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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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一、接待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二、结算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三、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四、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五、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六、赠礼对象:仅为对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七、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礼品;八、外宾在雄期间的医药、邮电通信、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九、陪同客人员规定: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十、陪同人员经费管理: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十一、违反财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有关条例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黔价费[2002]211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211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切实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促进全省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规范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一)劳动部门(12项)1.省外劳动人员管理费;2.省内劳动人员管理费;3.县市内劳动人员管理费;4.待业证工本费;5.外出务工人员办证工本费;6.城乡待业人员就业管理费;7.外县劳动人员管理费;8.外省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9.外州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10.外县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

11.州内跨县(市)劳务人员服务费(黔东南州);12.外省外地区劳务人员服务费。

(二)计生部门(6项)1.流动人口审验证费;2.外来人口管理费;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费;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费;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料费。

6.流动人口证工本费。

(三)建设部门(2项)1.外地务工经商人口管理服务费;2.劳动保险费。

(四)民政部门(3项)1.外出打工人员未婚证费;2.未婚证明工本费;3.婚姻状况证明书费。

(五)工商部门(1项)对外建筑企业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上列24项收费项目全部予以取消,同时名称不同,但实质内涵是相同的类似收费项目一并取消。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实编韦英芳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实编韦英芳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实编韦英芳发布时间:2021-09-08T01:14:49.21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4期作者:韦英芳[导读] 从小单位出发,以实际工作案例,延伸性的编制祥细的可操作性的属实的内部控制流程。

浙江东阳农村经营管理站摘要:从小单位出发,以实际工作案例,延伸性的编制祥细的可操作性的属实的内部控制流程。

关键词:内部操作流程编制二0一六年底,针对单位财务管理及业务工作的衔接度,为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好一个单位的财务经费及经费使用的效益效果和业务项目的有效性,收益性,政府部门财政系统特下发文件要求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日常办公、运转效果显著,财务的发挥度编制通俗易懂、易于操作、程序流畅、管理到位的具体内控手册及评价报告。

本人作为财务人员,看到所在县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一系列严重制度性漏洞问题。

也为农村财务管理参考借鉴来个示范作用,从某单位现实际情况结合工作职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编,作如下描述:※浙江某单位属县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性质监督管理类全额拨款类型,编制x人,在职x人,编外 x人(其中审计人员x人,驾驶员x人),主抓农村经济工作。

整个内控分五大块:层面管理制度、实际操作制度、配套制度、职业道德、未来内控方向。

一、层面管理制度(一)单位工作职责及分工1、全面性指导工作。

(单位负责人)2、单位日常办公事务包括办公室、财务、人事、统计等。

(工作人员)3、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清理、财务公开、三资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

(单位负责人)4、依法承担农村经济统计。

(单位副负责人)5、依法进行农村财务内部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人员)6、依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具体工作人员)【】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如果人员充足,财务、人事等重要岗位必须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以便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五)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4•【字号】黔府办[1988]72号•【施行日期】198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1988年6月4日黔府办〔1988〕72号)对内接待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影响面广的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对内接待工作中,既要热情周到,提高服务质量,又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为此,根据全国对内接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内接待工作实行统一与分口接待相结合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黔视察工作由省统一接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的要求,做好食宿、用车和安全、警卫等工作。

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正副部级、外省(市、区)正副省级和相当职级〔以下简称正副部(省)级〕的领导同志来黔,业务工作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并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领导同志;食宿和工作用车等,由省政府接待处统一安排。

省内随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用车,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领导同志集中活动时,安排大、中型车辆。

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正副司(局)级、外省(市、区)正副厅(局)级和相当职级〔以下简称正副司(厅、局)级〕的领导同志、知名人士、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各种团体来黔,食宿等接待工作,由有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根据车辆情况酌情安排工作用车。

以上各级领导同志来黔离黔时,除负责接待工作人员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不要到边境、机场、车站迎送;在黔期间,除约请者外,不请不到。

二、认真执行食宿及用车收费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宿、用车,原则上不收费,膳食费每人每天在收其出差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元五角。

正副部(省)级领导同志的用车,按有关规定收费;住宿费按本人报销标准收取;膳食费每人每天在收其出差费基础上加收一元。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3]9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9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来投资者投诉的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投诉是指投诉人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需要提请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与被诉人之间关系的诉求。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按本规定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也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内:(一)已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二)正在申办过程中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三)已终止经营的外来投资者。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中,应当恪守职责,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招商职能部门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

各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七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公正、合理地协调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黔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17〕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贵民集团公司,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5日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推动网上政民互动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贵州省财政厅在互联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全省财政行业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厅网站是贵州省财政厅唯一的官方网站,中文名称为“贵州省财政厅”,域名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网站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则称各单位)和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共同建设。

第五条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是厅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厅网站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厅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年度厅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存在问题。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履行职责和服务公众的政府信息内容发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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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1日
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单位接待外宾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需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外宾接待费严格按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开支,并单独列支。

承担外宾接待任务的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访的外宾,省级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定等,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招待或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定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黔当天),招待人数可由省级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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