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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2]3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3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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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办字〔2014〕13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示范文本,积极推进企业依法制定、规范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

2014年4月16日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第五章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第六章休假制度……………………………………第七章薪酬制度…………………………………第八章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第九章行为规范与奖惩……………………………第十章劳资沟通协商机制…………………………第十一章附则………………………………………前言欢迎加入****公司!(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概况等内容,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青人社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

及时认领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建立健全监管台帐,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确保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新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服务,采取主动上门核查、电话微信指导等形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制度,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帐,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广双随机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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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4]28号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意见》(青发[2003]16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现将《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街、示范园(区)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登门送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2]21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2]21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2]216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

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

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劳社[2008]12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23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前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的(以下简称劳动预备人员),均可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二、培训组织管理(一)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市技工学校中选择部分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符合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和个人申请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属“低保”家庭的还应持低保证),于入学当年的10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预备制登记(其中,常住户口属于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申领《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

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登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劳动预备制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登记表》,并将登记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制作《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经验印后即时发给申请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3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事社会医疗保险服务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药店)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药用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药店开展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中,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称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内定点药店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定点的药店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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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四劳社…2004‟21号
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意见》(青发[2003]16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现将《四方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诚信青岛”、“诚信四方”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活动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
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区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我区状况,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街、示范园(区)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登门送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对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优秀企业,将给予表彰;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企业,除严格处罚外,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取得实效。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会同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会保险等机构共同做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同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四方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诚信通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日印发
四方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引导我区企业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诚信四方”建设。

二、评价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省、市劳动保障局监察管辖单位)均属评价范围。

三、评价内容
⒈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⒉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⒊遵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
⒋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⒌遵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
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⒎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⒏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㈠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依法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⒊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⒋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⒏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⒐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⒑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⒒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⒓年度内无集体访发生。

㈡劳动保障B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⒍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⒎年度内无集体访发生。

㈢劳动保障C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年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⒌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 A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企业申报。

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也可以直接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⒉初步核实。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⒊征求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单位对入选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⒋指导委员会评定。

召开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公示名单。

⒌社会公示。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税务、工商、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个私局等社会各界意见。

⒍公布结果。

公示后没有出现异议的企业,由指导委员会评定为A级诚信企业,并在新闻媒体或四方政务网公布。

㈡ B级和C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建议;
⒉征求劳动保障部门各处(科)室、单位的意见;
⒊指导委员会评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取消诚信等级: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诚信等级,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生5人以上集体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 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 C级企业达到B级条件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指导委员会同意晋升为B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并推荐参加全国、省、市诚信企业的评选。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年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在参加其他行业模范、先进的评选时,出具不良记录记载。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未评价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评为C类诚信企业、未评价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企业,在参加其他行业模范、先进的评选时,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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