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黔教发〔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19〕139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黔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
在我省农村卫生第一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设,到2011年底,在全省行政村实现了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分布不均、服务质量不高等,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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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09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一、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限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各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分配应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贵州分类考试招生网

贵州分类考试招生网为做好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和《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今年我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00:00至7月1日18:00,即高考成绩公布并划定相关录取批次最低投档分数线后。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填报本科和高职(专科)批次志愿。
(一)艺术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梯度志愿本科院校→(2)平行志愿本科院校→(3)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4)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5)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第一批本科院校→(2)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3)第二批本科院校→(4)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志愿(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5)体育高职(专科)院校→(6)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三)文史、理工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提前批本科院校→(2)国家专项计划本科院校→(3)地方专项本科计划院校→(4)特殊类型招生本科院校→(5)第一批本科院校→(6)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7)第二批本科院校→(8)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9)提前批高职(专科)院校→(10)高职(专科)院校。
2019年除艺术类梯度志愿、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次本科、文史、理工类提前批高职(专科),其他各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志愿设置见附件《贵州省2019年高考志愿纸质样表》。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
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时首先按考生总分(文史、理工类为高考合计总分、体育类为综合分、艺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检索,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05%左右的比例(艺术类按100%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放档案。
文史、理工类平行志愿高考合计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合计高考总分相同时,具有我省2019届普通高中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考生位次排序在其他考生之前。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情况,我们在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OO9年1月20日起试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贵州省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最高限价(元)省级市级县级23055、核素功能检查每个部位D23050001414碳呼气试验包括各类呼气试验次75.070.0250305肝病的实验诊断H250305016血清5’核苷酸测定项8.07.06.0H250305023腺苷脱氨酶测定包括血清、脑脊液和胸水标本项7.06.0250403感染免疫学检测H250403011乙型肝炎病毒外膜蛋白前S1抗原测定包括前S1抗体测定项22.020.018.034022、康复E340200035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30分钟/次20.015.012.0E340200036构音障碍训练次20.015.012.0E340200037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次15.012.0——结束——。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贵州省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社厅通〔2015〕153号各市(州)⼈⼒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2013年7⽉,省委组织部、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社厅通〔2013〕334号),决定在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以下简称基层副⾼评审认定)。
⼀年来,在各地⼈社部门的积极努⼒下,⼀批长期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员通过评审认定取得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极⼤地调动了⼴⼤基层专业技术⼈员积极性。
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政策性强,涉及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局和⼴⼤基层专业技术⼈员切⾝利益。
去年,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为进⼀步规范全省基层副⾼评审认定⼯作,在总结去年各地好的做法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评审认定的含义 (⼀)基层是指我省除县(市、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街道)以外的乡镇。
(⼆)基层副⾼评审认定是指对长期扎根基层、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申报本专业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参照现⾏相关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开展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作。
(三)开展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是对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的⼀项职称倾斜政策。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适当降低评审标准、降低任职年限、降低学历要求的优惠政策,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留住和引进各类优秀专业技术⼈才。
(四)申报⼈员取得的基层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别于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取得的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为全面落实国家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__年]9号)、《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__]38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的通知》(黔人通[__年]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体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1、主要职责和任务(1)乡镇卫生院按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2)、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3)、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和个体医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主战略,按照“遵循规律、道法自然,试点示范、创新驱动,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城市群和城镇组群为主体形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十三五”期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城镇建设不“摊大饼”、多“蒸小笼”,促进组团式、紧凑型、集约化发展,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制度。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省域落户限制,贵阳市需加快制定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到2020年,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排名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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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提高基层卫生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
方案(试行)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发展,从2012年起,对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考生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并核定省内合格人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省基层卫生组织实际和卫生人才队伍现状,配合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