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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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闽价服[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14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199号)将于2014年6月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9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服务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外设立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福建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规定或者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2006年3月17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你单位《关于继续将“保存人事关系”等服务费纳入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请示》(海人函[2006]5号)收悉。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文件规定,人事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档案、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等两项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我省近年来这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现就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人才市场等有关部门接受委托,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按每人每月3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委托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整保管、代办户口落籍与管理、办理委托人的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及档案工资调整等。

单纯存档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

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对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

二、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一)受理费:个人申请按5元/人收取;单位申请按10元/人收取。

(二)协调争议成功:个人申请协调成功的一律按40元/人收取;单位申请协调成功的,初级职称按70元/人收取,中级职称按120元/人收取,高级职称按160元/人收取。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闽质监〔2017〕241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为规范检定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省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四)型式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器具。

三、承担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单位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及技术能力负责本辖区的检定工作(福州市区由省计量院负责检定工作),同时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计量处。

同时,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执法力度,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工作台账,对发现不诚信的企业,将其列入质量诚信“红黑榜”。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珠算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珠算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珠算等级
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7.07
•【字号】闽价费[2009]268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珠算等级考试收
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9〕268号)
福建省珠算心算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珠算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闽珠字[2009]第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8]4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核定珠算等级考试费收费标准5元/人.场。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27•【字号】闽价[2002]费107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07号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省气象局:你局《关于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02]3号)和《关于核定气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02]2号)悉。

为进一步促进气象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更好地规范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为2002年2月20日至2003年2月19日,试行期内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单独立帐、独立核算。

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根据各收费项目收支情况和市场反映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单位:元)表一:防雷检测、图纸审查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建(构)筑物高度24米以下点60防雷检测高度24-45米点80高度45米以上点1002烟囱.水(铁)高度24米以下点70塔防雷检测高度24-45米点90高度45米以上点1103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仓库)防雷装项1000置施工图纸审查4新.改.扩检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每套图纸1500纸审查5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每套图纸10006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仓库)防雷装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最高不超过1万元施工质量跟踪检测验收7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8层以上每幢最高量跟踪检测验收不超过3万元;8层以下含8层每幢最高不超过1万元8专项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验收防雷工程总造价3%9易燃易爆场所(仓库)防雷检测点10010计算机机房防雷安全检测大中型机房(>140Me2)800小型机房(≤140Me2)50011接地电阻检测点6012电源避雷器测试只6013防静电接地检测点6014信号避雷器测试只4015绝缘电阻检测点6016磁场强度测试项20017土壤电阻率检测点6018发证建档手续费套50表二:专业(项)天气预报、情报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年度天气预报年400每年12月预报年的天气2季度天气预报季1003月天气预报月804旬天气预报旬405整套中长期天气预报年面议6中期(3-5天)月1207短期(1-2天)月5008短时.定点天气预报次500需雷达开机,另酌情加收9其他专题气象服务次协商远洋导航.火险天气预报10大气环境评价和气象论证项协商11气象警报接收机服务年250012气象微机服务工作站部/月250013传真气象服务月100014电视.广播.报纸(刊)媒体气象服务协商15寻呼网.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天/次25016集群移动电话气象服务部/月10017计算机网络(站)气象服务协商18"121"气象电话服务按原有关文件主信箱0.3元/分钟,分信箱0.8元/分钟.规定收费.19气象卫星接收机专项观测次400提供卫星云图资料20高空探测气象服务次1000 21多普勒气象雷达专项服务次800 22气象资料证明份700 表三:气候分析和基本气象资料加工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气候旬报旬20 2气候月报月30 3气候影响评价年100 4气候诊断年120 5气象灾害年鉴年150 6风玫瑰图月200 7气候应用分析次面议8农业气象情报份50 9天气雷达图片资料张50 10天气雷达数字资料张10011卫星云图图片资料张5012卫星云图数字资料张100表四:气象仪器检定、检修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检定收费标准检修收费标准1动槽水银气压表支140200-5002海拔高度表支7050-1503各类温度表点810-504双金属温度表台10080-2505毛发湿度计台15080-2506温湿度计台240100-3007温湿度表个9080-1208毛发温湿度表个7050-1009通风干湿表套14080-15010自计钟台7080-15011电接风向风速仪台140200-60012电接风仪记录器台110150-40013轻便风速仪个140150-30014热球式微风仪台130150-30015虹吸雨量计台17080-25016遥测雨量计台270150-40017空盒气压计台14080-20018空盒气压表个15080-15019用计量设备搞科研检定小时协商协商20对进口的气象仪器,要增收80%的检定费21对超过检定期限的仪器,超检一年加收50%的超检费22对送来非成批仪器而又急需检定的,加收50%检测设备的损耗费表五:气象通讯设施(网络、线路)租用和信息网络技术服务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1100波特速率小时/条202300波特速率小时/条303≤600波特速率小时/条404用户调用接口月505气象服务通讯网技术服务项目适当收取技术咨询费.信息费和劳务费(占每套系统硬件费的5-10%)表六:气象资料复制服务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打印气象资料A3张 2A4张 1B4张 1.6B5张0.62打印气象彩色图象A3张10A4张 5B4张8B5张 43复制气象资料软盘张 53480磁带盘804mm磁带盒1008mm磁带盒120CD光盘张15可擦写光盘张304提供气象资料图象照片张105代用户摘抄气象资料天150不足半天按半天收费6提供手工统计加工气象资料天250不足半天按半天收费表七:气象资料交付服务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通过网络发送气象资料兆102通过电话传送气象资料兆10表八:气象资料加工处理服务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定时值个0.22日值(含合计.平均.极值)个0.53候值(含合计.平均.极值)个 14旬值(含合计.平均.极值)个 25月值(含合计.平均.极值)个 36年值(含合计.平均.极值)个107累年平均值.极值个15注:其他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由气象部门和委托单位协商议定,报我局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日期:2011-08-24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FJ00206-2600-2011-199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6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6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6号2002年1月24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调整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综合[2001]3号)悉。

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电工、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切割)、电梯驾驶、制冷、矿山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和企业负责人、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均为3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120课时);按规定进行复审,其收费标准均为1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40课时)。

二、“培训的材料费”根据各类培训学员的实际需要按实收取。

收取“培训材料费”使用税务票据。

三、培训收费标准含举办培训班所需的办公经费、报名费、实习费、考试费、发证费、老师酬金、场租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四、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和收费,培训课时不足,要按平均课时费扣减培训费。

五、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IC卡)工本费调整为20元/本,复审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六、该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收费均向培训个人收取,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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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6]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16〕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运用收费政策服务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清费减负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按照附件1及附件2规定
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
〔2015〕59号)精神,对工业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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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卷尺、体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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