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什么监督宪法实施方案

什么监督宪法实施方案监督宪法实施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权的基本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最高法律。
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宪法的实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监督宪法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监督宪法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宪法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推动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其次,监督宪法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法。
这包括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宪法实施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宪法实施情况的公开透明。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诉和投诉制度,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申诉和投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监督宪法实施需要加强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宪法实施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也需要对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失职、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最后,监督宪法实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但也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监督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监督宪法实施方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责任追究,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将有助于推动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共同努力,推动宪法实施的落实和完善。
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实施监督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由多方共同参与。
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进行。
此外,人民代表大会、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也都有宪法实施的监督职责。
这种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形成合力,确保宪法实施的全面、有力进行。
其次,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注重程序和结果的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是否合法、公正进行监督,包括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结果监督是指对宪法实施的效果和成果进行监督,包括宪法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
只有同时注重程序和结果的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再次,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等。
只有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才能有效约束各级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确保他们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最后,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注重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包括人民群众、各类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他们可以通过举报、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宪法实施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总之,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只有通过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才能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根本。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共同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论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但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建立大区域的宪法法院,两者共同专门的行使宪法监督职能。
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共同监督法律规范的违宪事项。
一、宪法实施监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是不同的,二者在范围、主体、形式上都不同。
从范围上看,宪法监督的范围宽于违宪审查;从主体上说,宪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也可以是政党、组织、公民,而违宪审查,它的审查主体,则仅仅是那些具有违宪审查权的专门的审查机关;从形式上看,一般情况下,违宪审查的结论是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的,而宪法监督则不完全是这样的。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2.1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目前采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尚未完全发挥,此外由于会期的限制,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认真处理宪法审查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法律咨询答复并不能等同于宪法解释,因此,缺乏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是至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条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作出的宪法解释的重要因素。
2.2宪法监督内容不尽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内容不尽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未能明确违宪主体的范围,一个国家的违宪主体具有多元性,与宪法相抵触的行为方式存在多样化,但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并未将所有宪法监督主体纳入宪法监督范围;第二,针对违宪主体的宪法监督方式也无明确规定。
2.3宪法监督程序及其规定的立法空白我国的宪法监督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这使宪法及其立法法等规定的宪法监督条款处于冰冻状态,而且,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第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或者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全国人大可行使审查权,宣布撤销或者无效,但我国尚对此审查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启动程序也处于空白状态,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是自行启动,还是依职权启动,或者其他方式启动,我国法律也未做出规定。
如何监督宪法的实施方案

如何监督宪法的实施方案
首先,建立宪法监督机构。
宪法监督机构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
这个机
构可以由司法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等多个部门组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形成合力,确保宪法的实施。
同时,这个机构还应该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裁。
其次,建立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机构的运行规范。
在这个
制度下,应该明确宪法监督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宪法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应该建立宪法监督的反馈机制,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宪法监督的结果,增强宪法监督的公信力。
再次,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工作。
只有让公众充分
了解宪法,才能增强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意识。
因此,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讲座、开展宣传活动、编写宪法读本等,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提高宪法意识。
最后,加强宪法实施的评估。
评估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宪法实施情
况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宪法监督提供依据。
因此,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宪法评估体系,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总之,要想有效监督宪法的实施,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和制度,加强宪
法宣传教育,加强宪法实施的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行为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宪法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贯彻,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宪法被侵犯和违法。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 宪法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合宪性审查是指通过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行为以及国际条约等进行审查,保证其符合宪法规定。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可以针对违反宪法的规定进行批判,对违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2. 宪法权威性审查制度:宪法权威性审查是指对宪法规定的权威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通过对宪法权威性的审查,可以维护宪法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地位,防止宪法权威被侵蚀和削弱。
3. 宪法有效性审查制度:宪法有效性审查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通过对宪法有效性的审查,可以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确保宪法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
4. 宪法责任追究制度:宪法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宪法救济制度: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对侵害宪法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和保护。
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通过诉讼和其他救济渠道,向法院申请保护宪法权利,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6. 宪法监督机制建设:宪法监督机制的建设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责任监督,促进宪法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
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需要法律上的规定和制度安排,更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才能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和贯彻,维护国家法制的正常运行。
作为公民应当对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关注,并积极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参与宪法监督的过程,为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的正常运行贡献力量。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宪法学》形考任务4参考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著述。
2、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选区划分时采取了(地域代表制)。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8、世界著名的()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A. 魏玛宪法B. 英国宪法C. 法国宪法D. 美国宪法9、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
A. 民主共和制B. 贵族共和制C. 君主立宪制D. 君主制10、在总统制国家中,()。
A.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B. 总统对议会负责C. 总统是国家元首D. 总统是政府首脑11、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A. 个案审查B. 预防性审查C. 宪法控诉D. 事后审查1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A.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共产主义国家C. 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 社会主义国家13、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A. 分工负责B. 互相制约C. 互相配合D. 互相监督1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电大考试行测四问题及答案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反馈
(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1.5分)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1.5分)(3)以“天赋人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1.5分)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The correct answers are: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目14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征收正确
B.征用正确
C.没收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2分)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分)
题目18
完成
满分6.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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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法国的宪
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
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
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
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
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
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
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
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
另一种是被动审查。
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
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