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贵州省级预算监督审查条例》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政府各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均应纳入绩效评价管理。
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及其他基础建设等大宗专项财政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管理重点。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目标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一)坚持真实科学规范,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同时,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
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4•【字号】黔府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四日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保留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提出需由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审核外派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财务监察报告。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及自营进出口权申报业务的职能交给省商务厅。
(三)综合管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黔府办发[2000]92号•【施行日期】200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9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
省监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监狱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罪犯的收押、调遣、释放、行政考核奖惩;指导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监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对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计划,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监督指导对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预防各种流行疾病的发生。
(五)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经费的使用,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黔府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省贸易合作厅更名为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盐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贸易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制订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商务工作。
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形成国内外市场大流通的格局。
2.将原省贸易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3.取消原省贸易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黔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职责。
(二)将省委办公厅承担的省委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指导、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三)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联社)。
省供销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协调管理;对烟花炮竹实行归口经营管理。
(三)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拟订,推动和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社员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兴办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领办农业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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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10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4
【实施日期】2000.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8、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9、省建设厅承担的基建财务会计的改革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职能。
10、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金融彩票的发行、监管职能。
11、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
12、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积极参与全省经济决策,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和预算细化,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3、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企业和事业财务自主管理权。
4、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撤销省财政厅所属的资金管理局。
5、加强财政监督,加大预算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力度。
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撤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6、拓宽理财领域,在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大力拓展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型财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省财政工作;拟定全省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决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及全省预算草案,编制省级财政决算,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参与制订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并对全省财力实施综合平衡;执行省人大批准的省级财政预算,组织和监督各级预算的执行;管理
和监督全省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
(三)贯彻落实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