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docx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1. 建立宪法监督机制:设立宪法解释机构、宪法审查机构、宪法诉讼机构等,加强宪法监督的力度。
比如,在中国,宪法的解释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审查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公众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机制对宪法的实施提出诉讼。
2. 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形成宪法与法律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体系。
比如,在中国采取了《宪法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明确了对宪法的保护和规范,加强了宪法监督的力度。
3.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通过在教育、媒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方面加强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水平,从而推动宪法监督的实现。
4. 加强对宪法的跟踪评估:通过对宪法实施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及时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情况,及时纠正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更好地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实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推动国家发展。
除了前述的措施,以下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强化宪法解释权力:确保宪法解释权力的独立、专业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宪法的实施。
2. 支持宪法审查机制:建立宪法审查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律、政策、行政法规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保障宪法效力。
3. 加强司法宪法监督:保障司法机关对违宪行为的审查权力,使其能够有效保护宪法权威,并裁决宪法争议案件,确保宪法的正确解释和适用。
4. 落实公民参与机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宪法监督的机制,鼓励公民投诉、举报与宪法相关的违法行为,并对投诉进行审查和调查。
同时,保障公民在宪法诉讼中的权益,确保公民的参与能够有效推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5. 健全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包括对违宪行为的追责机制和对侵犯公民宪法权益的救济机制。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宪法也逐渐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完善我国的宪法制度。
1.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的。
这种单一的变动形式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效率低下。
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耗时耗力,影响了宪法规范的及时更新和调整。
其次是变动形式单一导致了对宪法规范的束缚。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宪法规范进行及时调整,但是仅仅依靠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往往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制约了宪法规范的灵活性。
2. 法律化程度低我国宪法的法律化程度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相对模糊,具体的规定不够清晰。
这就为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的操作和实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不够严谨和规范。
3. 反映社会变革的能力有限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反映社会变革的能力有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宪法规范的变动需要能够及时响应社会的变化,但是现行的宪法修正案形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难及时反映社会的变革需求。
二、完善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的措施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不仅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宪法规范变动,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宪法的调整和变动。
可以考虑设立宪法解释权机构,通过解释宪法来及时调整宪法规范,增加宪法规范变动的灵活性。
还可以探索建立一些特定的宪法调整机制,特别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方式进行宪法规范的变动调整。
应当加强宪法的法律化程度,明确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和规范。
在宪法修正案制定和通过的程序上,应当加强制度的规范性,使得宪法规范变动更加严谨和规范。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宪法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的权利,需要建立起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一种通过法律手段监督宪法的实行情况和掌握宪法权利的制度。
它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监督、宪法诉讼、议会监督、司法审查等多方面的内容。
下面就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这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宪法法律的有效执行。
首先,应当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制定的监督。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应当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行使权利的机关和公职人员违反了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维护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二、宪法诉讼方面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在依法行使权利时,遭受侵害,或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违反宪法,应当依法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它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监督形式,可以通过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案件,维护宪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制。
宪法诉讼包括个人宪法诉讼和群体宪法诉讼两种形式。
个人宪法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对宪法全文或者某些条款进行维护的行为。
群体宪法诉讼是指一组人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群体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宪法规定,以及对某些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维护的行为。
三、议会监督方面议会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议会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要求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是议会对政府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宪法监督中,议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制定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在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时,议会可以要求政府说明其决策的合理性、依法性和效果,同时通过对政府的询问和质询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论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但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建立大区域的宪法法院,两者共同专门的行使宪法监督职能。
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共同监督法律规范的违宪事项。
一、宪法实施监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是不同的,二者在范围、主体、形式上都不同。
从范围上看,宪法监督的范围宽于违宪审查;从主体上说,宪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也可以是政党、组织、公民,而违宪审查,它的审查主体,则仅仅是那些具有违宪审查权的专门的审查机关;从形式上看,一般情况下,违宪审查的结论是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的,而宪法监督则不完全是这样的。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2.1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目前采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尚未完全发挥,此外由于会期的限制,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认真处理宪法审查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法律咨询答复并不能等同于宪法解释,因此,缺乏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是至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条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作出的宪法解释的重要因素。
2.2宪法监督内容不尽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内容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未能明确违宪主体的范围,一个国家的违宪主体具有多元性,与宪法相抵触的行为方式存在多样化,但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并未将所有宪法监督主体纳入宪法监督范围;第二,针对违宪主体的宪法监督方式也无明确规定。
2.3宪法监督程序及其规定的立法空白我国的宪法监督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这使宪法及其立法法等规定的宪法监督条款处于冰冻状态,而且,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第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或者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全国人大可行使审查权,宣布撤销或者无效,但我国尚对此审查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启动程序也处于空白状态,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是自行启动,还是依职权启动,或者其他方式启动,我国法律也未做出规定。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2000年5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0 第3期J o urnal of N anjing N or mal U niv er sity(Socia l Science)N o.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高 凛(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
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D91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3-0023-07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一、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再次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总结了过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从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该机制包括以下内容: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
它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监督和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监督,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
我国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宪制裁措施。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都十分重视对违宪制裁措施的建设,一般来说违宪制裁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撤销违宪法律或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对违宪领导人的弹劾;对国家领导人及议员的罢免;公民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等。
我国在违宪制裁措施上采取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虽然我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目前来看,仍有不足之处: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美国的最高法院监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监督以及俄罗斯的宪法法院监督实质上都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事实证明,以上国家的专门机关监督,在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可比拟的优势。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选举、决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
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
[我国]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
![[我国]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https://img.taocdn.com/s3/m/db6d3126f90f76c660371a88.png)
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不足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全会明确提出: 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宪法得以切实施行的重要制度。
因此,健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依宪治国和公民权利的享有。
尽管我国宪法条文中存在对宪法监督的规定,但因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方面的规定,这导致了在法律适用中要对违宪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很难操作的。
我国自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成文宪法,至今早已确立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最高效力。
正是因为要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效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非常有必要且意义深远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让我们看到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刻不容缓的。
将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与我国实际国情结合起来分析,大概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过窄。
宪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其立法任务繁重,加之举行会议的时间间隔长,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众多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一审查。
可以说这个主体的设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可操作性很难。
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即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权力上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由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
但设立宪法委员会有一定的弊端,它只能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事前审查,做不到全面的事后审查。
而且抽象的进行法律条文的违宪审查,没有多大意义。
因为像那种公然违反宪法条文的规定很少出现,反而在具体个案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有关的某项规定,跟宪法的基本原理相违背,这种审查往往是具体且滞后的。
所以我认为,违宪审查较有效的方式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审查,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者建立宪法法院来审查,不论哪一种,都应该具有司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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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扞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 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监督是指宪法第62条第2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78条、第88条、第90条和第91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宪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这是指对宪法监督规定的比较原则,即只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原则。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 (四)建立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规定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先审查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设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在全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但就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来说,并不是专任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它们的辅助性机构中,包括法律委员会,也不是专任宪法监督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不是只有在处理违宪问题的情况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不是专任机关。专门机关要求它们主持宪法监督和全权处理违宪问题,而非专任机关又使它们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来专注于宪法监督工作。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 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 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但从宪法监督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现我国宪法序言和宪法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62和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有将执政党的行为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宪法监督才可能真正有效、全面。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两方面的内容: 1. 我国缺失成熟的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舆论监督特别是以网络、电视为载体的新闻监督是完善宪法监督、建设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干部选拔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垂直任命(除了基层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这就造成了各级官员和各级政府只“唯上”而不“唯下”,只对上级负责,对待公民往往是高高在上。当公民遭到公权力依据“违法违宪文件”所做出的侵害行为时,由于没有制度化的、可操作的救济手段,只能将自己的“冤情”诉诸新闻媒体,以期征得社会的支持和官方的关注。而我国在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很苍白。 2.宪法监督内容的不全面尤其体现在缺乏优良规范的“产出”制度和不良规范的“淘汰”制度。 (四)违宪制裁措施不够强 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五)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的。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中,实际上也是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当今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及其补救措施,理当在为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而由其来裁决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在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通过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违宪性审查,却难以解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们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制定宪法监督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