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合集下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监督机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
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实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对违
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采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非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二、政治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国务院组成
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治监督,对他们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
由全国政协和各级政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进行监督;党和纪检组织对党员和行政干部实行政治监督。

三、社会监督机制: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和建议,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传
媒机构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上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助于保障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政府依法
行政,提高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廉洁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实施有效的重要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责任追究、宪法救济和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的合宪
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
可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一致理解和正确
执行。

宪法责任追究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
职责和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追究和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失职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四,宪法救济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公民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宪
法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宪法权益。

宪法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保障公民的宪法
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广泛
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

宪法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宪法宣传片、宪法
知识竞赛、宪法教育课程等形式开展,使公民深入了解宪法,从而更好地参与宪法的监督
和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公民两方面。

一、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1、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性审查。

2、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3、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是指通过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二、社会公民宪法监督
1、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

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宪法保护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2、宪法教育制度。

宪法教育制度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3、宪法抗议制度。

宪法抗议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抗议活动,表达对违反宪法的不满,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

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

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2000年5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0 第3期J o urnal of N anjing N or mal U niv er sity(Socia l Science)N o.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高 凛(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

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D91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3-0023-07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
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 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 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LOGO
宪法监督制度尚待完善之处
(二)在审查方式上,在严把事前审 查关口的同时,加强事后审查的力度 ,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三)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 障“宪法不可违”
LOGO
结束语
宪法监督是当代宪法与宪政制度 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发展 与完善,对于我们推进政治体制 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具有直接意义。
LOGO
完结

LOGO
演讲人:黄丽红
引言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
LOGO
宪法监督制度的含义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 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 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 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 项法律制度。
首先,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看,我国缺 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其次,从监督的方式和对象来看,我国 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局限性。
最后,从违宪救济方式上看,我国宪法 监督制度制裁性不足,损害宪法权威。
LOGO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宪法监督职能。
LOGO
宪法监督的模式及内容
模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内容:
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 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监督宪法很好地执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

1、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

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2、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议。

3、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公民基本权利案件。

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标尺,才能使宪法在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制度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

法律实施的监督至为重要,其中宪法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

宪法实施的监督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

不论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制定宪法,确认已发生了的民主事实。

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

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

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宪法监督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

它的内容包括对下列可能产生的违宪活动进行审查:第一、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由于政治法律传统和国际因素影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

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

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

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

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

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2.关于我国宪法监督专门立法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法律,监督宪法实施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也缺乏对宪法监督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这就给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职权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宪法监督主体追究一切违宪行为、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无法得到完全实现。

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形成了鲜明对照,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层出不穷,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形式多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由于立法技术、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的可能性极大的增加了。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统一经济,要维护市场的统一,首先就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因而对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日渐强烈。

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改善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已成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在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真正实现宪法权威的客观需要。

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前提。

第一,法治的发展,政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都需要以宪法为逻辑前提,以宪法的实施为保障。

因为: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统摄着其他所有法律,所以,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只能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权威。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规范、约束政府权力的人民契约,只有宪法才能使自然人有可能组成政治共同体,从而开始政治文明;只有宪法才能规范、制约并矫正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政治文明行为。

但是,宪法的这些功能并不会随着宪法的颁布而自然实现,而是要有特定机关切实监督实施宪法,宪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纵观我国建国以来五十多年宪政历程中宪法的监督实施情况,我们发现。

虽然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出台并有17条宪法修正案,但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

实践中宪法的实施监督情况就更加不容乐观,一方面,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宪法监督机关却长期不作为,迄今为止没有宣布查处任何一起违宪案件,致使我国宪法长期以来被“虚化”。

不要说普通的老百姓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内容,就连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性质、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主体、违宪的内容、违宪的时效、违宪的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没有取得共识,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是方方面面的,是比较复杂的,但宪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真正全面实现的重要前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力的保障了我国公民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

但是,必须承认,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内容,却没有关于违宪立法损害公民权利时如何救济的规定。

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而这种损害所必然具有的普遍性及其损害程度的严重性,当然比行政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要严重得多。

又如,行政机关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关,所以我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的救济手段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来自最高行政机关的侵犯,对来自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对来自法律规定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手段寻求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都没有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定。

倘若不能对上述情况下的公民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真正的、全面地实现是不可能的。

在不少西方国家中,此种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都是通过本国宪法监督制度来解决的。

我国当然也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通过完善宪法监督体制予以圆满解决此类问题。

三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制定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法,使宪法监督制度规范化、条文化和制度化。

宪法监督法首先应明确违宪的概念。

违宪应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此所采取的措施、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职权与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原则和内容抵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因此,违法即违宪。

这是对违宪的扩大解释,其弊病是模糊了违宪的特殊性,从而忽略重大违宪案件。

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对违宪主体。

违宪审查对象、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违宪审查的原则、程序等做出规定。

违宪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他们在交往和管理中因违法造成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都应成为违宪主体。

违宪审查的对象应当是法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法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制定的直接违宪的规定和决定,以及构成直接违宪的一切行为。

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将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原则,宪法的发展原则,审理方式和结果的公开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规定下来,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二,应增设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实行宪法监督的机构专门化和运行具体化。

设立专门机关专司宪法监督之职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在整个宪法监督中起着主导作用和组织保障作用。

如果主体机构不健全和完善,没有必要的组织机构作保证,不仅这种主导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他监督机制在宪法监督中的辅助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

只有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健全了,才能带动其他监督,从而使宪法监督工作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2)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他们在立法工作中虽然力图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法律,并使之符合宪法精神,但是由于存在许多导致出错的因素,很难保证所制定的法律的全部条款都完全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

同时,我国已制定的法律为数众多,新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陆续颁布。

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完成繁重的立法任务,又要对法律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实属力不从心,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工作中很难做到尽职尽责;(3)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增设专门机关审查实行改革开放中各种具体活动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以及仲裁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都是很有必要的;(4)从宪法监督工作自身特点看,它是一项经常性的、专业性又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会议,而且会期短、议程又多,显然适应不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和专业性特点的要求。

至于现有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也不可能专司宪法监督的工作。

所以,增设一个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是非常必要的。

至于专门机关的名称可采用“宪法委员会”较为适宜。

它的隶属关系可从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鉴于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可聘任一定数量的法律专家。

其职权专管属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为保障其工作有序地进行,可通过立法予以具体规定其组成、职权、工作程序。

这样设置专门机关,既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的基本体制框架,又可加强监督宪法实施的力度和实际工作,从而进一步维护宪法的权威,又提高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效能。

第三,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某些规定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确切说明。

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和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对于宪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和观念,以及在人们中树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