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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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黔府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二三四”总体思路,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将2020年出台的督查激励措施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工业倍增行动,错位发展首位产业、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安排上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二、对落实能源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电煤保障供应好、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供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较好、新能源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推进速度快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相关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分别给予倾斜支持。

(省能源局负责)三、对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负责)四、对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规上企业培育、服务业增长贡献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情况说明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情况说明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情况说明1.有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全部。

水资源的全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根据批准的用水方案用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赐予协作,不得拒绝或者障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水法”方法》有关条款: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全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水利(水务、水电)局: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二、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权限、计征方法、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及衔接工作,保证此项价格政策得到平稳、有序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浙价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见下表。

注: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二、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2020—2035)的批复-筑府函〔2020〕11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2020—2035)的批复-筑府函〔2020〕11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的批复
正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的批复
筑府函〔2020〕118号
市水务局:
你局《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请予审批〈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的请示》(筑水〔2020〕381号)已经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由你局发布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提出的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布局和方案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水利建设、城市建设、水污染防治、新增项目建设等要认真执行《贵阳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20—2035)》,切实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10月12日
——结束——。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11.25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意见》(青发〔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
二、自备水源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水,按地下水相应类别标准征收。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水利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25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吉省价格〔2013〕304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检查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60%,其中地下水超采区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00%,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水利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工商业及其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自2 0 1 5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5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25元/立方米;自2 016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 6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 35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4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20元/立方米。

本《通知》发布后至2 0 1 5年12月31日前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按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时间执行调整后水资源赞标准;未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自201 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 市 、 财政局 、 价局 、 利f 务1 : 县 物 水 水 局
现 将 《 政 部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关 于 财
政 府 令 第 22号 ) 皖 价 费 (04 1 1 和 2 0 ) 3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权 限 , 行 分 级 征 收 , 级 管 理 , 按 照 实 分 并
以 下 比例 分 成 :
印 发 < 资 源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水 ( 综 (0 8 7 财 2 0 ) 9号 ) 发 你 们 , 提 出 以 下 补 充 转 并 意见 , 一 并贯彻 执行 。 请

1 .县 级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 0 1 %上 缴 中 央 , 9 % 留县 级 ; 0 2 .市 级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 0 1 %上 缴 中 央 , 9 % 留市 级 ; 0 3 .省 级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 0 1 %上 缴 中 央 , 9%留省级 ; 0
及 时缴 入 同级财 政 的“ 府 非税 收入 汇 缴 结算 政
户 ” 由 同级 财 政 部 门在 规 定 时 限 内按 照 上 述 ,
水 资 源 费 的 分 成 比例 缴 库 。
二 o o八年 十二 月十 五 日
主题词 : 转发
水 利 资源
收 费 通知
信 息 公 开 类 别 : 动 公 开 主

水 资 源 费属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 额 纳 入 全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 费 时使 用 省 财 政 厅 印 安 徽 省 政 府 非 税
收入 票据 。
二 、 资源 费征 收标准 , 按省 物价 局 、 水 暂 省
4 .受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代 征 的 水 资 源 费 ,O 1 %上 缴 中 央 ,0 留 本 级 ,0 上 缴 3% 6%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2000年10月16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建委(城建局):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偿还水资源建设贷款,经省政府同意,调整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工业取地下水每立方米由0.04元提高到0.15元,其中,对保护区内地下水每立方米加收0.05元,待保护区地下水经治理恢复良性循环后,即停止征收;工业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每立方米由0.05元提高到0.40元;农业取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下水、地表水征收标准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自来水公司供应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和兴办的医疗单位、中小学校、小型水力发电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三、自来水公司供应工业等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提高后,供水价格可以相应调整,但须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增加用户负担。

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做到依法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提高标准后的增量收入,应主要用于东部山区生态环境建设、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归还我省大型水利工程内外债务。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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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1 / 2
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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