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西北政法教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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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相关案例解析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相关案例解析与建议

案例一:文烟制造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烟草制造公司,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文烟制造公司推出了一款与某某公司旗下产品极为相似的烟草产品,引起了某某公司的不满。

经调查,发现文烟制造公司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和口感等方面几乎与某某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包装设计和外观设计在内的烟草产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仿制行为都构成侵权。

根据事实,文烟制造公司通过模仿某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和包装等方面,涉嫌侵犯了某某公司的知识产权。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文烟制造公司,要求其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某某公司的损失。

2.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处以相关的行政处罚。

3. 注册专利和商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王某因经济纠纷遭受诽谤案事实经过: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因公司盈利下滑,引发了一系列投资者的纠纷。

某某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但在报道过程中夸大了王某的失职和贪污行为,并发布了一些虚假的言论。

这导致了王某声誉的受损,并使得他在行业内面临严重的诽谤风险。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媒体的虚假报道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公开传播,使他人受到羞辱、诽谤或损害名誉等,可能构成诽谤罪。

建议:王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向法院要求某某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的名誉损失。

2. 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某某媒体的虚假报道行为展开刑事调查,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李某涉嫌财务造假案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开披露工作。

然而,由于其个人利益的追求,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一系列虚构的财务交易并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出现严重的造假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_804刑法、民法、经济法_1996真题(经济法)

西北政法大学_804刑法、民法、经济法_1996真题(经济法)

- 804 1996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金融法2.别除权3.股份有限公司4.商业银行5.票据法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 简述破产的实际构成。

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性质与职能。

3.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何谓商业秘密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基本现。

4.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以及为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哪些货币政策工具。

5. 设立商业银行依法应具备哪些条件?三、论述题(每小题15 分,共30分)1. 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 论专利权的相对性。

四、案例分析(15分)1991年6月4日甲(系一国有企业)与乙签订的一份开发一无级变速装置的技术合同的全部内容为:甲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报酬的数量与时间,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的协作事项,接受研究成果的期限;乙对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完成开发工作的期限,交休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帮助甲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双方的违约责任。

签订后该技术合同顺利地得以履行。

甲取得该无级变速装置后,1992年3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通过,于1994年6月7日授予了专利权。

后甲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甲丙之间签订的专利权让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公告。

乙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于1994年12月8日以该无级变速装置与丁签订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当丙实施该专利技术时,发现市场已有此种装置出售,经调查系丁所为,遂奉劝丁停止其侵权行为。

丁告丙系根据与甲签订合同生产这种装置。

丙又要求甲终止与乙签订的技术合同,未获允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乙的专利侵权责任。

提问:1.该案纠纷的结局如何?为什么?2.当事人可采取的对策。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清华版——石光乾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某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但某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某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某公司的质量要求。

在本次纠纷中,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为了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某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某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由于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是在货物交付后支付的,因此,甲公司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 甲公司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法律经济法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各占公司33.33%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了裂痕,最终导致了公司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5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提出要求李四、王五收购其持有的33.33%的股权。

李四、王五认为张三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拒绝收购其股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王五履行收购股权的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公司在张三任职期间确实存在重大损失。

同时,法院还查明,张三在离职前与一家竞争对手签订了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对方。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股权收购纠纷本案中,张三作为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李四、王五作为其他股东,有权在收到张三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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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 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 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 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 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 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 9 9 7年11月2 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

1 9 9 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

然后分别以8 0 0 00元、10000 0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拒绝。

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 0 0 0 0元现金成功交易。

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跌开始着手调查,发觉下跌的原因是公司商业秘密外泄所致且疑为被告人李建新所为,遂委托李骞以台湾商人的身份,使用从广州蓝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新曾经到该公司面试过)取得的寻呼机号码与被告人李建新联系洽购有关商业资料。

经数次电话联络,于同年10月14日上午双方在广州花园酒店绿茵阁咖啡厅洽谈并签订出售商业资料协议书,被告人李建新索价人民币100000元,在收取2000元订金后,李建新交付部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开业到1 9 9 7年10月13日的商业资料打印件及软盘。

交易结束后,已经取得被告人李建新盗卖商业资料的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花园酒店外将被告人李建新带上汽车,扭送公安机关。

根据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 9 9 7年9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下跌15. 63%即6 6 9万元。

[处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建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于1 9 9 7年1 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罪刑法定”及“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要求宣告被告人李建新无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广州市好又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商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通讯录等信息资料,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能不断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披露。

被告人李建新明知该信息资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竟故意违反公司规定,秘密窃取后向其他公司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将公司商业秘密出售后,已实际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营业额及利润下跌等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建新盗窃并出售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而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实已侵害市场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1999年9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建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缴获的赃款20000元及银行存款利息39.93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建新表示服判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评析]由于本案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跨越了新旧刑法(即1 9 7 9刑法和1 9 9 7刑法)施行的两个阶段,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该条文的规定体现了刑法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被告人李建新盗卖好又多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于1 9 9 7年8月13日,应当适用1 9 7 9年《刑法》,而当时的《刑法》是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的,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法律规定相悖。

1 9 9 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而被告人李建新所盗取的只是商业公司自己记录保存的供货厂商名址、商品价格、运营业绩及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信息,并非什么重要技术成果,即使适用这一司法解释,也不能以盗窃罪认定,否则就于法无据。

另外,被告人李建新于1 9 9 7年10月14日(被抓当日),在花园酒店签订出售好又多商业秘密的协议、交付样板、收取定金等行为,是好又多公司预先设定的圈套,且该行为交易并未成功,也未对好又多公司造成损失,不具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指控被告人李建新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

其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指“商业秘密”的各项特征,属于“商业秘密”。

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所指的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

其二,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保密性。

这里的“公众”应当是指除权利人(包括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使用人)以外的人,不能通过公开的渠道和手段获取的信息。

其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指的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也指能为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则可能导致经营亏损、收益下降,在同行业中丧失或者弱化竞争优势,带来不利影响。

其四,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为体现保密性,权利人可以制定规章要求保密,也可以采取技术处理如加密码、设定专门程序等形式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建新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名单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等,不为外人所知悉,在市场竞争中能为好又多公司不断地带来经济利益,保持优势地位。

因此,这些资料完全具备《刑法》所指“商业秘密”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此罪的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从主体上看,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从客观方面要件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些行为早在1 9 9 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就有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其主体限定于经营者。

从主观方面看,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被告人李建新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确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的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正大万客隆公司。

可见,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正如前述,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 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的;2.侵犯的商业秘密涉及国计民生的;3. 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无法挽回的,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认为是“特别严重后果”。

本案好又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好又多公司花费巨大资金,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在较长时间里逐步开发和建立起来的,被告人的盗卖行为虽然尚不足以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可以认定使好又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使该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或弱化,尤其是出售对象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此种危害性更大,甚至是致命的。

在本案中经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公司自1997年9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即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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