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深财社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培训目标与就业岗位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与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岗位能力培训。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条失业人员通过适应性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25【实施日期】2013.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二)从事餐饮服务。
(三)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四)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灵活就业方式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条件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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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补贴申请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除提交《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证明资料(以下简称证明资料),内容包括具体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联系电话以及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资料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核实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补贴拨付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拨付补贴;对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2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新申请下列公共就业服务,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一)失业人员申请下列服务,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1、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6、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上传者知盟网7、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自主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其岗位信息申报、信息核查、安排招聘和录用备案服务,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被推荐上岗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原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下列公共就业服务,改由相应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临近退休社保补贴,由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由申请人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请协助做好2014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函

一、关于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6月30日前给予每人3000元的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个人申请。
6月12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各高校申请求职补贴。
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残疾证复印件。
(二)初审公示。
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附件: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附件1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零就业家庭
单亲家庭
是否
父母患重大疾病家庭
低保家庭
残疾人
- 2 -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零就业家庭
单亲家庭
是否父母患重大疾病家庭
低保家庭
残疾人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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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深人社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一)建设数据库。
为做好针对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从省、市教育部门获取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本市各高等院校应当及时将应届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相关数据提供给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摸底排查及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二)实名登记。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助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
本人信息已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内的,信息系统直接比对核实身份,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项后即完成实名登记;本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无法直接进行比对核实的,由本人前往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时应当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户口本,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对于材料齐全可当场核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当场核实并出具确认书;对于材料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2.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1000元。
3.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下列单位承担的单位缴交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交部分依据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下浮并低于本市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1)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2)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派遣往用工单位的不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招用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可代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也可直接向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被招用对象是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者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被招用对象是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实现初次就业前完成实名登记;企业招用已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当在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招用补贴或者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1)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 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②《深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③ 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④ 金融社保卡账号。
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2)申请企业招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①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花名册》;② 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③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①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完成实名登记的不需提供);②《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③ 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④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企业经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6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6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当于首次申领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下次申请。
再次申请时需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扫描上传工资支付凭证(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
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
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人个人的金融社保卡或者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1.被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在原补贴申领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
原补贴申领企业合并、重组等,并能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的除外);2.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为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超过6个月未提出下一期补贴申请的。
三、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常经营并自愿为已办理实名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后,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可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招用单位为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的3个月内,到其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2)招用单位或者高校毕业生出具的职业介绍推荐成功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确认函;(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
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
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职业介绍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