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最新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最新前言为了规范收购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收购发票的经营者。
二、收购发票的基本规定1.经营者收购发票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不得采用虚假和违法手段收购发票。
2.收购发票时,经营者应当严格审核,保证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发现发票是假冒的、伪造的、过期的或者超过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购,并向相关税务部门报告。
3.经营者收购发票时,应当保留有关的凭证、记录和其他资料,作为未来调查、审计或者纳税申报时的证明和凭据。
三、收购发票的登记管理1.收购发票应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收购日期、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等。
2.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购发票登记管理制度,保证登记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收购发票登记簿、记录、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毁等情况出现。
四、收购发票的存储管理1.经营者应当保留收购发票、收购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5年以上,在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时及时提供。
2.收购发票、凭证等应当存档、分类、存储,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损坏。
3.收购发票、凭证等应当存储在专门的库房或者柜子中,每个存储柜应当设立标识,标明存储的发票类型和年份区间。
五、收购发票的管理责任1.经营者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负有主要责任。
如在收购发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性和完整性。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行收购发票条例等旧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关键信息项:1、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2、开具主体的资格条件3、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4、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5、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6、违规开具的处罚措施11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111 明确可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产品、水产品等。
112 强调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对于经过加工、转手等环节的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12 开具主体资格条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2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12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123 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农产品的收购业务和应纳税额。
124 收购业务真实,能够提供相关的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13 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方面:131 收购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132 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
133 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34 收购发票的号码、开具日期。
135 备注栏应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证明的编号、收购地点等相关信息。
14 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141 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应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142 收购人员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
143 收购发票应由开票人签名,并加盖收购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44 收购单位应建立农产品收购台账,对收购业务进行详细记录。
15 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151 收购单位在开具收购发票的当月,应将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实申报纳税。
152 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
153 保存好收购发票、收购台账、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与要求主体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购业务真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凭证留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写规范项目完整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准确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票联次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保管与存档保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违规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处罚措施具体违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应处罚力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义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1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这里的免税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12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121 主体资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且具有实际的农产品收购业务。
122 收购业务真实性收购业务必须真实发生,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不得虚构收购业务或收购非自产农产品。
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管理制度

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业产值逐渐增加,农产品免税政策也逐渐受到政府的重视。
为了确保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真实合法性,加强对免税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税收和农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免税农产品发票的定义免税农产品发票是指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销售免税农产品时开具的专用发票。
免税农产品包括谷物、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畜产品和水产品等。
2.发票的种类免税农产品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进行。
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必须经过税务局的审核和登记,获得相应的开票资格。
4.发票的填写发票必须清晰、规范地填写,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同时还要进行正确的签章盖章。
5.发票的使用发票开具后,必须及时交给购买方,并在交易双方进行验证无误后进行登记备案。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6.发票的保存发票开具后,必须保存好发票原件和相关票据,造成发票遗失或损坏的,必须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应办理遗失或损坏的发票补开手续。
7.发票的抵扣购买方购买免税农产品后,如需进行发票抵扣,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购买方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发票抵扣。
8.发票的监督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保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发票的归档发票开具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包括发票原件、相关票据、报送资料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10.发票的报送发票开具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如发票汇总表、销售明细表等。
收购农产品申请收购发票流程及资料

收购农产品申请收购发票流程及资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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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1. 发票种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的一种,具体种类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殊的农产品收购销售行为,如跨省区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等。
2. 开票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或者经过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开票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明确标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并注明此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
4. 发票编码: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码,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5. 发票填开时间: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在交易完成或者交割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具,并在发票上明确填写开票日期。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除了以上的开具规定外,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符合以下开具要求:1. 发票真实有效: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农产品的实际收购情况,不得虚假开票或者随意篡改发票内容。
2. 发票保存与归档: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为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3. 发票报备与申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报备给税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相关申报。
4. 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仅用于农产品收购交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 发票查验与监管:税务部门有权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查验和监管,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是为了确保农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是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行为的监管措施。
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开具发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因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如何才能申请抵扣该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根据武国税函〔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农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若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若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11-8 13:2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冀国税发[2005]187号发布日期:2005-11-8 13:28:30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
《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一、发票申请与领购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收购农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开票需求。
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单位或个人领购发票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税务登记证。
二、发票种类与样式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两种。
发票样式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发票开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交易情况,不得虚开、多开、少开或不开。
发票必须加盖收购单位或个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四、发票信息录入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将开具的发票信息录入税务部门的电子申报系统。
录入信息应准确、完整,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五、发票认证与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需经过税务部门认证,未经认证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发票,以备税务部门检查和审计。
六、发票备案与报送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将已开具的发票备案并报送税务部门。
备案和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七、发票管理制度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申领、开具、保管、备案等环节规范有序。
制度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八、违规处理与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等措施。
对涉嫌虚开、伪造、倒卖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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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万元版,基本联次为四联。
第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使用38g防伪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
第八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指定企业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九条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条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第十二条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在开户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专供收购农产品使用。
第十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代管监开制度。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向农业生产者单位收购农产品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的现金支付标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收购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外购、加工后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内使用。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可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或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第十九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发票的抵扣
第二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
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税款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的同时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销货方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销货方所在地镇(乡)政府、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货物验收入库单、原始付款凭证及经税收管理员签字认可的入库查验单。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凭证资料审核通过的,税务机关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并加盖“已核已扣”专用章戳。
对抵扣联及相关资料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项目开具不齐全、销货方地址开具不具体或涂改的、销货方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与开具发票不符的、虚开发票的不予抵扣。
第六章管理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同一销售者单次收购金额5000元(含)以上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必须提供双方购销合同。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单次收购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具体报验金额由各地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验申请时,应指定二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货物入库前进行查验。
并在入库单上签字、加盖查验章,作为纳税人抵扣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列示的供货人和纳税人长期、固定的收购点,税收管理员要不定期进行走访、核实。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与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发票填开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真实;
(二)发票存根联是否完整连号;
(三)作废发票是否将全部联次保存;
(四)是否涂改、挖补、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五)是否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
(六)发票填开金额与计算进项税额的收购金额是否相符;
(七)审查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是否相符;
(八)了解产品耗用农产品情况,掌握年产量与收购量,审核发票填开量是否正常,必要时可以进行存货盘点;
(九)检查税负率、收购价和销售价的合理性。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发票的;
(二)转借、转让、涂改、代开发票的;
(三)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四)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五)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六)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七)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自印。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通知》(〔1994〕黔税征字第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