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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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宪法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的权利,需要建立起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一种通过法律手段监督宪法的实行情况和掌握宪法权利的制度。

它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监督、宪法诉讼、议会监督、司法审查等多方面的内容。

下面就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这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宪法法律的有效执行。

首先,应当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制定的监督。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应当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行使权利的机关和公职人员违反了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维护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二、宪法诉讼方面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在依法行使权利时,遭受侵害,或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违反宪法,应当依法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它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监督形式,可以通过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案件,维护宪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制。

宪法诉讼包括个人宪法诉讼和群体宪法诉讼两种形式。

个人宪法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对宪法全文或者某些条款进行维护的行为。

群体宪法诉讼是指一组人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群体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宪法规定,以及对某些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维护的行为。

三、议会监督方面议会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议会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要求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是议会对政府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宪法监督中,议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制定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在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时,议会可以要求政府说明其决策的合理性、依法性和效果,同时通过对政府的询问和质询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监督机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
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实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对违
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采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非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二、政治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国务院组成
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治监督,对他们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
由全国政协和各级政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进行监督;党和纪检组织对党员和行政干部实行政治监督。

三、社会监督机制: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和建议,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传
媒机构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上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助于保障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政府依法
行政,提高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廉洁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实施有效的重要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责任追究、宪法救济和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的合宪
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
可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一致理解和正确
执行。

宪法责任追究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
职责和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追究和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失职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四,宪法救济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公民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宪
法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宪法权益。

宪法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保障公民的宪法
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广泛
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

宪法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宪法宣传片、宪法
知识竞赛、宪法教育课程等形式开展,使公民深入了解宪法,从而更好地参与宪法的监督
和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公民两方面。

一、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1、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性审查。

2、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3、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是指通过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二、社会公民宪法监督
1、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

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宪法保护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2、宪法教育制度。

宪法教育制度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3、宪法抗议制度。

宪法抗议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抗议活动,表达对违反宪法的不满,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

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

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途径,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决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实施。

2. 宪法权利保障: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申请保护宪法权利。

3. 宪法解释权的监督: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保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确保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程序合法,确保宪法解释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4. 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我国通过设立宪法保护机构来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宪法保护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和监察机关等,它们负有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人民宪法权利的职责,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促进宪法实施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总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权利保障、宪法解释权的监督以及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监督制度的名词解释

宪法监督制度的名词解释

宪法监督制度的名词解释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国家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安排。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囊括了国家的制度、权力和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宪法的约束力仅仅在于其文字的存在,如果没有监督机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那么宪法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

因此,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宪法监督制度由谁来监督?首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的职能。

在中国,宪法监督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宪法的制定者和修改者,也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

因此,全国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司法机关也是宪法监督的重要主体。

宪法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的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受到宪法的约束,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对违宪行为进行惩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宪法监督还涉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参与。

例如,宪法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都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和执行。

宪法监督制度从何而来?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约束力的实现离不开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

宪法监督制度的意义何在?首先,宪法监督制度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

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制度和权利的保障。

只有通过监督,确保宪法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才能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公正。

其次,宪法监督制度可以促进宪法的完善和发展。

宪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文本,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国家的变化和发展。

通过宪法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再次,宪法监督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需要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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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

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

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明确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扩大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

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而且,现行宪法第7O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

(四)建立逐级监督的宪法监督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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