上一级政府应承担协调职责。

目前,《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正在开展立法审查工作。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水文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63号(农业水利类427号)提案答复的函水文办字〔2021〕8号一、关于开展长江河道定期综合健康体检的建议水利部十分重视长江河道定期地形测量工作,1950年以来,持续开展五年一次的长江干流沿程水道地形测量工作,共实施了13次。

近年来,开展长江三峡工程杨家脑以下河段水文泥沙监测、长江流域蓄滞洪区基础信息测量和“两湖”(洞庭湖、鄱阳湖)等重点区域基本高程控制测量等河道水文泥沙监测研究,完成长江中下游河道险工护岸及重点汊道分流分沙监测,为长江水利建设规划、防洪减灾、河道综合整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针对长江中下游河道河势总体基本稳定、局部变化较大、河岸抗冲性较差、迎流顶冲段常发生崩岸险情的问题,组织开展长江中游荆江河段崩岸巡查、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等工作,编制荆江河段险工护岸巡查简报,提升应急度汛能力。

目前,长江河道监测新技术新手段应用仍显不足,长江中下游崩岸机理研究有待加强,崩岸预警信息化手段尚不完善。

下一步,水利部还将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整体智能化水平,加强长江河道基本监测,强化崩岸机理研究,建立健全崩岸巡查、监测及预警长效机制。

二、关于建设智慧长江平台的建议面对新时期长江大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水利部于2018年5月启动了长江流域全覆盖水监控系统建设前期工作,2020年组织编制《智慧水利建设顶层设计》,加快建设“智慧长江”,目前已完成488个控制断面监测信息以及99个监视点视频资源整合共享,上线试运行控制断面监督管理告警平台,初步实现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控信息实时告警,项目已纳入2020年及后续15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清单予以重点支持。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0.18•【文号】水农办字〔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9号(农业水利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水农办字〔2021〕67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水利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统筹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大力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田间渠系配套、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小型水库及淤地坝建设与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防洪治理等,不断完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努力,共建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包括山区农田水利在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有效保障了农业农村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能力,2012年以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启动了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小农水重点县等创建工作,指导全国大部分乡镇建立了乡镇水管站,建立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8万多个,建成各级抗旱服务队1万多支,人数达到30多万,为包括山区水利在内的水利设施管护及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018年机构改革后,水利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

下一步,水利部将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推进包括部分山区水利设施在内的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进一步提升山区水利防灾减灾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

结合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水土保持等项目实施,指导地方加大投入,因地制宜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水运管办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63号(农业水利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水运管办字〔2021〕11号三门峡水库是新中国成立后在黄河干流上兴建的第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防凌、灌溉、减淤、供水、发电等任务的大型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是黄河下游防洪减灾体系及水沙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负责管理和调度。

如您所言,工程建成运行以来,确实出现了较重泥沙淤积问题。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三门峡水库从2002年11月开始采用蓄清排浑的运用方式,非汛期蓄水进行防凌、灌溉、供水、发电,汛期特别是洪水期降低水位泄洪排沙,把非汛期淤积在库内的泥沙调节到汛期排出库外,较好地处理了水库防洪、排沙、兴利之间的关系,水库库容长期相对稳定,近些年还呈增大趋势。

多年运用实践表明,蓄清排浑是长期保留多泥沙河流水库有效库容的可行运用方式。

近年来,黄委在黄河泥沙处理与泥沙资源利用的理论、技术、装备、标准与运行机制等层面,组织开展系统研究,取得了黄河泥沙处理与资源利用全链条技术。

为充分发挥三门峡水库综合效益,黄委已编制完成《三门峡库区库容恢复及泥沙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现阶段先行开展三门峡库区库容恢复和泥沙资源利用试验,并对实施三门峡水库清淤的泥沙资源量、推荐的作业河段与时段、泥沙资源利用方向等进行了论证。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黄委会同有关各方,围绕三门峡水库库容恢复及泥沙利用,针对三门峡水库的特点和库区泥沙淤积分布,从泥沙淤积、清淤技术、经济效益、水资源供需等多角度深入论证工程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方案、建设时机等,适时开展三门峡水库清淤试点工作。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水农办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75号(农业水利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水农办字〔2021〕12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节水工作,提出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

截至2020年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5.67亿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48亿亩。

同时,农业高效节水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理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水利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转农业农村部。

机构改革时,水利部机关的3名行政编制、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的10名事业编制相应转隶农业农村部,确保农田水利工作的连续性。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目前正在联合研究起草相关文件,指导各地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和田间配套建设,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做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有效衔接,确保整体效益发挥。

您提到的农业农村部门农田水利建设职责承接时间短、专业管理人员相对短缺的问题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县级确实存在,相关地区正积极采取县级统筹、部门协同、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等方式,缓解职能划转造成的暂时能力不足问题。

随着地方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此类问题将会逐步得以解决。

根据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水利部“三定”规定,水利部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下一步,水利部将根据职责,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完善灌溉用水定额、健全技术标准、加大节水技术应用推广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节水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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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96号(农业水利类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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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8.09
•【文号】水规计办字〔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96号(农业水
利类3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水规计办字〔2021〕33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铜仁市西部,当地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因蓄水工程少,地表水利用率偏低,工程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印江县经济社会发展。

现状岩口堰塞湖水库位于印江县城上游长江流域乌江右岸一级支流印江河上,距下游印江县城仅2.5公里,总库容6400万立方米,水库大坝是利用1996年9月特大山体滑坡堆积体形成的堰塞坝整治而成。

规划建设的印江县岩口大型水库,是在现有岩口堰塞湖水库的基础上进行加固加高扩容,水库总库容1.17亿立方米,为大(2)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目前正在编制可研报告。

如您所言,实施该工程可解决区域防洪、供水问题,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已初步考虑将岩口水库纳入“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支持推动建设。

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指导贵州省有关部门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
持续”的原则,进一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为工程科学决策创造条件。

水利部
2021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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