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63号(政治法律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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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0号(政治法律类32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建立起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保护在内的,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分则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进一步科学设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规定的建议您提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量刑偏轻、缓刑适用率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注意明确犯罪情节对于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作用,努力构建更合理的入罪标准。

关于从重、从轻处罚情形。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要求,其中,第二十条专门提出,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第二十一条提出,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加大从业禁止、禁止令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年《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了三项从重处罚的情形:(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63号(政治法律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行政审判司法运行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提出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大局工作的重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司法建议工作,200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2012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对司法建议的指导思想、内容格式、规范管理、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就行政审判领域而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发送了数量可观的个案司法建议,一些司法建议直接写进行政裁判文书;许多人民法院还通过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形式,每年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通报行政审判情况,同时就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但是,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当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司法建议行为不规范、权威性不够、缺乏公开透明。

您提出要整合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扩大司法建议公开范围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进一步规范、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调研,适时出台有关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统一规范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努力克服当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质量,扩大司法建议公开的范围,提升司法建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司法建议在服务大局、堵塞行政管理漏洞、保障民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31号(政治法律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精准服务“六稳”“六保”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应有职责。

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努力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障复工复产。

从2020年4月到6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系列《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涉疫情指导意见》)。

其中《涉疫情指导意见》(一)、(二),特别强调了对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指引各级法院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合理运用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依法公平合理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是依法减免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2020年,人民法院多措并举,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合理减免各项诉讼费用。

《涉疫情指导意见》(一)第八条明确指出,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涉疫情指导意见》(二)专门强调要充分考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依法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第八条就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案中,确立了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的裁判规则。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做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以及互联性环境的复杂性、开放性等因素,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辖问题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问题,包括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希望通过该法的制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政治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纠纷解决服务,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真正让老百姓解决纠纷更多元可选、更便捷高效、更普惠均等。

一是加强机制对接。

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方式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程序安排等作出规范,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到解决。

二是加强平台对接。

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实现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中小企业协会等12家单位“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同时邀请各类社会主体入驻平台,提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全流程、菜单式、集约化“一网通调”解纷服务。

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调解组织7.3万家、调解员32万名,其中三成以上为律师和行业专业调解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法治创新强化法治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高度,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加强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整合分散调解资源、建立统一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致力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目前,一站式平台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起“总对总”诉调对接,已汇聚调解组织6.1万余家,调解员25.5万余名。

为推动港澳台侨在线调解工作,我院已与中央台办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80多名台湾同胞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

目前,我们正在与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等加强沟通,探索邀请港澳地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线多元解纷工作。

关于提升港澳调解员参调率、发挥澳门街坊总会等调解组织作用的建议。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司法部指导广东省司法厅与香港律政司、澳门行政法务司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已发布《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等,并就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统一的调解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支持粤港澳商事调解协同发展,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更多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04号(政治法律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您对府院联动机制价值功能的认识,对搭建制度平台,推动“府院联动”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议,我们深表认同。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破产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务、管理人履职保障,还是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都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及社会多方的配合。

府院协调机制有利于强化市场调节机制,优化破产程序中的政府参与环节,有助于缓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困境。

但搭建起一个良性互动的府院协调制度化平台,需要从完善破产制度规定、提高破产处理的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着手,是一个包含了法律制度、权责划分、运行方式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进。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也是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科学分工所决定的。

为了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推动法院与政府破产案件协调、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

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个部门出台《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搭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府院协调平台,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履职,加快打造高品位、高水平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支持下,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联合或推动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多地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构建府院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风险评估预警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税费优惠减免、职工安置与稳定、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6号(政治法律类18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教育管理,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司法职业道德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教育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

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培训。

组织指导全国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十九大报告等内容,向全国法院下发指导文件,对加强思想理论武装进行部署。

研究制定《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印发全国法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意识形态学习教育作为重点突出出来,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

先后举办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专题培训班、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专题培训班、全国法院基层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主题,对全国法院领导干部开展政治轮训。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18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累计培训高中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基层法院院长3400余人。

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其他各类培训班,必须安排专门课程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培训,重点培训班次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20%。

二是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起草制定《关于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彻底肃清XXX流毒影响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政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院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分工方案,对加强政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切实筑牢对党绝对忠诚的思想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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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63号(政治法律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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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2
•【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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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63号(政治法律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就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案针对性很强,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到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关涉到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并进而关涉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细化、完善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方法、内容范围及说理类型等,为法官释法说理、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提供了有力指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考验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法官释法说理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全面、深入了解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广泛总结经验,多措并举完善制度。

比如,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增加释法说理评查项目,并将案件评查结果与绩效考评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2021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释法说理作为法官办案质量考核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

又如,开展“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及典型案例的评选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效。

再如,开展释法说理相关理论研究,加强法官业务培训,促进法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升,等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都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通过司法大数据研判释法说理情况,细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则,积极探索激励机制、文书反馈机制等配套制度,并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典型经验交流、案例评析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了法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了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矛盾、部分法官释法说理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等原因,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释法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运用等领域的专题调研,落实好释法说理各项制度,明晰释法说理考核评价标准,完善文书公开、反馈等配套机制,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为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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