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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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宪法监督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宪法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的权利,需要建立起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一种通过法律手段监督宪法的实行情况和掌握宪法权利的制度。

它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监督、宪法诉讼、议会监督、司法审查等多方面的内容。

下面就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这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宪法法律的有效执行。

首先,应当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制定的监督。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应当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行使权利的机关和公职人员违反了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维护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二、宪法诉讼方面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在依法行使权利时,遭受侵害,或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违反宪法,应当依法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它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监督形式,可以通过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案件,维护宪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制。

宪法诉讼包括个人宪法诉讼和群体宪法诉讼两种形式。

个人宪法诉讼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对宪法全文或者某些条款进行维护的行为。

群体宪法诉讼是指一组人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群体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宪法规定,以及对某些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维护的行为。

三、议会监督方面议会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议会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要求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是议会对政府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宪法监督中,议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制定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在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时,议会可以要求政府说明其决策的合理性、依法性和效果,同时通过对政府的询问和质询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监督机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
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实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对违
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采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非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二、政治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国务院组成
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治监督,对他们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
由全国政协和各级政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进行监督;党和纪检组织对党员和行政干部实行政治监督。

三、社会监督机制: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和建议,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传
媒机构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上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助于保障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政府依法
行政,提高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廉洁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实施有效的重要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责任追究、宪法救济和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的合宪
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
可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一致理解和正确
执行。

宪法责任追究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
职责和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追究和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失职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四,宪法救济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公民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宪
法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宪法权益。

宪法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保障公民的宪法
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广泛
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

宪法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宪法宣传片、宪法
知识竞赛、宪法教育课程等形式开展,使公民深入了解宪法,从而更好地参与宪法的监督
和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公民两方面。

一、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1、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性审查。

2、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3、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是指通过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二、社会公民宪法监督
1、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

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宪法保护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2、宪法教育制度。

宪法教育制度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3、宪法抗议制度。

宪法抗议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抗议活动,表达对违反宪法的不满,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

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

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途径,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决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实施。

2. 宪法权利保障: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申请保护宪法权利。

3. 宪法解释权的监督: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保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确保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程序合法,确保宪法解释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4. 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我国通过设立宪法保护机构来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宪法保护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和监察机关等,它们负有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人民宪法权利的职责,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促进宪法实施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总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权利保障、宪法解释权的监督以及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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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5。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5和6但是,这些观点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

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3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4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5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6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7法律关系的考察。

只有理顺了宪法监督的基本法律关系,才有可能对宪法监督概念的统一性认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理论界,实务界,对我国宪法监督的应然性模式做出了激烈的争论和探索。

人们争论和探索的焦点集中在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是重构还是改良,从对文革的反思开始,宪法学界就一直在寻求合适的违宪审查机构。

虽然直到今天,宪法学还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得如火如荼。

”尽管仁人志士们通过充分而热烈的理论论证,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预设了种种可能的路径,但是,谈何容易做何难,我们可以在羊皮纸上描绘宪法监督的美妙蓝图,却很难在真实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完成按图索骥的历史使命,种种原因》尤其是体制方面的强大惰性力) 使得我们实际的改革进程步履维艰、惨淡经营,哪怕能够向前迈出一小步都是值得奔走相告的,都是需要勇气、智慧和机遇的。

从制度建设的实际进程上讲,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伴随着建国以来四部宪法的更替以及现行宪法在实践上的纵深推进,在充分尊重现有政治体制的前提下,经历了一个缓慢的探索历程,发展到今天,虽然距离学者们应然性的设计样本还相去甚远,但也初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最大特色在于一种富有本土特色的复合型宪法监督模式已经逐渐形成。

这种复合型特征有两大表现:其一,”主导——参与”式的复合监督主体。

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以国家立法机关为主导,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模式。

就主导机关而言,已经形成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法规审查备案室四级一体的监督结构。

这种结构,可充分利用全国人大的权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性、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以及法规审查室的针对性,具有独特的优势。

就参与监督的主体而言,在、宪法》中只有笼统性规定,但在《立法法》第90条的两款规定中对于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参与主体的表述则是比较明确、具体和系统的。

当然,该条的意义还在于将宪法监督的权力主体由最高立法机关扩展到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赋予这些机关以违宪审查要求权,此处的要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具有支配性,一经合法提出,人大受理机构必须无条件分送到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它不像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权,不具有支配性,只是一种权利,受理机构在研究认可后,才会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此外,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三、五、六项,第89条第四项及第92条的规定,对规章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是国务院、地方人大乃至省级人民政府,可见,这些机关在违宪规章的审查问题上,不再是程序性权力,它们已经拥有了实质性权力。

其二,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事前审查目前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批准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依职权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有省级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对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

事后审查又可分为备案审查和受理审查。

备案审查是指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之初须报有关机关备案以供审查的制度。

《宪法》第100条和第116条中有关于备案的规定,《立法法》第89条则规定得更为集中,详细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机关,并规定这些法律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备案审查是按照既定的备案要求而进行的例行公务式的审查,不针对具体争议或异议,故而又可称为例行审查或无异议审查。

受理审查则是一种偶然审查或异议审查,是指受理有关机关、组织及公民的要求或建议而进行的审查。

如果说《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在受理审查程序上不能尽如人意的话,那么《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则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的受理审查程序从提起到最终决定作了全程性规定,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并且直接刺激和活跃了实际宪法生活。

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的结合,能够克服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的不足,彰显自身的特色。

当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既有结构性缺失,也有功能性局限。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种非专门化,非司法化的宪法监督制度。

但即便是这项审查范围十分有限的宪法监督制度,迄今为止仍一直处于“沉睡”状态。

加之宪法权利救济制度迟迟没有建立,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难言乐观。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宪法学界就不断呼吁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在经历了“齐玉苓案”“孙志刚案”及“李慧娟事件”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宪法性事件之后,建立健全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

实际上,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表达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意志和决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已经被提上改革议程,成为当前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宪法学基本原理出发,并在充分尊重现行宪法文本逻辑的基础上,试图对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进行分析,据此提出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设想。

2.1监督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监督机关,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是宪法赋予的职权。

该项职权为宪法上的法定职权,而非全国人大授权或基于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身份继承而来。

在五四宪法中,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因其最高国家机关常设机关的地位而取得宪法监督权,甚至没有立法权。

在现行宪法中,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也是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机关。

由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均非常设机构,且地方人大只在其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是常设的宪法监督机关。

我们有必要区分作为修宪机关的全国人大与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是基于修宪程序的全国人大授予的宪法职权,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也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机关的地位。

据此推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全国人大进行宪法监督,这似乎具有一定的宪法解释空间。

但《宪法》第69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意味着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使可以对全国人大立法进行宪法监督,也很难说可以对全国人大作出违宪裁决,最多只能以议案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常设宪法监督机关,但并非专门宪法监督机关。

除宪法监督的身份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拥有立法权、法律解释权、针对国务院等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多重宪法身份。

应当说,同一主体拥有多重身份应以各个身份之间互不冲突为前提,否则将陷入“人格分裂”状态。

而宪法监督权与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冲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冲突的两重宪法身份导致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宪法监督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实际上,全国人大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立法法》似乎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宪法监督职权交给了全国人大,这虽避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身份冲突,但全国人大的身份冲突问题仍未解决。

2.2监督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是可能违反宪法的各类行为。

何种主体的何种行为能够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决定了宪法监督制度的主体模式和基本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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