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宁价费发[2003]20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204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协管[2003]07号)收悉。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标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签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付费,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文件及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全省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南价费[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2〕33号)南宁市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精神,现将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三、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说明:(1)收费标准已含技术报告、证书制作费。
(2)旧建筑物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测点的计算是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每条引下线计算一个测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2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8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隔25米有一条引下线)、屋顶突出的金属与避雷带相连接计算一个测点。
每个测点按70元计算。
3)新建建筑物跟踪检测、竣工检测按照附件3《新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收费(平均每63.2平方米计一个测点)。
(4)专项雷电防护工程指建筑物的防雷整改和各类设施、设备及其他场所的防雷或防静电工程。
(5)防雷设施的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设施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一)按照国家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
(二)第4、5两项为特约检测项目,不得强制检测并收费。
(三)第7项为超期占用设备收费,即从送检单位开始使用设备之日起计算,10日内免收费用,超期使用按本项标准收费。
1风压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2雨水渗漏性能检测元/m24003空气渗漏性能检测元/m22304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5破坏性能检测元/m233006设备调整元/m21507设备占用费元/m2天200二建筑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按照国家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1抗风压性能检测元/m22802水密性能检测元/m22003气密性能检测元/m21204设备改装调整元/m2400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口、三亚市物价局,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价格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94号),整顿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对我省有型建筑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9-03-30 --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说明: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章来源发布时间 2009-07-15 09:22:32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苏价服【2014】383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文各省辖市、省管县(市)物价局、住建局(委):为适应当前工程造价领域新要求,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标准见附件1。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此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
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执行日期之前已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5日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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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 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 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 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 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 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 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 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 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 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 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 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 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收 费 项 目
基准费率(‰)
收费基 数 500万
501-10001001-30003001
元以内 万元
万元
元以上
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工程造 0.8 0.6
0.4
0.2
价
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 1.5 1.3
1.1
0.9
价
工程施工图
土建及配 套的安装 工程
工程造 5 价
4.5
4.2
4
预算、结算 专项安
或标底的编 装、二次
பைடு நூலகம்
制
装饰、园
林绿化工
工程造 5.8 价
5.5
5.2
5
程
工程预 算、结
土建及配 套的安装 工程
送审工 4.8 程造价
4.3
3.8
3.2
算、标 专项安
底、投标 装、二次
报价的审 装饰、园
核
林绿化工
送审工 5.8 程造价
5.3
4.8
4.3
程
编制工程 量
土建及配 套的安装 工程
工程造 4.2 价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3.7
3.4
3.2
专项安
清单
装、二次 装饰、园 林绿化工
工程造 4.6 价
4.4
4.2
4
程
土建及配 套的安装 标底、投 工程
工程造 1.1 价
1.1
1.1
1.1
标报价的
编制或审 专项安
核(仅单 装、二次
价)
装饰、园
林绿化工
工程造 1.4 价
1.3
1.2
1.1
程
工程造价纠纷的协调 鉴证
工程造 价
4.5
4
3.5
3.2
工程造价进度控制 工程造 1.6 1.4
1.2
1
价
钢筋抽筋计算、审核 实际抽 15元/吨 筋量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 咨询
每人每 日
400元
注:1、按上表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2、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按耗用工时(日)计费,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
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