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宪法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实施有效的重要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责任追究、宪法救济和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的合宪
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
可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一致理解和正确
执行。
宪法责任追究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
职责和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追究和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失职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四,宪法救济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公民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宪
法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宪法权益。
宪法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保障公民的宪法
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广泛
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
宪法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宪法宣传片、宪法
知识竞赛、宪法教育课程等形式开展,使公民深入了解宪法,从而更好地参与宪法的监督
和实施。
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实施监督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由多方共同参与。
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进行。
此外,人民代表大会、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也都有宪法实施的监督职责。
这种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形成合力,确保宪法实施的全面、有力进行。
其次,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注重程序和结果的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是否合法、公正进行监督,包括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结果监督是指对宪法实施的效果和成果进行监督,包括宪法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
只有同时注重程序和结果的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再次,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等。
只有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才能有效约束各级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确保他们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最后,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当注重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包括人民群众、各类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他们可以通过举报、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宪法实施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总之,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只有通过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才能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根本。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共同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六章 宪法实施、解释与监督

四、我国的宪法监督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 他 不足主要有: 1.宪法监督主体模糊不清,缺乏专门性。 2.宪法监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保障体制, 使宪法监督权处于虚置状态。 3. 缺乏对宪法实施保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之构想(百家争鸣): 1.激活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 2.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
宪
法
主讲人:徐国栋
学
• 我们应当谨记在心的是:重要的不是宪法 宣示了什么,而是宪法的实施!宪法如果 不能在实际生活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立 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侵害,不能控制 普通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发挥其实际效力, 再好的宪法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第六章 宪法监督与解释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 监督与违宪审查常通用,指由专门机构特别针 对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情况通过特殊的程序所 进行的专门监督,其中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和政治性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宪而 进行的专业性监督。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故此模式的优点在于政治地位高,权力较大能 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及时解决 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但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 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各种法律,政府制定的大 量条例、命令却不在审查之列。
四、我国的宪法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现状 现行宪法将宪法监督权赋予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属 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或曰立法机关监督机制。 监督的方式是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采取的 措施有: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 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
律 委员会”; 3.增设新的国家机构“宪法法院”; 4.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5.建构多层次、复合型监督模式 总体倾向: 由宪法授权建立一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 构。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
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
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行为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宪法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贯彻,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宪法被侵犯和违法。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 宪法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合宪性审查是指通过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行为以及国际条约等进行审查,保证其符合宪法规定。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可以针对违反宪法的规定进行批判,对违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2. 宪法权威性审查制度:宪法权威性审查是指对宪法规定的权威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通过对宪法权威性的审查,可以维护宪法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地位,防止宪法权威被侵蚀和削弱。
3. 宪法有效性审查制度:宪法有效性审查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通过对宪法有效性的审查,可以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确保宪法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
4. 宪法责任追究制度:宪法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宪法救济制度: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对侵害宪法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和保护。
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通过诉讼和其他救济渠道,向法院申请保护宪法权利,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6. 宪法监督机制建设:宪法监督机制的建设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责任监督,促进宪法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
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需要法律上的规定和制度安排,更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才能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和贯彻,维护国家法制的正常运行。
作为公民应当对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关注,并积极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参与宪法监督的过程,为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的正常运行贡献力量。
思想道德与法治大一笔记第六章

思想道德与法治大一笔记第六章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
2.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3.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1)奴隶制法律(2)封建制法律(3)资本主义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及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则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制定(2)法律执行(3)法律适用(4)法律遵守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立法)(2)法律遵守(守法)(3)法律执行(执法)(4)法律适用(司法)第二节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地位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宪法的地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具有排他性和约束力。
1.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管理的总纲。
1.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国家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基石。
1.3 宪法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衡量标准。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演变2.1 古代宪政思想古代各国的宪政思想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制度、罗马共和国的法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等。
2.2 近代宪政运动近代宪政运动的典型代表有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
这些运动推动了宪政的发展和宪法的出现。
2.3 中国宪法的发展从《大清皇帝御制大同统一制》到现行宪法,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3.1 国家的民主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自由。
3.2 国家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法平等保护。
3.3 国家的社会主义原则宪法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第四章宪法的内容结构4.1 宪法的总纲宪法的总纲包括宪法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设立。
4.2 宪法的分章节宪法的分章节包括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治、国家决策、地方自治等内容。
4.3 宪法的附则宪法的附则包括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效力、宪法的保护等规定。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修改5.1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含义的明确和解释,可以由最高法院等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进行。
5.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和监督6.1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落实和实施机关的责任。
6.2 宪法的监督宪法的监督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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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二) 宪法监督的类型(模式或体制)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A. 根据被审查对象是否生效,分为: 1、事前审查 2、事后审查
B.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分为: 1、附带审查 2、起诉审查 3、提请审查
二、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述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与特征
1.司法机关审查制 2.立法机关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
3.专门机关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司法考试题
违宪审查模式是指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 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 握和仿照的固定形式。
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违宪审查的模 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 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
马歇尔进退两难, 1803年判决出炉。最高法院 在判决中的三问三答(法律推理过程): 第一,原告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 (Yes) 第二,如果原告有此权利且该权利被侵犯,是否 应当获得救济? (Yes) 第三,如果原告应获救济,是否通过联邦最高法院 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为马伯里提供救济? (No! 依据宪法第三条第2款,本案不应由最高法院 初审)。 笔锋一转,得出另外两个关键论点: (1)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司法条例》第 13条违反宪法,应属无效。 (2)明确宣称“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 法律的意义是法院职权”。
宪法保障、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
1. 宪法保障=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违宪审查(蔡定剑) 违宪审查=司法审查(1985年《新编法学词典》)
2.宪法保障>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
宪法保障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所有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宪法监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宪法保障是含义最为 广泛的一个概念)
宪法监督是指监督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违宪审查是指 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 是否合宪的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中附带地对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 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
二、宪法监督的类型
(一)普通法院监督制 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对适 用于该案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
二、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一)概述(P391或299) 1.违宪(狭义) 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国 家官员和政党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 精神。
2.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性质不同 主体不同
审查 主体不同 制裁不同 (责任形式不 同)
违宪
宪 法
国家机关 政党
特定机关 撤销或拒绝适
(法院、专门 用违宪的法规; 机关、立法机 弹劾、罢免国 关) 家领导人;
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或公民个人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 犯或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 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 审查。 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 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如德国) 提请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 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 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 宪性审查。(如葡萄牙)
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周叶中主编)
(审查机关、审查方式与程序、审查对象、审查结论?)
概念二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 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判断 并做出处理的制度。(胡锦光、韩大元主编,法律出版社
出版,2007年版)
概念三 违宪审查是指拥有司宪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 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宪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是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 违宪责任的形式: (1)弹劾 (2)罢免 (3)撤销 (4)宣告无效 (5)拒绝适用 (6)取缔政治组织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与特征
1、违宪审查的概念(P387)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
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
“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 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台众国国玺,委任状 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 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 么,他就己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 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 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 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因此, 在本法院看来,扣留委任状的行为不是法 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恰恰是对法律赋予的 权利的侵犯。”
(三)违宪审查的模式(体制) (四)ti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 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 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的主体广义上极其广泛,包括国 家机关、政党、社团、企事业组织和公民。 狭义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以做出宪法行 为(即依据宪法做出的立法行为和具体行为 )的方式得以实现。
第一,原告所申请的强制执行令的性质 第二,法院的权力 宪法第3条第2款: “在一切有关大使、 公使、领事以及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在上述所有其他 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的上 诉管辖权。”
“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 要的政治权力,在行使其权力时,他运用其 自由裁量权,并且仅仅以其政治品质对他的 国家负责,并对他个人的良心负责。为有助 于总统履行这些职责,总统被授权任命特定 官员,这些官员根据总统的授权行事,并执 行总统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的行 为就是总统的行为,无论对于运用行政裁量 权的行为方式持有什么样的观点,仍然不存 在并且不能存在控制裁量权的权力。……作 为官员,其行为从来不能被法院审查。”
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英美法系国家)
(二)专门机关监督制 1、宪法法院(奥地利、德国、俄罗斯、韩国) 2、宪法委员会 (三)立法机关监督制(或代议机关监督制) 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 是否违宪。如: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
事前审查的概念:(P352—353) 事前(先)审查(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 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生效之前,依照法定程序对 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联邦党人约翰•亚当 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托马斯•杰佛逊获胜当选。 交权前的亚当斯采取紧急措施:任命其国务卿 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801.3.3日, 任命42名联邦党人为法官或治安法官(午夜法 官)。 匆忙中17名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发出, 1801年3月4日新总统杰佛逊就职,命令其国务卿 麦迪逊扣发剩余的委任状。 马伯里被任命为治安法官,却未拿到委任状。 他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诉至联邦最高 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
确认违宪行为 无效等
违法
法 律
国家机关、 法院 企事业组 织、社会 团体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3.违宪的分类
违宪的类型主要有: (1)立法违宪
(2)具体行为违宪
布什诉戈尔案
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裁决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下令人工重 新计票的判决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 等保护”条款。 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 举产生.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候选人获得全 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 中的270票即可当选。
“公民自由权的真正实质当然包含一 切人在受到侵害时有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 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 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 高尚的称号。” “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 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 家的法律应当对他提供救济。”
事后审查的优点: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 事后审查的缺点: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发生
附带审查(又称具体审查、个案审查): 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涉及 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 宪,而进行的审查。
(1)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 (2) 附带审查的对象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是采用司法机关审查制国家违宪审查审查 的唯一方式。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印度等。
1.司法机关审查制 (1)含义(P389)
司法机关审查制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 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进行审查、裁决的违宪审查模式。
(2)起源(P349)
美国首创。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实行。
(3)审查方式 (4)审查程序 (5)审查对象 (6)违宪处理
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立法机关的权力是限定的和有限 制的,并且这些限制不得被误解或忘却。 宪法是成文的。” “当然,所有那些制定成文宪法的 人们都是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和最高 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 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 无效的。”
“应该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 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 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 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 决定哪一个适用。所以,假如法律与宪法相 抵触,假如法律和宪法都适用某一具体案件, 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 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 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 法职责的本质。”
戈尔一方律师作为原告在佛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要求法院判决对佛州某些县的选票进行重新统计, 法院于11月21日裁定允许该州三个县以什一方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 求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 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作出裁定, 认为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票的判决缺乏充分理 由,将案件退回佛州最高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