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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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保护一、建国后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文本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与以往的社会制度有很大不同。

由于是新生的制度,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导致我们走过了一个非常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

其间,法律的变动,特别是宪法的变动是非常频繁的。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也是如此,出现了不少的曲折和反复,但最终走上了正轨。

(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立了联合政府,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对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保护。

《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了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的宪法地位: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于1956年,1954宪法制定时对私有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剥削阶级。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4年宪法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安排秉持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原理,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

①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此后,由于我国政治社会的非正常化,也引起了宪法的变动,最终也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上。

(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1975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显然,1975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相当狭窄的,就连债券、知识产权等基本的私人财产权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②1978宪法的事虽然是在“文革”结束后制定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年底召开的,比制定宪法晚了将近一年,因此在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1978年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实质是对1975宪法的继续,表明我国当时还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的影响。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理念到制度架构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理念到制度架构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理念到制度架构摘要:私有财产入宪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巨大的宪政价值。

中国新宪法在总纲中通过确立私有财产的地位、扩大私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建立私有财产限制的救济制度,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宪法的实施中,尚存在宪法的司法化与解释、权利分配与私有财产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限制中的程序正义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理念;制度架构一、私有财产入宪的法理念与价值近代以来,从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以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法论代表的洛克把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为基础的财产权理论后,不同流派的学者,如黑格尔、边沁、庞德、波斯纳等,从不同的视角论证了相同的主题——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基础。

无论是源于自然理性,还是体现自治的个人意志,或者协调社会利益,或者实现正义,或者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些都为理解财产权的权源、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思想基础,为私有财产入宪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准备。

而马克思则鲜明地指出了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就是财产权关系。

因此,作为确立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宪法把财产权问题视为宪政的基石之一。

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始,“自由、财产和生命”成为各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

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对于宪政具有三个方面的巨大价值:第一,引入了宪政主义的价值基础。

私有财产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相对于公共权力的优先性,构成了“正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两个概念的重要内涵,这是一种政治正当性的最终源泉。

第二,财产权开辟了属于公民私人的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p·171)。

自由人格以经济独立自主为基础,私有财产制度维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个人“自由的基本要素”(p·171)。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6836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文/樊铁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演变1.社会主义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所发生的转变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保护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的经济基础。

为此,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在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1950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时,改造仍未完成,所以这部宪法被定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该宪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当时的经济结构的组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然后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到了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

在5年出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该宪法承认有限范围内的个体劳动的形式并确认了其合法性。

随后出现的1978年宪法,因为国家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宪法保护财产权部分仍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只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基本经济政策。

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摘要】: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修正案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

该《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中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制度上的重要完善。

该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学理念。

一、修正案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摒弃了“一大二公”的“左”的指导思想,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

这就需要法律及时地反映所有制改革的成果,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反过来促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发展。

为此,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它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确认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摘要:本文从宪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现实中面对种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却不能予以保护的宪法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完善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演变路径首先我们看一下在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路径。

近代以前,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私法保护为主,都是在私法的构架之内,通过私法救济的办法解决侵犯公民私有才出安全的行为。

《自由大宪章》这一被称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出现应该说也第一次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

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从而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来讲,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写入宪法。

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4年宪法修正案13条规定以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大体上符合了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这现代财产保护三大条款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缺陷及原因分析尽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在纵观我国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强拆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缺陷分析1.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仍然归入到经济制度的部分,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

这种方说明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当做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

而按照大部分发达国家宪法文本规定来看,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宪法五项基本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宪法五项基本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宪法五项基本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建立,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所以说宪法与民主制度是紧密相连的,作为国家根本法夫人宪法和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君主制政体是不相容的。

尽管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也有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但它们的法律在形式上是诸法合体,没有也不可能把宪法从普通法中分离出来。

宪法的制定不是人们空想出来的,它的出现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各方面都应该满足这样的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宪法的制定创造了政治条件。

为了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资产阶级国家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把民主形式制度化、法律化。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人们能够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权利主体。

思想上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等思想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国立法活动的日益频繁、法律数量的急剧增加、法律部门的划分日愈细化等都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它一切的法律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本前提,而宪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就是制定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准则。

列宁说过:“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

”在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莫过于保护和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

资本注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物质保障。

在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中,学术者就提出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

在人们的正常思想中,私有财产又是什么概念呢?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并不是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仅具有一个形式上的意义。

其实这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义,而宪法的私有财产原则则是这些法律制定的依据。

那么,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有什么影响和意义呢?俗话说:“恒产者有恒心”,如果一个人没有财产,那又有什么值得这个人去守护,又怎么会有很强的责任心和道德心呢。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国外宪法宪法保护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

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

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

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我国在明确公私财产的问题上的群里保护有详尽的划分,主要是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公私财产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如何去制衡这其中的权益保护。

第一,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

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法律法规保护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

公私财产权的等差保护最根本的原因应归结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

基于这样的政治因素,使不同的财产权利在宪法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公有财产权必然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

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公有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防止有人用社会占有去奴役别人这个使命;但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排斥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获得发展,整个国家和社会才能获得发展。

这表明国家与公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谁的地位高于谁的问题。

第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角度不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出发的。

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将其放在基本权利中加以规定,而我国宪法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则是放入社会经济制度的规范体系之中。

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没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完整。

把私有财产权排除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就必然导致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追溯究竟,还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忽视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然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旨在对一种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的保障,而非对各种现存的财产分布状况或者实然的财产秩序的保障,因此,应当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样才能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规范不具体、不严谨。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其规范的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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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回答这三个问题成了整部物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

小区的出路口被堵怎么解决?房屋预售中的“一房二卖”现象如何解决?住宅楼底层房屋改作商用,你不同意行吗?别人家空调滴水影响到你,你能不能讨个“说法”?新建的楼房严重影响自己家的通风采光时,如何维权?东西被别人捡到怎么才能要回来?生活中许多看似讲不清道理的事情,最终也能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找到答案。

民不富,国不强。

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的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了热烈反响;日前,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记者获悉,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专家表示,加快物权法出台步伐,旨在着手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落实“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关键一步有一幕场景不时浮现在我们眼前:今年春天宪法修正案通过不久,一位房主高举宪法的最新文本,想以此保护自己的房子免受野蛮拆迁。

虽然宪法已经明确宣示保护私有财产,但这一幕多少折射出人们的无奈:没有一部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落实宪法原则、保护私有财产。

“物权法的出台,正是落实‘保护私产’的关键一步。

”列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今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但具体规定的落实关键是要靠物权法的出台。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曾经讳言财富,导致长期贫穷落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积累的财富日益丰厚,无疑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一全新构想,使人们的思路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如何证明财产的归属?私有财产权究竟有哪些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怎么办?宪法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得这么具体,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也是空白,给保护私有财产带来了法律操作层面的难题。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而物权法正是对“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你住的房子究竟归谁所有?家里的电脑、驾驶的汽车、使用的手机如何判断归属你个人?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我们一直以来却无法回答。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李轩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保护私有财产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许多民事案件和法律纠纷中经常面临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呼唤物权法的出台。

”“物权法明确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

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从一组数字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74万件,行政案件11.5万件,而民事案件则达到了484万件。

作为我国正在制订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制订和出台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不言而喻。

财产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回答这三个问题成了整部物“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

“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制订,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将完全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55页297条的物权法草案,任何一个条款都牵涉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尤其是作为普通百姓安身立命最大的私产——房屋,草案站在业主的角度,对业主权利的方方面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以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

像最常见的小区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问题,草案规定: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出路口被堵怎么解决?房屋预售中的“一房二卖”现象如何解决?住宅楼底层房屋改作商用,你不同意行吗?别人家空调滴水影响到你,你能不能讨个“说法”?新建的楼房严重影响自己家的通风采光时,如何维权?东西被别人捡到怎么才能要回来?生活中许多看似讲不清道理的事情,最终也能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找到答案。

物权是每个人生存面临的最基础的问题,有财产,就存在财产的确认、维护权利等问题;没有财产,就有取得财产的过程。

“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与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对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认为。

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过去物权曾长期被忽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创造力的发挥也因而受到制约。

“物权法的制订,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家福这样描述物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

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赋予了不同权利人对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鼓励他们各自勇于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如草案规定,不得干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便可合理利用其承包地,使承包地发挥最大效用。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物权法运用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

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产权关系如果不牢固、不清晰、不健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难健康、良好地发展。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企业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财产的关系。

正是这一条款,确立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了作为出资人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对于明确产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尤其是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从“小荷才露尖尖角”逐渐形成蓬勃发展之势。

“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国家制订法律全面落实保护私有财产权,这让人们吃上了定心丸。

”一直以来从事高科技创业的企业家王晶如此表示:“保护私有财产,将增强人们对拥有财富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启动民间投资,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惠及长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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