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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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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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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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一) 刑事诉讼概念(了解)特征(了解)(记住)诉讼程序要受诉讼阶段制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了解)P4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掌握)〔七个方面〕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P12页第二段二. 畅叙公正于实体公正并重(掌握)〈1〉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P12〈2〉程序公正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①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的公正,结果从程序出来,程序月公正结论就越游可信力。

②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体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3〉宁可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4〉程序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掌握)〈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这三种职能之间关系: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的原则。

〈二〉控审分立概念P18。

第三段、第三句〈三〉控审分离的意义P18。

第四段、第三句〈四〉P18。

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18 最后一段五、诉讼效率(了解)第五节(了解)第二章:历史发展第一节(了解)注意一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特征P36-37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P60第三段(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6种)P61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62审判组织(一) 独任庭独任庭是基层法院按简易程序来审判,但不是所有的简易程序都必须采取简易程序。

例如间谍案不适合(二) 合议庭(掌握)①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基本组织形式②要掌握哪些案件由审判员、哪些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审判员的担任(倒数第三段)P63第三段《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这条注意,不能直接院长决定,必须经过合议庭提请P64第一段第一句第一段第五行P65 1、任职条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节:人民检察院P66 性质:监督机关P67 倒数第四段第四节:公安机关P69 公安机关地位主要体现1、2、倒数第二段第一句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必考”)P71最后一段《刑诉》第82 条(选择)P72倒数第一段第一、二句倒数第一段第二句当事人共同享有权利:(一) 控告权(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三) 申请回避(四) 当事人申请胡必被驳回,有申请复议权利;如果不属于回避原因的没有复议权(五) 参与法院审判权(六) 申诉权P74倒数第二段P75最后一段反诉的条件(1) 只有自诉案件中(2) 不是所有自诉案件中都存在反诉(3) 反诉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4) 反诉以自诉人为被告(5) 自诉审理完结,不影响反诉第三节:被害人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重点掌握)P78-79(6点)被害人在调查阶段不享有聘请代理人权P78 特有权利(5点)注意:被害人不能针对法院裁定请求检察院抗诉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无罪推定:P87最后一段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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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洪道德第一章概述 (4)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4)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5)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6)第二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6)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9)第五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 (12)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2)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3)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13)第四章管辖 (15)第一节立案管辖 (15)第二节审判管辖 (18)第五章回避 (20)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20)第二节回避的理由 (21)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22)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23)第一节辩护人 (23)第二节辩护的种类 (28)第二节刑事代理 (30)第七章刑事证据 (31)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31)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31)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35)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37)第八章强制措施 (38)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38)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9)第三节拘留 (42)第四节逮捕 (44)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45)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45)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46)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48)第十章期间、送达 (51)第一节期间 (52)第二节送达 (54)第十一章立案 (54)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54)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55)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56)第十二章侦查 (57)第一节概述 (58)第二节侦查行为 (58)第三节侦查终结 (62)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63)第五节补充侦查 (63)第十三章起诉 (64)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64)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65)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70)第十四章审判概述 (70)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70)第二节审级制度 (71)第三节审判组织 (71)第四节公开审判 (73)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73)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74)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74)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1)第四节简易程序 (81)第五节判决、裁定或决定 (82)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94)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94)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94)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97)第四节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06)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107)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107)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07)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09)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09)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09)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12)第十九章执行 (113)第一节执行概述 (113)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14)第三节变更的执行程序 (114)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115)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15)[名师提示]在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谈点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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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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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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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概念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

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

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

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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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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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P181T8)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P179T4)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P183T35)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P183T34)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讣 悍ㄔ翰挥κ芾怼?br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P193T54)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A.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P182T11)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P182T10)d. 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P182T12)e.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B.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6.少数民族的规定: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7.涉外: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P183T16)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二.管辖1.立案管辖:A.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包括:a.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c.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d.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B.检察院: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注意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此列,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b.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法院:自诉案件。

a.亲告罪:(一)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三)虐待案。

(四)侵占案。

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P184T18)(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告诉不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曲圣卿案)D.特别规定:a.涉税案件(P184T1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

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交叉管辖:(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

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P184T21[1])2.审判管辖:A.级别管辖: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比较三个诉讼法)(P184T22)(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特别说明:(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P185T23)(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B.地区管辖:a.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

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先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一)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二)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三)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d.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指定管辖:a.确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改变: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c.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

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D.专门管辖:a.军事法院管辖:(一)军事管辖的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P185T79)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E.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a.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院管辖。

(P180T6)b.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c.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d.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f.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g.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院管辖。

h.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i.新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P185T24)三.回避1.回避的适用人员: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b.《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

(P190T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一)当事人:本案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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