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保证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质量保证

室间质评
参与室间质评活动,提高检验结果的互认性和可 比性。
质控数据管理
建立质控数据管理系统,对质控数据进行收集、 分析、反馈和改进。
04
质量保证的实施策略ຫໍສະໝຸດ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明确质量管理的方向和目标,为检验工作提供指导。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认证
本机构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 的有效运行。同时,积极参加外部认证,以获得 国际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
其他机构的质量保证经验分享
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
其他机构强调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应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 和操作技能。
建立多层次的质控体系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些机构采取多层次的质控体系,包括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等 措施。
指导治疗
基因扩增检验的结果有助于医生制定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质量保证的必要性
确保结果准确性
质量保证措施能够确保基因扩增 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
免误诊和漏诊。
提高患者安全
质量保证有助于降低因检验误差导 致的不必要的治疗或误诊的风险, 保障患者安全。
提升医疗机构声誉
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能够提高医疗机 构在基因扩增检验方面的专业性和 可靠性,提升其声誉和患者信任度。
02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过程
样本采集与处理
样本采集
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能够 真实反映患者情况。
样本处理
采集后的样本应尽快进行处理, 避免污染和降解。
核酸提取与纯化
核酸提取
从样本中提取出核酸是基因扩增检验 的前提。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质量管理

实验室使用和管理:
当前第27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标本接受区
试剂准备区
样本制备区 扩增区
产物分析区
区域的适当合并: “由于测定技术总是在发展之中,
区域的合并应根据仪器的特点而定”
当前第28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小结:
从核心仪器特点、实验室的现状出发,综 合考虑管理要求
有关职责进行审核。
当前第40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管理要求(现场考核):
送审的文件描述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的一致 性
实际运行与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人员素质:对文件的认知、熟悉、灵活运
用程度
当前第41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现场考核的实际内涵: 认识到不到位 落实到不到位 符合性检查加指导性检查 有重点的全面检查
当前第22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标本制备区:
临床标本的保存
核酸提取、储存及
其加入至扩增反应 管
测定RNA时cDNA的合 成
不得在本区对样本进 行PCR扩增
冰箱 (2~8℃和-20℃或-80℃) 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
水浴箱和/或加热模块 生物安全柜 混匀器
微量加样器 可移动紫外灯 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四个组成部分的关系:
关键:核心——过程(活动) 纽带——程序组织结构 Nhomakorabea程序
资源
过程
当前第46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过程
理解
“过程”的重要性 1、工作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 2、质量管理是通过对各种过程的控制 来实现的。 3、质量管理本身也是一系列的过程
过程的分解、控制 过程的有机组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经过国家有关 部门的验收认可室的质量保证
室内质量控制 (internal quality control, IQC)
室间质量评价 (external quality assessment, EQA)
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及其质量控制
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 和质量保证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检验系 樊绮诗
第一节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
实验室设置原则:
各区独立 注意风向 因地制宜 方便工作
功能区设置: 1.试剂准备区 3.扩增区
2.模板制备区 4.产物分析区
各区必须有明确的标识
工作流向
试剂准备区
模板制备区
扩增区(产物分析区) 各区之间应有传递窗, 用于传递实验过程中的 物品
失控的可能原因
弱阳性质控样本 核酸提取过程中的随机误差 仪器 试剂
阴性质控样本 扩增产物的污染 核酸提取过程中标本间的交叉污染
阳性标本经扩增后的产物会成为后续实验扩增 的模板,对后续实验产生污染 必须注意空气流向(通过实验室的空气压力 而实现) 缓冲室:负压(用于更换工作衣和工作鞋) 实验室:常压
各功能区内设置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模板制备区设生物安全柜 各功能区内的任何物品不可移至其它功能区
原则: 各功能区互相独立 设缓冲间, 保持区域间完全分隔 各区物品专用
尽快提取核酸 稳定剂(灭活RNase) 核酸的乙醇沉淀物可于-20°C保存 溶解于TE缓冲液中 核酸的长期保存应置于-80 °C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室内质量控制
分析前的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正确设置 仪器、设备的管理 试剂质量 人员培训 规范操作
分析中的质量控制
常规检测临床标本的同时,测定一份或连续 测定数份含一定浓度分析物的质控样本,用 统计学方法判断质控样本的检测结果是否偏 出允许范围,进而决定常规标本检测结果的 有效性。 (稳定可靠的质控品 切实可行的统计方法)
按检测要求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
规则
标本采集和运送
采集时间 采集部位 采集材料(无菌、一次性使用) 标本类型(血清、血浆、有核细胞、分泌物、 脑脊液、尿液等) 标本质量(溶血 、脂血、其他物质污染) 抗凝剂(EDTA、 ACD) 运输容器和条件(无菌、密闭、可常温)
标本保存
当RCV<2倍或接近OCV时, RCV可被接受,即
批间变异可被接受。
批内变异 室内质控物测定准确度的评价 定量测定:批内和批间测定结果的均值与靶值 的差异 定性测定:弱阳性样本批内和批间测定结果 是否为阳性 质控物测定值的变异<2S:可接受 质控物测定值的变异于2S~3S之间:警告 质控物测定值的变异> 3S:失控
稳定可靠的室内质控物
质控样本的基质与待测样本一致 所含待测物浓度应接近试验的决定性水平 定性检测:检测的阳性判断值 定量检测:检测浓度范围的下、上限 稳定性、生物安全性 已知靶值或预期结果 单批量大、廉价
每次扩增必须设置监测污染发生的阴性 质控
切实可行的统计方法
批间变异 最佳条件下的变异(OCV) 常规条件下的变异 ( RC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