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4.23甘财税法[2018]15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3日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贵州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后,取消了按照职务配备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的做法,改为按照个人职务级别标准每月发放80元-300元不等的通讯费补贴。
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绝大部分也会按月发放给员工一定金额的通讯费补贴。
结合全国很多省区在通讯制度改革时就制定了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实际情况,为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关于扣除标准《公告》规定,在贵州省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受雇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黔国税函[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负责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三、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
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黔地税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1]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与原所属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土地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情况,选取其中涉及的一个县(市、区)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税额标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10〕58号)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黔国税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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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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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4﹞30号
【发文日期】2004-01-17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关于进一步落实 促进农税收优惠政策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税务总局。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第36号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贵州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
附件贵州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税收收入中央级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特区)级1.消费税100%2.关税100%3.车辆购置税100%4.船舶吨税100%5.增值税75% 5% 5% 15%6.企业所得税中央保留企业所得税100%茅台集团、中烟集团、瓮福集团、盘江集团企业所得税60% 40%中央原下划中国移动通信等13户企业企业所得税60% 40%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的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含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划转数的100%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60% 8% 8% 24% 7.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保留企业所得税退税100%茅台集团、中烟集团、瓮福集团、盘江集团企业所得税退税60% 40%中央原下划中国移动通信等13户企业企业所得税退税60% 40%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的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退税(含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退税)当年实际退税数的100%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退税60% 8% 8% 24% 8.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60% 40%其他个人所得税60% 8% 8% 24% 9.营业税中央金融保险营业税100%省内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100%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100%其他营业税20% 20% 60%10.资源税20% 20% 60%11.城镇土地使用税20% 20% 60%12.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按相关因素划转我省集中缴纳的铁路100%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20% 80%13.耕地占用税20% 80%14.契税20% 80%15.房产税100%16.印花税100%17.土地增值税100%18.车船税100%19.烟叶税100%20.其他税收收入100%说明:本表税收收入按《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表,教育费附加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分级情况在相关预算管理配套文件中再作说明。
2012年271号文件
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2011〕15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测算,决定对现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五部计价定额工程费用中税金进
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企业,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
调整后的税率计取见下表:
二、执行时间
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执行。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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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标 签】试点,营改增
【颁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发文日期】2013-12-16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财税〔2013〕106号)精神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
公告如下:
一、关于户籍信息核实
自公告之日起,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到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对试点纳税人
的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应税服务收入额、双定户的月定额、申报缴
税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补充采集,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因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发生改变致使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未联系到的试点纳税
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税务登记信息,以便及时办理
税种认定、发票领购等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上岗、
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国税机关上岗证(或出示税务检查证),请予以监督。
二、关于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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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13
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
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14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
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
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关于申报缴税
(一)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及“营改增”随增值税征收的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仍由原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2月24日前携带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
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原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除不再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及附
表外,其他资料继续报送。
(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事宜,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提供了
网上申报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
续,并与国税或地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1.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具备电子缴税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
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2.未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
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
缴税业务。也可直接向调查核实户籍信息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提出办理申请,
索取制式《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和相关税务文书。
五、关于发票管理
(一)发票启用时间
1.国税机关统印发票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013年12月25日起,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
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2.纳税人自印发票
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请办理印制手续。
试点纳税人在原主管地税机关领用地税发票的,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持发票领购簿在
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发票使用范围
1.铁路运输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省国
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
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接受方(旅客运
输服务除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邮政服务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如接受方索取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咨询渠道
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
关、地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门户网站(http://www.gz-n-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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