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黔卫人字[93]139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具(市、特区、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及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自一九八0年我省二厅一局下达“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以来,对保障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卫生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搞好本职工作和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几年来,所执行的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经研究,作如下调整(见下表):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表

调整后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适用于卫生事业性质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防疫站、药品检验所、医药科研机构等单位。机关、学校、厂矿的医院卫生所(室)可参照执行,但只限于专职从事放射、检验、急诊抢救和直接处理污水污物的人员享受。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上述条件,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执行。其实施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医疗卫生津贴是属于保健性质的,不能平均分配、人人有份,故仅限于长期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享受。根据工作量大小和接触有毒、有害洧传染危险

的程度,省、地、州、市执行一级或二级的津贴标准;县(市、区、特区)执行二级或三级的津贴标准;县以下执行三级的津贴标准。发放各类津贴具体范围是:

(一)发放一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甲类)防治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卫生防疫部门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发放二类津贴范围

在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直接接触病人的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以及卫生防疫部门监测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中的太平问从事专职工作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发放三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和疫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发放四类津贴范围:。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五)参加手术的各类人员,按次数发给误餐补助,补助标准由单位研究确定。

二、发放办法:

(一)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津贴的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以各类津贴标准除以三十天为准,折成日标准);

(三)病假、事假、公出、离职学习和休假不计发津贴(不含放射人员规定的休假),调离本岗位后,应立即取消其津贴;

(四)发放津贴的单位,根据本通知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发放津贴的—些问题的说明:

(一)口腔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系指在门诊工作的人员;

(二)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医院指固定在病房、门诊的清洁工、修理工、洗衣房、供应室等人员,不包括病区集体打扫卫生和回收敷料工作的人员;

(三)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系指专职在麻风病防治站、院、村、研究所工作的人员和县防疫站内设慢病科(皮防科)麻防专业人员;

(四)在结核病防治院(站、所)、精神病院非直接接触病人的人员,按三类津贴发给;

(五)强致癌物质、强毒、强菌等具体范围见附件(尘毒含量不超过七九年卫生部、国家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不得享受津贴补助);

(六)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强毒指氰化物、有机磷、汞、苯、砷等;强菌指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布鲁氏杆菌、肉毒杆菌、马鼻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气性坏疽杆菌、破伤风杆菌、脑炎病毒、狂犬病毒等;

(七)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系指卫生防疫部门深入现场对某一种传染病、流行病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人员;

(八)专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后,从调离第二个月起,停发津贴。

四、经费开支:对调整后增加的医疗卫生津贴费用,由各发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渠道自行筹资解决;自行筹资有困难的;可暂执行原标准。

五、今后如国家颁发新的医疗卫生津贴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即作废。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 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云南省卫生副高职称晋升学历及年限要求

云南省卫生副高职称晋升学历及年限要求 很多云南的医疗同行都不知道晋升副高或者正高最权威的政策是什么,因此在评审的时候发现很多问题,不是这个没准备好就是那个没准备好,要么准备的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我的副高评审之路就颇为周折,论文准备了两年,专业课重考了一次,耽误了很多时间,现在发现网上搜的很多东西不真实,并不可信,我看了一下,关于云南高级卫生职称评审的很多政策都是错的,有的是过期的,在此,我将最新的政策贴出来,供大家参考还有一些我个人评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希望大家能留心阅读,最好能为同行们提供一定的帮助! 云南高级卫生职称评审通知如下: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第三条副高级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办法待卫生部出台后执行)。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者,方可获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范围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技术的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含中药)、护、技、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推荐、评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规。 (二)履职期间考核称职者。 (三)身体健康 (四)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我省统一规定。

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规定

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至关重要。那么,怎样算是违规?会受到哪些处分?应当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 相关规定怎么说 2012 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津贴补贴定义为: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但有些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这些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判断违规的要件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指出,判断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属于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

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 违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十二种: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2014年云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业知识练习题

1 患者张某,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感到胸部异常不适,随后出现呼吸困难,严重发绀,其最大可能及首要处理是:() A、肺水肿,停止输液 B、空气栓赛,立即左侧卧位 C、过敏,皮下注射地塞米松 D、心脏病发作,立即遵医嘱使用强心剂 E、低血容量休克,立即补充血容量 2 下列那些不是使用输液泵的目的:() A、准确控制输液速度 B、使药物速度均匀 C、药物用量准确 D、使药物安全地进入患者体内发生作用 E、补充电解质 3 影响血压的主要因素为() A、心输出量和大动脉弹性 B、心输出量和外周阻力 C、外周阻力和大动脉弹性 D、外周阻力和心率 E、大动脉弹性和心率 4 一般情况下计数脉搏的时间至少需要() A、15S B、30S C、50S D、1min E、5min 5 发生褥疮的最主要原因是() A、局部组织受压过久 B、机体营养不良 C、病原菌侵入皮肤组织 D、皮肤破损 E、皮肤受潮湿、摩擦刺激 6 各种类型的休克基本病理变化是() A、血压降低 B、中心静脉压降低 C、脉压减小 D、尿量减少 E、有效循环血量锐减 7 对于急腹症的病人最应重视的护理问题是() A、体温过高 B、营养失调 C、潜在的并发症:休克 D、潜在的口腔粘膜损伤 E、焦虑 8 急性胸膜炎的病人常取()

A、被动卧位 B、患侧卧位 C、侧卧位 D、端坐位 E、前倾卧位 9 口服毒物患者在洗胃时,每次洗胃液体量是() A、150-200 ml B、200-300ml C、400ml D、500 ml E、500-1000ml 10 呼吸中带有刺激性蒜味的现象见于() A、支气管扩张 B、肺脓肿 C、尿毒症 D、酮症酸中毒 E、有机磷农药中毒 11 静脉输液时,下列哪项不是液体检查的内容() A、液体的名称 B、浓度和剂量 C、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D、开瓶时间 E、液体的质量 12 进行下述哪项检查时,不必通知患者空腹采集血标本() A、抽血检查甘油三酯 B、抽血做交叉配血试验 C、检查血糖 D、检查二氧化碳结合力 E、检查肝功能 13 输液速度过快导致急性肺水肿的特征性症状是() A、呼吸困难、发绀 B、胸闷气促、烦躁不安 C、心悸、恶心、呕吐 D、呼吸困难、咳嗽、胸闷、咳粉红色泡沫痰 E、寒战、高热、呼吸困难 14 皮内注射的皮肤消毒剂为() A、络合碘 B、2%碘酊 C、70%乙醇 D、0.1%苯扎溴铵 E、2%过氧化氢 15 口臭患者应选择的漱口液是() A、1-4%碳酸氢钠溶液 B、1-3%过氧化氢溶液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 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 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 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 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 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 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 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2012年03月22日来源:云南省卫生厅【大中小】 标签:临床专科医疗监管云南寻医问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年文件) 【分类号】4072027909 【标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791230 【实施日期】800101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 剖工作的。 二类: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

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 第2/6页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黔卫计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卫计发[2014]1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培养合格的临床医生,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附件: 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云南省副主任医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晋升政策和报名要求

云南省副主任医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晋升政策和 报名要求 很多云南的医疗同行都不知道晋升副高或者正高最权威的政策是什么,因此在评审的时候发现很多问题,不是这个没准备好就是那个没准备好,要么准备的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我的副高评审之路就颇为周折,论文准备了两年,专业课重考了一次,耽误了很多时间,现在发现网上搜的很多东西不真实,并不可信,我看了一下,关于云南高级卫生职称评审的很多政策都是错的,有的是过期的,在此,我将最新的政策贴出来,供大家参考还有一些我个人评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希望大家能留心阅读,最好能为同行们提供一定的帮助! 云南高级卫生职称评审通知如下: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第三条副高级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办法待卫生部出台后执行)。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者,方可获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范围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技术的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含中药)、护、技、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推荐、评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规。 (二)履职期间考核称职者。 (三)身体健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 元,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 (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二、发放办法 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

贵州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书

贵州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基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者: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起止年限: 申请日期: 贵州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认真阅读本填报说明。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写出全称。 二、申请书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加行。一式三份(均为原件),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卫生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贵州省卫生厅科教处。 三、每一项申报项目的主要成员(含申请者)当年只允许申报1个项目。 四、封面右上角“项目类别”和“申报学科”由申报者填写,“编号”由贵州省卫生厅科教处填写。 五、“项目类别”请填写为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卫生管理学等五类;“申报学科”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学科请填写二级学科(如生理解剖学、传染病防治学等),临床医学填报三级学科(如消化内科、血液内科等),中医药学可填写二级或三级学科,申报管理类课题填卫生管理学。 六、在读研究生(无职称者)、已离、退休的卫生科技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七、本申请书与卫生厅下达的立项通知同时作为立项依据。 八、起止年月:起始时间从列入计划年度的9月份算起,终止时间为完成年度的 12月。

一、项目申报简要信息

注:1.此表必须逐项认真填写,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 2.项目名称能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二十五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3.申报学科填写要和扉页相对应。 4.申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注意小数点。 5. 专业或特长指长期从事技术岗位和研究的专业,最多不超过十个汉字。 6.参加单位数指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合作者所在单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7.项目组主要成员指每年参加研究工作四个月以上、在项目组内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最多填写7人,要求本人签章。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3.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8日)废止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登417号)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日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陸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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