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8号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前言为了加强全省非公路标志牌管理,美化道路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省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并于近日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全面解读该细则,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细则内容1、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清理和维护工作。
2、目的与要求该细则的目的是规范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认真执行本细则,采用有效措施清理非公路标志牌,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合法、规范、有序、美观、实用。
3、标志牌清理范围根据细则的优先级排序,清理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一级:非法悬挂、乱贴、损坏等非公路标志牌,不符合标准或没有审批手续的非公路标志牌。
二级:在主干道、次干道等市政道路中,超过需要和规范的非公路标志牌,以及对道路交通运输带来影响或妨碍城市管理的非公路标志牌。
三级:在城市居民区、建筑物上悬挂的无用标志牌,广告标识等非道路标识牌。
4、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在清理非公路标志牌时,应先制定清理方案和计划,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理人员,制定作业标准、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在清理过程中,应按照清理范围的优先级和标准,分类清理,确保质量。
二、实施细则的操作要点1、清理计划的制定制定清理计划时,需详细列出作业范围、期限、清理人员、清理方法、信息表格等具体内容,以方便清理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清理人员的培训清理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接受相关道路标志和交通规则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危险提示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3、清理方法的选择清理方法有各种方式,例如钢丝绳,钢钩,高空清理、悬挂清理等。
在选择方法时,需根据标志牌的状态、清理范围、地点和作业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才能选择出最适合的清理方法。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安全与交通组织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规范我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开展以“四化管理”为主题的“保畅通、保安全、树品牌、树形象”(以下简称“两保两树”)活动,依据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路网改建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
第三条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和最大限度的方便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路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封闭交通。
第二章施工交通组织及安全管理原则第五条既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施工不允许全幅封闭施工。
第六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基、小桥涵施工阶段原则上不封闭施工,宜修建便道、便桥,或采取必要的分流措施;路面大中桥工程施工阶段可封闭施工。
第七条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施工交通组织及安全管理可按二级公路标准执行。
第八条其他新建工程(如高速公路项目等)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工程施工时,一般不允许全幅或半幅封闭既有公路,应在满足通行的条件下搭设支架等工作时,尽量减少占用既有公路部分区域;与既有公路工程平面交叉施工时,允许半幅封闭既有公路,当不能满足通行条件时应增设临时便道。
第九条项目开工前,一般应具备完善的施工期间保畅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编制详审和审批.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保证保畅通方案的落实;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地巡视检查制度,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第十一条施工路段交通组织中具体技术指标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等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国省道路基、小桥涵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严格按照半封闭施工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执行,相应的标志、标线、安保设施、温馨提示语等设置需齐全完善,便道、便桥需安全畅通。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21558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鲁交运〔2011〕3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

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
发证时间:年月日编号:鲁路非标许字()号
申请单位(人)
姓名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非公路标志内容
地点
(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标志颜色、外廓
尺寸及结构
许可期限
许可意见(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设置非公路标志需其他部门许可的,由申请设置单位(个人)自行办理。
2.申请设置单位(个人)须将许可证号标在广告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3.因公路建设或管理需要拆除该广告时,设置单位应按期无偿拆除。
4.设置单位(个人)应保证所设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因其倒塌等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申请设置单位(个人)承担。
5.许可期满,申请设置单位(个人)应当自行拆除;需依法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6.本证不得涂改,过期作废。
本表一式四份,公路部门三份,申请单位一份。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制
路政许可决定书
鲁路许决字〔〕号
:
你(单位)提出的的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
根据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联送达申请人,一联留存。
山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落实《山东省治

山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落实《山东省治超和联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交体法[2008]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纠风办关于落实《山东省治超和联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分工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鲁交体法〔2008〕28号)
各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
2008年元月18日,省政府与全省17市政府签订《山东省治超和联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并要求省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的前10日内将上季度量化考核书面情况送省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省治
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于每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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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7日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求。
第八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非公路标志:(一)采用跨路龙门架式设置非公路标志;(二)公路隧道上方和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三)在中央分隔带、急弯曲线段内、陡坡、桥头范围以及路侧险要路段;(四)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500米范围内;(五)边坡、坡脚护坡上;(六)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方案表》(附件1)、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经公布实施的非公路标志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第十一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表》(附件2);(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标明版面材料和尺寸的外观设计效果图、标明水平净距的现场设置平面图);(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六)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经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安全保障方案;(七)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的非公路标志设置协议(公路管养单位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等方面,对非公路标志设置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非公路标志设置后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技术评价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评价单位应为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外具有相应公路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首次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每次延续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第十四条许可期限届满后,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被许可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非公路标志延续许可申请书》(附件3);(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三)非公路标志设施维护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承诺(含首次设置时间、地点、原许可证编号、设计使用年限、维护信息、结构状况等),非公路标志设施为钢结构的,还应当提供钢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四)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的延续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协议(公路管养单位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六条非公路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许可:(一)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二)非公路标志设施设计寿命到期的;(三)非公路标志版面破损或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的;(五)影响公路改扩建的;(六)非公路标志规划调整的。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将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许可内容,抄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非公路标志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实施非公路标志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条在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应当采用双面或者三面式,其外缘滴水线离其靠近公路一侧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5 米(无防撞栏的,以防撞墙或者公路路肩外侧为准,下同),高度不宜大于 22米;(二)落地式非公路标志的版面高度与长度应当相适应,在服务区(停车区)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10米,在收费站顶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在收费站广场两侧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其外缘滴水线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三)在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物件坠落等可能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四)支撑结构应当牢固、安全、不易腐蚀、抗风12级及以上,并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五)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影响行车安全。
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已经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或者迁移,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经许可的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许可决定的内容,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二)设计图案、颜色与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交通标志的使用;(三)照明光源科学设置直射、反射角度,不得直射路面,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避免影响行车安全;(四)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其尺寸、结构、颜色应当参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设置;(五)在靠近公路一侧的牌面下角位置悬挂标明许可机关核定的管理编号、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公路标志施工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对由于施工损坏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路域环境进行恢复或者给予补偿,并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安全性负责,应当定期检查非公路标志,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非公路标志,确保安全和整洁。
被许可人应当加强非公路标志日常维护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全面掌握设施设置、维护、状况、年限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被许可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自然灾害后,被许可人应当对非公路标志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非公路标志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养单位可以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及时通知被许可人;需要拆除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取得设置钢结构的大型落地非公路标志、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满2年后,被许可人应当每年向公路管养单位提供设施安全技术状况。
第二十六条非公路标志的被许可人应当委托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具备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资质和无损检测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在日常巡检中加强对非公路标志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一)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不符的;(二)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内容有违公序良俗的;(三)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超过3个月无版面内容,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尽快完善版面的要求后,被许可人拒不完善的;(四)自准予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完成施工且未准予延期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合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逐步整改并达到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要求的,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施规划方案表》2.《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表》3.《山东省非公路标志延续许可申请书》附件1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施规划方案表线路名称:公路管养单位名称:规划位置编号对应图号非公路标志规划位置规划位置状况规划位置周围状况里程桩号点位坐标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米)与防撞墙的水平净距(米)与公路路肩外侧的水平净距(米)用地属性地面简单描述两主线间服务区(停车区)互通立交区收费站区总高度(米)与同线相邻规划位置间距与并行或交叉线路相邻规划位置间距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他不安全区域是否在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边坡、坡脚护坡上等前后100米(国道500米)范围内有无交通标志及监控、信号设施同侧对侧备注合计附件2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代理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申请内容设置地点线k+ 左侧/右侧/公路用地/路肩/路面/公路设施/建筑控制区规划位编号场地使用权人有否签订协议设置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设施结构支撑形式设计高度m属性广告/公益/其他标识牌面结构形状牌面形状牌面尺寸m各幅牌面受众内容设置位置平面简图(2×2浅黄色网格)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附件3山东省非公路标志延续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代理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原批准的路政许可原批准的许可事项原许可证编号原批准的许可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延续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