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
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
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
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计算;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县、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五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湖北职业技能补贴申请程序与操作流程

湖北职业技能补贴申请程序与操作流程一、背景介绍湖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拥有着广阔的经济发展空间。
为了促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素质,湖北省政府实施了职业技能补贴政策,帮助失业人员和低收入人群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职业技能补贴申请程序与操作流程。
二、申请条件1. 湖北省户籍或在湖北省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2. 年龄在18-60岁之间;3. 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职业培训或者培训时间不足80学时;4.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三、申请材料准备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3. 最近一次工作证明或者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湖北户籍需提供居住证);5.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 培训机构提供的报名表和培训协议。
四、申请流程1. 选择培训机构: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了解培训内容和费用。
2. 填写报名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培训机构提供的报名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 确认培训计划:经过审核后,培训机构将会向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培训计划和费用明细。
4.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缴纳相应的学费和杂费。
5. 开始培训:申请人需要按照培训计划参加课程学习,达到规定学时并通过考试。
6. 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在完成课程学习后,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核结果。
7. 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经过审核后,当地社保部门将会发放相应的职业技能补贴。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必须按照培训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达到规定学时和考试成绩;2.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否则将无法获得补贴;3.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贴申请材料,逾期将无法获得补贴;4.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学费和杂费,否则将无法参加培训;5. 申请人必须遵守培训机构的规定和纪律,否则将会影响补贴审核结果。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号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第一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补贴(一)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
(二)申请条件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获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2.证书工种及等级需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内;3.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4.已持有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且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三)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或户籍材料)电子图片;2.已获证书电子图片(只需提供包含个人信息页面)。
上海市职业技能补贴申请操作指南

上海市职业技能补贴申请操作指南一、前言为了鼓励和支持广大职场人员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上海市政府设立了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提升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水平。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市职业技能补贴的申请操作指南。
二、政策概述上海市职业技能补贴政策是指上海市财政给予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一次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资助。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
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提升就业能力。
三、申请条件1.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的户籍或者连续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2.年龄在16周岁以上、退休人员除外;3.参保地人才引进、人才安居工程的人才认定高技能人员除外;4.未受公安机关处以拘役以上刑事处罚;5.本人或配偶未在其他单位重复享受本项补贴资金。
四、申请流程1.按规定填写《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反馈结果给申请人。
五、申请材料1.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可在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或下载打印);2.个人身份证明;3.相关培训证明或证书;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六、领取资金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一次性的职业技能补贴资金,领取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填写《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时,务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务必如实提交相关材料;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及时前往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或者拨打政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3.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材料审核和跟进。
八、总结上海市职业技能补贴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的经济发展,提升了广大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水平。
关于转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

关于转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14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号),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及时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功能,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2、《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5、《南京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附件1: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一、认定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地级 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 四条领取 失业 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 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支付 ,其 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 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 业资金 中列支。 第五条职业 介绍补贴标准根据免费职业介绍对象 实现就业再就业 的成效、签 订劳动合同 ( 协议) 的期限
障行政部 门认定 ,报省 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
l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 《 O 职业介 绍补 贴 申请表 》上签 署意见和盖 章后 ,一份留存,两
份退劳动保障部门,并正式发文下达 补助 资金,将 职
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 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的账 户: 3 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 日内向申 O 领补贴的职业介绍机 构下达一份 经劳动保障和 财政部 门审批的 《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 第 七条用于职业介绍补贴 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和 失
现将 《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 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 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 目的补贴标准,按照工作量和实 ’
际效果给予补贴 。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姑办法
第一 条根据 《 广东省人 民政府转发 国务 院关 于进 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 ( 粤府 (0 )3 、 20 号) 6 《 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 障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粤财社 (0 6 9 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 2 0 )6 号)
2 财政部门应在 收到经劳动保 障部 门审核的材料
好 ,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 为,近三年没有 发生 求职者或用人 单位投诉事件 :() 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 数达5 0 以上, 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 0人 (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 二) 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管理原则 由县 ( 级 以上劳动保 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专技人才补助实施细则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专技人才补助实施细则吴开人[2014]8号为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扶持机制,鼓励广大职工积极提高职业技能,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吴江区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人才创新创业“金种子”工程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的各类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1、区内企业引进首次在我区就业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吴江区人才主管部门给予2000元/人奖励资助。
2、区内培训机构通过吴江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即可开展高技能人才定点培训,凡通过定点培训机构取得高技能人才证书且工种符合《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根据职工参加指定职业(工种)培训鉴定的等级不同,吴江区人才主管部门给予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1500元、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的培训资助。
3、区内苏州市级以上企业内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试点单位可根据当年内评高技能人才数,吴江区人才主管部门按照高级工500元/人、技师750元/人、高级技师1000元/人给予企业内部培养补贴。
4、紧缺创新型技能人才薪酬补贴具有相应资助资格的按如下标准进行资助:(1)获得“吴江区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称号的,给予五年内每年1.5万元补贴。
(2)获得“吴江区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给予五年内每年1万元补贴。
(3)获得“吴江区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称号的,给予五年内每年0.5万元补贴。
5、获得“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培养机构”称号的,给予2~5万元奖励;获得“吴江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个人”称号的,给予0.5~1万元奖励。
获得“吴江区技术能手”称号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
6、区内培训机构或苏州市级以上企业内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试点单位对对外合作开展紧缺工种技师班,可申领4万元启动资金,培养单位可申领2000元/人的奖励资助,个人可申领2000元/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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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的申领和支付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
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
四、申请职介补贴需报送的资料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证;
(二)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附磁盘);
(三)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
(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就业援助962110”上岗证明;
(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
(七)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项目和办理程序在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公示。
如查实职业介绍机构有应免费未免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组织,将追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回职业介绍机构骗取的补贴,暂停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