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7号 )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根据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黔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三章数据共享方式第四章组织保障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地税发[2007]1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1.23【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29号)的规定,按照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经省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我省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必须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5〕129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黔地税发〔2006〕89号)的规定办理,严格按照减免税申请受理、审批权限、审核审批的办法执行,强化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减免税备案工作。
1、对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采取项目审批和金额审批两种方式。
两种方式均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项目审批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黔国税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57号)各市、州、地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号令),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业务技能,规范定额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熟练掌握定期定额的程序、适用的税务文书和申报征收监控的要求,提高业务技能,遵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依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人情税”、“关系税”的行为,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搞好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核定程序(略)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略)3.收入凭证粘贴簿(略)4.支出凭证粘贴簿(略)5.进销货登记簿(略)二○○七年三月三十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
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6〕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
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
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17号)精神,为规范市以下增值税分享体制,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更新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政策,我公司将对税务政策进行更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变化,特此向各位通报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理解并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合规经营。
一、增值税政策更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文件,我公司将对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变化如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即自年月日零时起,一般增值税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
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具体优惠内容和适用范围请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联系核实。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更新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我公司将根据新的机制计算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预征预缴的具体政策变化请关注部门通知。
对于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将得到相应调整,请留意相关部门的公告。
三、其他方面的变化除了上述两项主要内容外,我公司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变化请大家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和相关政策文件。
四、遵守要求为保证公司财务合规运作,各位员工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司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申报工作,确保公司在合规运作的基础上做到更好发展。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对待这些变化,切实增强纳税意识,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疑问,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咨询。
最后,请所有员工共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纳税,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特此通知。
此致 XXX 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2023年版

增值税税率调整说明(全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下面是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具体说明:
1.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当前的16%降至13%。
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人民币或者其他规定的销售收入标准的纳税人。
此次税率调整将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当前的3%调整为6%。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人民币的纳税人。
此次税率调整将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相对一般纳税人仍然较低。
3. 部分行业适用税率有所调整。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能源、交通运输等,增值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调整细则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包括特殊税率政策的适用,例如对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另有规定。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
希望各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并遵守新的税率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如果有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士的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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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黔国税函﹝2004﹞149号
【发文日期】2004-05-28
【实施时间】2004-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2003年,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上调了增值税起征点。
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
为了更好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经济社会效应,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协会、商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理解、支持与配合。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排忧解难;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分析问题,精心制作方案,注意化解矛盾,特别是对大的专业市场要有预见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及突发事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四、各地不得在调整起征点期间突击调整定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调高定额,更不得将此项工作交给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办,变成收费项目。
五、起征点调整后,要继续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源跟踪管理。
六、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