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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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闽价服[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1〕12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减免政策。

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手续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

二、降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一律按2‰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略)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闽价服[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14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199号)将于2014年6月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9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服务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外设立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福建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规定或者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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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闽人社办〔2016〕264号
省物价局办公室:
贵办《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函》(闽价办通〔2016〕18号)收悉。

现就是否保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函复如下:
贵局《关于重新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14]292号)的执收对象只有我厅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执收期间,该中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了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职介中心已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按闽人社文〔2015〕400号文的精神已转到专门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工作上,原有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服务项目从2016年10起全部停止(原代理业务已全部妥善处置),经费来源从经营收入改为购买政府服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鉴此,我厅不再申请保留职介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请贵局按相关规定取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权属调查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

未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

二、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除土地权属调查费外,涉及土地登记的其他收费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有出台新的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7.20•【字号】闽价[2001]房字277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77号2001年7月20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有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收费标准为1.1‰,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为1.3‰;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2.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二、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征地管理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4-2.1%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计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3.92‰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2.94‰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2.45‰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1.96‰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47‰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1.23‰计取。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闽交办财〔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交办财〔2015〕4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各设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级和设区市两级分别编制目录清单,省级定价管理的直接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6项,详见附件1。

各设区市要抓紧梳理本辖区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在门户网站上更新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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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2]3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2〕37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决定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1〕352号)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厅下属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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