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补贴账务处理
案例解析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贴收人作为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收人来源之一,由于补贴收入形式比较多,实务中不少财税人员对什么样政 府补贴收人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什么类型的政府补贴收 入不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区分不清楚,由此带来不必要的 涉税风险。
下面就不同类型政府补贴收人的账务处理及需 要注意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_、《企业会计准则第16 ^—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 确认、计量、列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 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分为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财会2017 年1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7]15号)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 列特征:一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二是无偿性。
如财政拨 款、税费返还、财政贴息等属于典型的政府补助。
二、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根据财会[2017] 15号的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购 买设固定资产是典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 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 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 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是用 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在计人当 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
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规则

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规则专项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某个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发展,采取的直接资金支持措施。
它是一种经济政策手段,旨在提供经济激励,鼓励企业或个人在特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和生产,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涉及到相关政策财政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涉及到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以及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下是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规则的一步一步回答。
第一步:确立专项补贴的目的和政策背景在撰写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规则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项补贴的目的和政策背景。
政府为什么选择给予特定行业或领域补贴?补贴的目标是什么?将此明确下来,有助于后续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步:确定资金来源和金额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需要确定资金的来源和金额。
资金可以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其他渠道,例如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等。
确定资金的金额是为了对接下来的账务处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三步:确立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条件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还需要确定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政府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可能有特定的要求和限制,例如必须用于研发项目、新产品的开发、设备购置等。
这些条件需要在资金发放前明确,并在后续的账务处理中得到严格遵守。
第四步:建立资金发放和监督机制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还需要建立资金发放和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发放补贴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这样可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要求,避免滥用和浪费。
第五步:进行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还包括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
政府部门需要审核和确认申请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是否符合政策的要求。
这需要包括核实企业的注册信息、研发能力、资信情况等,以确保资金发放给真正符合要求的对象。
第六步:编制专项补贴的财务报告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还包括编制相关的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需要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整理,编制相关报表。
财务报告需要准确反映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以提供对相关决策者以及补贴的受益方的信息。
专项资金收支使用的账处理【范本模板】

《企业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账务处理的要求一、账务处理的政策依据:2006年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二、账户设置要求设置“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科目.“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接受的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补贴收入”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两个科目应分别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具体账务处理1、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①收到专项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②购置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③形成资产后将专项资金支出结转至资本公积:借:专项应付款-**专项资金贷:资本公积例题1:某企业2011年11月收到财政下拨省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购置运输车辆.同年12月份购置设备,并在当月办理固定资产新增手续。
①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省级“新网工程专项扶持资金" 50万元②12月份购置车辆时,借:固定资产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③结转专项资金:借:专项应付款-省级“新网工程专项扶持资金”50万元贷:资本公积50万元例题2:某企业2011年11月收到财政下拨省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新建配送中心.当月份配送中心开工建设支出20万(全部为专项资金),同年12月份继续支出80万元(其中30万为专项资金,50万为自有资金),2012年3月底配送中心建设完成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相关账务处理:①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省级“新网工程”扶持资金50万元②11月份支付配送中心建设支出,借:在建工程20万元贷:银行存款20万元③12月份支付配送中心建设支出,借:在建工程80万元贷:银行存款80万元3月底配送中心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借:固定资产100万元贷:在建工程100万元④结转专项资金借:专项应付款-省级“新网工程"扶持资金50万元贷:资本公积50万元2、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专项资金 账务处理

关于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账务处理问题。
1. 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
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按你所说的,用于购车,应该是符合第2个专款专用: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同时,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长期应付款贷:有关科目(4)拨款结余上交:借:专项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五、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
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
(一)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
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收到专项补贴用于研发产品的会计账务处理

收到专项补贴用于研发产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收到政府用于研发研发项目的补贴如何做账?收到财政拨款专项资金300万元,其中用于研发人员费用50万元,采购专业设备60万元,会计分录怎么写?第一步,实际收到政府专项补助时: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递延收益300万元第二步,资金使用时,可以采用净额法或总额法进行核算。
(一)总额法1.用于研发人员费用(工资奖金等)(1)如果是用于弥补之前已经实际发生且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人工费用,在总额法下不需要冲减已经发生的费用或资产(无形资产)成本,只需要确认补贴金额并转入"其他收益、借:递延收益50万元贷:其他收益50万元(2)如果是用于取得补贴后的研发项目,在总额法下,无论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也是不需要冲减发生的研发支出中的人工费用,也只是确认金额后结转入"其他收益、借:递延收益50万元贷:其他收益50万元说明:金额可能并不是一次性发生,有可能是多次发生,累计至50万元。
2.购进研发设备政府补助要求是60万元的设备购置,企业只要购置的设备金额大于或等于60万元,就满足了补贴文件的要求。
(1)购进(假设不含税120万元)借:固定资产1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120×13%)贷:银行存款等135.6万元(2)折旧(假设折旧年限5年)每月折旧额=120/(5x12)=2万元借:研发支出2万元贷:累计折旧2万元(3)结转政府补助借:递延收益1万元贷:其他收益1万元3.其余部分政府补助了300万元,只对其中110万元的资金使用有要求,其余部分未做特殊要求的话,可以视同为政府奖励性质。
借:递延收益190万元贷:递延收益190万元(二)净额法1.用于研发人员费用(工资奖金等)(1)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研发项目,且已经费用化的,如果已经跨年度的即使在净额法下也不需要去追溯调整(冲减)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直接转入"其他收益",与总额法一致。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会计实务: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
1、资本法。
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收益法。
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需要注意的是:已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且又没有计入相关“递延收益”账户的,计入当期损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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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项补贴应怎样作账务处理
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根据财税[1996]68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2)根据国税函发[1997]2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
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
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根据财税[2005]16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8)根据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根据国税函[2005]541号文件规定,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核算方面
“补贴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账户,它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
本科目应按补贴收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确认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补贴收入仅核算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
对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
目。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作补贴收入处理。
三、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的问题
1、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调增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2、会计核算上企业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而税法规定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