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医疗体育类3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医疗体育类35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医疗体育类352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增补中医类诊疗科目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自1994年发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过数次增补完善,以不断满足临床技术发展和管理需求。
国家中医药局始终高度重视并指导对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全国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均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施行。
2008年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中医医院规范临床科室名称,在中医医院评审等工作中,也将规范临床科室名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
关于“对现行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进行完善修改”“保留适合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科目的同时,增加制定专门适用于中医类或中医专科类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名录”等建议,我委将积极配合国家中医药局认真研究你们提出的建议,广泛收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以及行业组织意见,为制定政策做好充分准备。
国家中医药局将积极组织中医专家优先对需求较大、设置广泛、共识度高的专业(如:治未病科)纳入《目录》问题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和科室名称。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7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5号(医疗体育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5号(医疗体育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5号(医疗体育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国力快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美容正逐步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成长为一项产业链贯穿药品和器械研发、生产、销售的大健康产业。
我委高度重视医疗美容相关工作,原卫生部于2002年公布施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之后陆续印发《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总体要求、机构设置登记、准入标准、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规范医疗美容人才培训体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对执业人员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的工作经历;应当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为规范各地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水平,保障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安全,2020年我委印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促进相关人员提高职业技术水平。
此外,中华医学会整形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等各学协会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和培训,促进有关人员掌握医疗美容相关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对于您提出的“医疗美容从业队伍中的非正规医生没有经过严格的专科培训,容易发生医疗事故”,我委将在推进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严禁医疗美容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71号(医疗体育类29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71号(医疗体育类295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71号(医疗体育类295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干细胞临床转化应用规范化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药品监管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为促进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满足干细胞技术发展需要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原国家食药监局针对干细胞制剂体外制备、活性期短、体内作用等较为复杂的特点,借鉴国际相关监管经验,组织制定《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备案机构111家,已备案项目合计99个,并已有陆续结束研究的项目。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完善政策法规,出台适应行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自《办法》实施以来,干细胞临床研究步入规范发展轨道。
鉴于细胞生产工艺、质量研究、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水平、设计和开展临床试验的能力、安全性风险控制能力等对细胞产品的临床疗效产生重要影响,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原国家食药监局共同制定《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提出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同时,为全面规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2017 年科技部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
2019 年颁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生物技术开发监管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高洁等3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妥善制定发展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中医药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医药振兴发展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的发布实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大会,将中医药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对中医药工作作出全方位、战略性、系统性的设计和谋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完善中医药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特色发展的具体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为动力,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强化服务体系内涵和能力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传承创新体系布局,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对外交流合作,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融合发展”之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独特作用。
同时,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各地经济状况以及中医药发展背景和状况,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中医药发展政策,将政策和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各地发展中医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53号(医疗体育类5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53号(医疗体育类53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妇幼健康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53号(医疗体育类537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试点建立儿童保健、医疗及医保保障一体化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健康事业,《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强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2016年,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推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促进儿童预防保健。
2018年,我委印发《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从儿童健康促进、新生儿安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儿童早期发展、儿童营养改善、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儿童健康科技创新等方面,全面推进儿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2020年,我国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5.4‰、7.5‰,较2015年下降33.3%、30.0%,儿童健康核心指标位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整合儿童保健与医疗救治的分隔状态,建立儿童保健医疗医保一体化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服务网络。
我国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健康服务网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46号(医疗体育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46号(医疗体育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46号(医疗体育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17号欧彦伶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传承创新仫佬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对仫佬医药支持的建议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并提出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专门条款。
扶持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既定方针。
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之后,均由多部门联合下发了支持包括仫佬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2018年7月,我局联合国家民委等12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围绕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防病治病能力、扎实推进传承与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大力弘扬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包括仫佬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我局高度重视包括仫佬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在三届“国医大师”评选中,专门预留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名额,共8名少数民族医当选为国医大师。
选拔培养100名少数民族医优秀人才和181名骨干人才,建设了146个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及流派传承工作室,52个少数民族医药类重点学科。
同时,推动各民族地区实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将仫佬医等少数民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纳入考核范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9号(医疗体育类353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9号(医疗体育类35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医保函〔2021〕212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39号(医疗体育类353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212号饶克勤等19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覆盖超过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10.2亿人。
居民医保整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
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了人民福祉,有力支持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立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医保法治建设的期盼,我局正大力推进医疗保障法立法相关工作。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医疗保障法》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我局与相关单位赴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先后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医疗保障立法座谈会,专家、行业协会及各相关主体代表立法集中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已面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你们提出的完善法律保障、对筹资缴费等提供必要法律依据的建议,我们将在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二、关于完善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41号(医疗体育类5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41号(医疗体育类53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41号(医疗体育类534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9号王跃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收集整理民间验方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一是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
组织制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工作方案》和《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技术规范》,为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相关基础保障。
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各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工作,重点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
目前已收集活态中医药传统知识项目692项。
二是持续开展基层中医馆建设。
制定印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中医馆建设。
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建设项目投入力度。
2018-2020年共投资建设7019个基层中医馆。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约3.63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了中医馆,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81%。
三是加大基层人才培养力度。
通过开展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基层中医馆人才培养项目,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等措施,充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师队伍。
目前,已累计培养培训合格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师4.2万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学生1.3万人,建设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902个,培养县乡村中医临床技术骨干660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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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9.06
•【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68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
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中医药提字〔2021〕68号杨宇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民间形式开展全球中医古籍解读研发工作,纳入“十四五”纲要和中医发展专项规划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充分挖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将中医药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中医药古籍不仅对传承中医学术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更是现代中医药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的根基。
2016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明确提出“将中医古籍文献的整理纳入国家中华典籍整理工程,开展中医古籍文献资源普查,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与珍贵古籍文献,推动中医古籍数字化,加强海外中医古籍影印和回
归工作”。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强典籍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等重点任务。
“十四五”规划建议,在第33项提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
二、支持对中医药宝库精华的挖掘和保护工作
(一)加强对中医典籍精华的筛选和挖掘,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
一是“十二五”期间,我局组织实施了“中医药古籍保护与利用能力建设”项目,系统校注整理出版了400余种重要中医药古籍。
二是组织实施《中华医藏》编纂出版工作,该项目已于2018年启动有关书目的提要编纂工作。
三是立项“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2020年落实中央财政经费2218万元,2021年争取到中央财政经费421万元,支持保护性修复、整理出版和专题挖掘中医药古籍,培养中医药古籍保护研究人才以及筛选规范评价一批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
四是推进海外中医药古籍文献抢救与整理工作,先后支持“海外回归中医善本古籍的整理与电子版保存”“海外回归中医善本古籍影印与校点出版”“欧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调查、回归与整理”等课题。
开展日本、德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医药古籍文献研究工作,并整理出版《海外回归中医古籍珍善本集萃》和《海外中医珍善本古籍丛刊》,原貌再现了流失海外的珍稀中医药古籍文献,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和版本价值。
(二)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开展民间医药筛选评价和推广应用研究。
一是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2013年通过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支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
心”,开展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并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
二是通过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1860万元,支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工作,加快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起草保护名录。
三是协调科技部在“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中,立项支持“民间中医特色诊疗技术筛选评价与推广应用机制研究”“面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传承的关键技术和应用平台的系统化研究”和“基于知识元理论与临床需求深度融合的中医古籍整理及专题文献研究”项目,针对中医古籍进行选目、定版、校勘整理,创建“病脉证并治”标引及分类检索系统,同时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加权赋分的智能检索,形成中医药古籍数据库并搭建推广应用平台。
四是在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工作中,积极做好民间献方献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收集献方献策建议近1800人次,经认真筛选、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提供给专家组参阅。
三、支持数字化中医药建设和研发工作
(一)完善数字化中医药研发的顶层设计。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数字化中医药建设的支持力度。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均作出了有关数字化中医药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对于实现个性化、便捷化、共享化、精准化、智能化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数字化中医药的研发工作。
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数字化中医药相关工作。
一是支持中医药学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形成了涵括中医药期刊文献、疾病诊疗、中医医案大数据智能处理挖掘平台等的中医药科技数据库群,成
为国内外中医药与传统医学领域中最大规模、性能优良的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为中医药领域各类科学数据的共建共享挖掘分析工作提供坚实支撑。
二是支持“基于中医诊疗原理的智能化、数字化、集成化医疗设备关键技术研究”“中医诊断与数据采集设备研发关键技术研究”等中医药数字化项目实施;通过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搭建临床科研共享平台、名老中医临床经验继承平台等信息集成系统,开展经典名方、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等挖掘整理工作。
四、有关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中医药古籍的原生和再生性保护、整理利用研究、全球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全面推动中医药古籍保护与利用工作。
二是围绕中医药古籍知识库、健康大数据中心、智慧中医人工智能系统、药源植物标准中心等研发和相关产业合作平台,通过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通信、云计算、新材料、先进制造等,加快构建现代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