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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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2005年12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黔人社函【201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

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划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两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

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

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生80课时。

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

SYB、IYB 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6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高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

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作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黔人社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号)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四化同步”大规模多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新一轮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持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确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2021年至“十四五”中期,全省继续实施农民全员培训,重点围绕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等持续加大培训和就业工作力度。

(一)继续实施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大力依托各地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自行组织职工、社员开展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

1.培训对象。

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包括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所有企业,其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季节性工作劳动者、计件生产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黔人社通〔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22号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鉴定评价机构:“十三五”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展迅速,成效明显。

但随着近年来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量和培训资金量的不断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也显露出办学质量不高、流程管理不规范、资金存在风险等管理隐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流程、提升培训成效、确保资金安全,高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提出以下规范管理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筛选和管理各地通过招投标或遴选择优选择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时,要认真核实其办学条件,将该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数量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虑。

对场地、师资、工种、设施设备不达标的机构,暂停安排培训任务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定点资质,直至撤销其办学资质。

要认真核查机构及法人代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情况,对有相关部门出具其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等书面记录的,招投标或遴选一票否决;各县要落实招投标或遴选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不少于10家的政策要求,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厅下达的职业技能培训指标和资金规模开展工作,必须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报市级备案。

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应包括培训总量、培训方式、主要培训工种和资金安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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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黔劳社厅发[2005]27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7-06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再就业培训工作,切实转变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我们制订了《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介绍补贴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就业转失业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已按照黔劳社厅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除外)。

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已按照黔劳社厅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除外)。

原则上人均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从促进再就业,转变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出发,对参加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进行第二次免费再就业培训,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费补贴”)只拨付给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不支付给个人。

对已享受“两费补贴”的人员须在《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上注明。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受其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也可开展职业介绍并给予补贴。

具备资质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院)、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均可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

第四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给予拨付。

定点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五条申报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及软盘;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中的相片页和注明页的复印件。

申报下岗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中的相片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参加再就业培训人员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举办的“一站式”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到定点机构报名直接参加再就业培训。

第七条职业介绍补贴的服务内容及补贴标准:
(一)失业登记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以上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首次失业登记。

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办理《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建立失业人员数据库并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

(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0元标准补贴。

(三)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上报相关资料,按上述标准,由区、县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推荐就业给谁补贴的原则,由为其提供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公共职业介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不能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次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暂定为不超过800元,一般专业的培训补贴标准见《再就业培训专业补贴标准表》。

第九条下岗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机构也可跨地区、跨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参加跨管理区域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补贴由培训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办证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十条再就业培训可以由定点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培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招投标办法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定点机构在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前,应向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课时)、教学形式、培训费用预算等。

经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定点机构在培训完成后,应向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申请培训经费的专题报告,并将《再就业培训报名表》、《再就业培训考勤表》、《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表》及《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明细表》按实际情况填报后,一并上报。

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季度的再就业培训情况(遇节假日顺延),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再就业培训的课时不得低于80个课时,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
,再就业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十四条定点机构在下岗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须将《再就业优惠证》暂时保存,待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在享受优惠政策栏目中记录其已参加过再就业培训,并在申报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将复印件一并上报。

各地在拨付培训补贴的同时,要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信息输入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每半年省与各市、州、地及各市、州、地之间交换一次相关数据,避免出现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和培训计划进行再就业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给予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可要求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或交由其他定点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保证再就业培训的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费补贴”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两费补贴”的单位,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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