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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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6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6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6篇篇1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代理方)鉴于甲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有效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协议如下:一、服务内容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处理。

2.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签订;劳动纠纷的协调调解;社会保险的缴纳和报销;劳动人事事项的咨询和处理等。

二、服务费用1.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甲方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具体结算方式)。

三、服务期限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约定期限)止。

2. 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双方均可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协议。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2. 因违反保密条款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订有效。

篇2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鉴于甲方为了方便管理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特聘请乙方代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办理相关事宜,为确保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0]2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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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粤劳社[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粤劳社[2005]2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劳动、社保)局:现将《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按照《平台规范》要求,制订本地区详细规范,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在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八统一”。

《平台规范》落实情况将纳入2005年省政府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各市应在2005年6月底前,在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基层平台业务软件”,并完成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和就业岗位需求状况全面调查和建档建库工作。

三、按照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的建设要求,2005年底各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与所属县(区)联网的比例应达到50%,2006年6月底前要达到100%。

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组织考核,到2006年底前实现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五年二月六日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为完善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按照基本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设施标识、统一人员和经费保障“八统一”的原则,制订本暂行规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预算金额(万元) 2656.5 1768.0 1768.0 1768.0 1154.7 1154.7 1032.2 997.8
公告时间 2022-05-26 2022-12-09 2022-12-15 2022-12-15 2022-05-26 2022-05-26 2022-07-22 2022-06-27
序号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服 务能力提升(2022 年)项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 服务中心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 察管理系统升级改造(2022 年...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书-人事人 才板块业务系统升级改造(20...
近 3 年(2020-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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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代理项目规模
1.3.1 代理项目规模结构 近 1 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的代理项目数量主要分布于大于等于 1000 万区间, 占总代理项目数量的 31.8%。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3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人才业 务板块系统升级改造(2022 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化 业务运营(2022-2023 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业 务板块系统升级改造(2022 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业 务板块系统升级改造(2022 年...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书-社会保 险业务板块系统升级改造(20...
预算金额(万元) 1768.0 1768.0 1768.0 1154.7 1154.7 1032.2 997.8 650.6 650.6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企业代表组织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

调解仲裁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8月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6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6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6篇篇1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代理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代理事项1.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2. 代理甲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纳手续;3. 代理甲方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 代理甲方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审查劳动合同;5. 其他甲方委托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事务。

三、代理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协商续签事宜。

四、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费用协议执行。

2. 乙方在完成代理事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证明材料后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五、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代理行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代理事项;2.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个人信息;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需要甲方协助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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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文号:粤劳社[2000]256号
发布日期:2000-11-1
执行日期:2000-11-1
各市、县(区)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行为,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属中介服务性质,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

第三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也可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没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第四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
(一)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五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电大)毕业生;
(四)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
(五)流动就业人员;
(六)因私出境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七)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管理:保留劳动者原有身份、原技术等级(职称)、原已经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二)代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招聘广告、用工申报合同鉴证、职称评定、护照办理等手续;
(三)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应委托方要求,出具据实记载的证明材料;
(五)代办职业培训报名、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的报考、评聘手续及出境定居,留学政审(含代办护照)等有关手续;
(六)为用人单位代办流动就业人员就业证等证件;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应填写申请表,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件、拟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劳动年审手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属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履历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流动就业人员应提供外出就业登记卡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失业人员要同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书;属在职人员的,应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委托代理证明。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代理方应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方与代理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双方各存一份。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由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

第八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调档通知。

原档案保管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转递、交接档案手续。

第九条劳动者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登录。

劳动者档案的管理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委托方因调动(流动)需转移档案,应填写申请,凭调入单位同意调入及调档通知等证明材料,到代理方办理调档手续。

代理方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办法移交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料:
(一)已办理参保手续,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原单位应将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其它缴费记录手册、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或资料、工龄审定表、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等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二)已办理参保手续,但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原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将上述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三)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属于单位委托的,由代理方协助委托单位补办参保手续。

属个人委托的,可由代理方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定期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向有关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从有关规定。

因委托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造成中断缴费记录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方出具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委托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代理关系即自行终止,代理方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实行社区管理。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不予建立代理关系,已建立代理关系的,解除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一)委托方应出具的有关材料欠缺,或材料虚假的;
(二)委托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不缴欠缴代理服务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三)委托个人因出境定居、死亡事制裁等难以履行代理义务的;
(四)约定代理期满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代理关系的。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委托方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一)代理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的;
(二)代理方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三)已批准出国留学,出境定居的;
(四)协议约定的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出现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代理期满需续约的,代理双方应在代理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协议期间,委托单位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应当在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前30日内书面通知代理方及本单位职工,及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或变更委托主体手续。

第十七条双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解除、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结算及档案等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方应按下列情况移交档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一)委托人调动的,档案及保险关系资料转移至调动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协助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委托人退休、出境定居、失踪或死亡的。

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退休手续或协助将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委托单位发生重组行为的,转移至续签变更代理协议的主体,或双方约定的单位。

属情况之二,且劳动者属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英雄、劳动模范,其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

第十九条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委托与代理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当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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