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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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1. 建立宪法监督机制:设立宪法解释机构、宪法审查机构、宪法诉讼机构等,加强宪法监督的力度。

比如,在中国,宪法的解释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审查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公众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机制对宪法的实施提出诉讼。

2. 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形成宪法与法律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体系。

比如,在中国采取了《宪法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明确了对宪法的保护和规范,加强了宪法监督的力度。

3.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通过在教育、媒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方面加强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水平,从而推动宪法监督的实现。

4. 加强对宪法的跟踪评估:通过对宪法实施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及时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情况,及时纠正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更好地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实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推动国家发展。

除了前述的措施,以下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强化宪法解释权力:确保宪法解释权力的独立、专业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宪法的实施。

2. 支持宪法审查机制:建立宪法审查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律、政策、行政法规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保障宪法效力。

3. 加强司法宪法监督:保障司法机关对违宪行为的审查权力,使其能够有效保护宪法权威,并裁决宪法争议案件,确保宪法的正确解释和适用。

4. 落实公民参与机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宪法监督的机制,鼓励公民投诉、举报与宪法相关的违法行为,并对投诉进行审查和调查。

同时,保障公民在宪法诉讼中的权益,确保公民的参与能够有效推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5. 健全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包括对违宪行为的追责机制和对侵犯公民宪法权益的救济机制。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2000年5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0 第3期J o urnal of N anjing N or mal U niv er sity(Socia l Science)N o.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高 凛(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

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D91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3-0023-07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宪法就在我身边主题征文《学习宪法之我见》

宪法就在我身边主题征文《学习宪法之我见》

宪法就在我身边主题征文《学习宪法之我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大概就是我对宪法最初也最深的印象了。

说来也惭愧,作为正向法治转型的大国的公民、自诩民主开化的年轻人,在正式上宪法课以前,除了这句根本大法熟稔于心外,我对宪法似乎一无所知。

直到有一天,我的高中同学提醒大家“高中政治里那些内容组合起来就是宪法呀”,我才发现,原来我们很早就在潜移默化中,接触过了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政府组织架构、我们的权力和义务等宪法内容。

直到当我真正读过了一遍《宪法》,听老师讲述过宪法的历史与价值,我才发现,原来我们一直囔着要追求的公正、平等、自由统统都印在宪法里,而且我们想要实现这些,被我们所忽视的宪法恰恰是根本。

现代宪法的诞生,带着时代的印记,本身就闪烁着伟大的启蒙精神,就像人们评价美国宪法时说的那样“是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的最美妙的杰作”。

其实,不只是美国,每个国家的宪法的诞生,都带着自己民族的光辉,凝练着一代又一代的人民的智慧和意志,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奠基、民族凝聚力的源泉。

单从它的诞生来看,宪法便足以让人肃然起敬。

如果你有心带着这份崇敬与敬畏,去读一部宪法,你还可以读到一个国家的历史:有的充满妥协的智慧,有的洋溢着革命的激情,有的折射着对历史的反思;更可以读到一个国家的现在和未来,那是前人满怀憧憬描绘下的蓝图,以及为实现这一代又一代人的共同理想蓝图而谨慎构建的秩序,这个秩序规制着现在并指引着未来。

我们的《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也是一样,它是由来自泱泱华夏各地各族、各行各业人民的代表的共同铸造,从中我们可以读到今日国之强大的来之不易,亦可读到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美好未来。

可惜,许多人总是觉得宪法是个太高冷而无需接触的东西因而少有人去一睹它的真容、一探它的气韵,于是也有学者认为总是强调宪法的母法地位会导致其被束之高阁,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就好。

我倒是认为,宪,法令也,宪法即法之法,固是万法之基、之母也,本就是比其他制度、法律更高大上的,而且它也必须如此的高大上。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做 出精确 的规 定 。
斗 的成 果 , 规 定了 国家的根 本制度和 根本任 务, 是 国家的根本 法,
第 二 个7 8 年宪 法 与 】 9 5 4年宪 法一 具有最 高 的法律 效力 ” 。 样, 笼 统地规定 了全 国人大对 宪法 的修 改权和 监督宪 法实施 的权 从 微观 上看 ,2 0 0 4 年 宪法规 定 了各级 国家权 力机关 和行政
立起 来 的与我 国法 律实 践相适 应 的监督 体制 。宪法 监督制 度是 委会 对与 宪法 、 法 律相 抵触 的地方性 法规 、 决议不 能要求 改变而 树立 宪法 尊严 , 维护和 保障 宪法实施 的重要 部分 , 是 保证 相关规 只 能进 行撤销 。这 就赋 予 了全 国人 大及其 常委 会切 实可 行的 宪
力, 并 没有对此 做 出更 进一步 的详细解 释和规 定 , 没 有现 实意义 ; 机 关具 有监 督宪 法实施 的权 力 。2 0 0 4年宪法 明确 了全 国人大对
同时 , 1 9 7 8 年 宪法对 全 国人大常 委会 的职权 做 了规定 , 给予 了全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不适 当决定进 行改变或 者撤销 的权力 ; 全 国人大 国人大常 委会对 宪法和 法律进行 解释 的权力 、 以及对 省级 国家权 常委会 对省 级 国家权 力机 关制 订 的地 方性 法规 和决 议 的违 宪 审
作 者简 介: 杨辉, 中 国海 洋大 学在职 法律硕 士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我 国的宪法 监督制 度是在 建 l 殳 社 会主义法 治 国家 的过程 中 , 在全 国通人 民代表 大会 的领导下 , 通 过吸 取和 总结 国内相关宪法 监督 实践经 验和教 训的基 础上 , 并 借鉴 国外先进立 法经验 逐渐 建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监督宪法很好地执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

1、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

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2、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议。

3、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公民基本权利案件。

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标尺,才能使宪法在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制度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

法律实施的监督至为重要,其中宪法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

宪法实施的监督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

不论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制定宪法,确认已发生了的民主事实。

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

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

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宪法监督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

它的内容包括对下列可能产生的违宪活动进行审查:第一、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由于政治法律传统和国际因素影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

论宪政制度下的个案监督——《监督法》之我见

论宪政制度下的个案监督——《监督法》之我见

2009年4月第2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J ou r nal of Par t y C oll ege of Si chuan Prov i nce C om m i t t e e of C C PA pr.2009N n2论宪政制度下的个案监督——《监督法》之我见贵立义(大连理工大学大连辽宁n6(r23)[关键词】宪政;个案监督;监督法[摘要]司法机关办错了案,最有权威的法定监督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能不能监督并予以纠正?《监督法>对个案监督问题既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也没有做出禁止的规定,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行使监督权并不违法。

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个案监督权,是个确需研究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蛇[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955(2009}02—0091—04个案监督问题是最近几年法学界、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同志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1979年7月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由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级人大常设机关的权力,可是政府怎么能对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呢?这不是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吗?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不伦不类。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根据修正后的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经常性地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接触最多的是通过信访渠道获悉的个案,因此,监督个案是很正常的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活跃,各种民事纠纷大量增加,法院的工作压力明显加大,为了加快结案进度,在审判人员还难以适应新形势对新知识需要的情况下,难免不发生错案。

检察院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错捕、错诉的问题也显著增加。

这些都会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直至向各级人大投诉。

人大对个案的经常性监督已经成为可能,当事人也希望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

2016年西南大学[0141]《宪法学》(作业答案)

2016年西南大学[0141]《宪法学》(作业答案)

(10.0 分)1. 1、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10.0 分)2. 2、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C(10.0 分)3. 3、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10.0 分)4. 4、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答案:C(10.0 分)5. 5、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A.1958年法国宪法B.1787年美国宪法C.1799年法国宪法√D.1908年苏俄宪法答案:C(10.0 分)6. 6、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B.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师级C.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D.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只设基层法院答案:A(10.0 分)7. 7、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答案:C(10.0 分)8. 8、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答案:D(10.0 分)9. 9、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答案:D(10.0 分)10.10、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答案:D(10.0 分)11.11、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答案:B(10.0 分)12.12、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答案:B(10.0 分)13.13、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10.0 分)14.1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A.行政长官B.政府主要官员C.立法会议员D.法院法官√答案:D(10.0 分)15.15、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D(10.0 分)1. 1、试述影响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1、宪法自身完善(1)、要求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宪法规范协调一致。

宪法监察法交流研讨发言稿

宪法监察法交流研讨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宪法监察法交流研讨会,共同探讨宪法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实施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

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发言,以下是我的一些思考和观点,希望能与大家共同交流。

一、宪法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宪法监察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 宪法监察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 宪法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宪法监察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体系,构建起覆盖全面、权威高效、统一协调的监察体制。

3. 宪法监察法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宪法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宪法监察法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宪法监察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宪法监察法的实施情况宪法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1. 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

2. 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

宪法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扩大了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3. 监察程序更加规范。

宪法监察法对监察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监察机关履职能力不断提升。

各级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三、宪法监察法面临的挑战尽管宪法监察法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1. 监察机关履职能力有待提高。

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线索收集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2. 监察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对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有效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宪法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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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邓凌燕【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

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前言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

“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对于宪法的实施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发生偏颇,甚至出现违宪现象。

因此,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其正确落实,非常必要。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特征一是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监督突破了美国的司法机关监督和法国的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展现出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独特。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实现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通过不断加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最大限度上规避违宪行为的发生;三是违宪制裁措施多元化。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具有以下违宪制裁措施:对违宪领导人的弹劾、罢免责任人的一切职务、撤销违宪法律等。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是宪法监督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性。

宪法监督保证为违宪的主体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其赋予了宪法的强制性;其次是宪法监督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若执行不力不够,势必将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监督促使宪法行使最高法律效力,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本文将从宪法监督的主体、客体与内容、方式以及程序四个方面,全面阐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为缓解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将宪法监督制度落实到位提供理论依据。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相关内容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

究其原因在于:第一,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具有最高宪法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虽具有宪法监督权,但其必须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汇报监督结果。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监督的客体和内容一方面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

综合上述可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其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一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三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现阶段,针对于法律和规范性法,我国主要具有两种宪法监督方式,包括事前审查以及事后审查,首先是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之为预防性审查,其指由特定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准备要颁布但尚未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含有违宪内容,立即宣布其无效并不得公布实行;其次是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指由机关或特定的个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令进行审查,一经发现违宪内容,及时修改或删除。

(四)宪法监督的程序论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应着手于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

1、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其启动主体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类主体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并在常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派遣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相关审查;另一类是地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该类主体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待常务委员会核实研究之后,组织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2、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第一,在审查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针对于疑义问题直接向指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在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下,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在该会上,由制定机关说明详细情况,之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针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之间给予其科学合理的解释;第四,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关在宪法或者法律认知意见上发生相左时,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开展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法院监督均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现阶段,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执掌,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其执掌,势必将削弱其承担本职工作的精力,以至于难以保证其本职工作以及宪法监督工作的高效性,从而,不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专门化、经常化。

(二)缺乏健全的宪法监督程序、内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的程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程序未能够针对于法律、政党、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监督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违宪行为的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行违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其审查主体过宽,难以起到开展违宪审查活动预期的目标。

缺乏全面的宪法监督内容。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过于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忽视了对行为的监督。

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未明确处理和缓解国际条约和宪法规定不一致性问题,以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实施相关宪法监督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以上两方面内容,较为准确的反映出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三)在思想观念上对宪法性质、地位、效力的认识不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作为宪法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其宪法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状况,影响其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的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又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

似乎宪法成了“上帝之手”,它在其他法律制定以后,便不再起任何作用了。

这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致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

特别是由于缺乏违宪责任制度,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更使人们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加深。

“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

”可见,宪法意识不强,对宪法缺乏应有的尊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实施的一大障碍。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由上可知,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使得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难以实现,不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这就需要我国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其下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选拔高素质、高质量的人员任职宪法监督委员会各岗位,赋予其宪法监督职权,承担对违宪行为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通过不断加强其审查工作力度,尽可能的减少我国违宪行为,推进我国和谐稳定发展。

(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完善我国宪法监督程序,首先要科学合理的限制违法审查主体的审查资格条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顺利开展违宪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直接关系到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得以落实到位,因此,应不断调整宪法监督程序,保证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合法化,切实确保宪法监督主体应有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基础。

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健全的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诉讼庭并承接各种违宪诉讼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公民宪法诉讼权,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公民个体,一旦发现违宪行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法院可依据宪法直接做出裁判,以此,保障社会团体和公平个体的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公民利益。

(四)制定先进的宪法监督制度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方式上的局限性和人大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

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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