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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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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15.03.20【实施日期】201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各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2015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基本目标之一,以校园足球为突破口推动学校体育整体改革。

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学生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

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工能)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贵州证监局:《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2年2月9日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某本人缴费年限)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

计算公式为:2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某1/C1+某2/C2++某n/Cn)/N;某——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13年7月9日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区,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确定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拟申请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未纳入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类循环化改造项目以及企业投资类循环化改造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黔教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教发〔202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2021—2025年,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有序增加,满足学生入学需求,消除义务教育阶段56人以上大班额;规划长期保留的农村学校教学生活条件持续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水平补强提升;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学校卫生、饮水条件得到有效保障;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加强,良好的育人氛围更加浓厚。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科学规划布局。

紧扣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适应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带来的人口流动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前研判学位供需变化,坚持城乡并重,科学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新增义务教育资源主要向城镇集中,优化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资源,坚决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二)巩固完善,提升办学质量。

坚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与优化提升办学能力相结合,充分优化利用现有校园校舍资源,有序新增城镇学位供给保障,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基本需要,更加注重学校办学质量提升,着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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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

(黔劳社厅发[2006]34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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