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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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46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中涉及就业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29号文第一条“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公共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一)人事档案保管补贴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每份2.6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在待业期内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保管待业期内的人事档案,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管期人事档案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3.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个以上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应占50%以上)招聘团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每个招聘团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4.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贴。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200家以上,提供岗位5000个以上条件的,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就[200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7.11【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5]5号)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是指下列人员和单位:(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在本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转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刑释解教人员。

(五)本市户籍并在市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二、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为26种:社区组织的家政服务、街道便民服务员、门卫保安、机团单位后勤服务、三车保管、物业管理员、仓管员、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环卫工、保洁保绿、废品回收、街道居委就业、病人看护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管理义工、出租车司机、出租屋管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社区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律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
贴标准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2015社保年度省地税局调整缴费基数公告》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社会保险年度相关调整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办函〔2015〕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通告如下(见附件):
一、我市2015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2408元不变,省、市各类参保企业按此标准计算养老保险补贴。

二、因我市2015年7月1日起取消灵活就业住院医疗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补贴统一按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不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补贴。

三、期中补贴标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市就业专项资金2015年7月-2016年6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览表》(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8日来源: /fg/detail2007850.html。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6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的精神,加大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二、本通知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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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享受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仅限于本市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必须经市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镇)行政区域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的所在街(镇)和就业所在地街(镇)的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审核确认)。

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检查。

发现不符条件的,由所在区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严重违规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区或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当月享受的就业服务补贴。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是指由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开发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

三、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从事本市出租车司机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的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四、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社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社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五、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六、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保补贴可延迟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

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七、各单位在申领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

各区(县级市)就业办要先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其他形式,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1周,再送市就业办审核。

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八、除从化市流溪河林场外,社保补贴、就业服务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退出失业登记补贴的补贴对象不含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的城镇户籍人员。

九、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险、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市场专场招聘会的补贴,适用范围包括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

十、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十一、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3月29日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我市困难群体就业扶持作用,明确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一)社区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4)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的就业岗位或者财政预算支出的公益性岗位,由组织单位开具“广州市从事社区就业证明”,根据就业证明的约定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其中女性失业人员满50周岁以后仍不够15年缴费年限的,享受此项补贴可至55周岁。

(1)给予“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参照《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4号)规定,按其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3)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1、补贴对象:(1)大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招用“4050”以上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招用大龄失业和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3、对开展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受委托代收代缴收取了用工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灵活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4050”人员。

2、补贴标准: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1年的养老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二、社区就业服务补贴(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1、对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安置本市“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贴。

2、对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档案,按每份每年1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市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就业(介绍从事社区就业的除外),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100元;介绍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补贴150元;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80元。

2、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介绍本村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100元。

四、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被企业(单位)招用或从事社区岗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区就业证明,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社区就业证明的期限,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

其中招用“4050”以上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失业人员根据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至55周岁。

五、退出失业登记补贴(一)补贴对象:市、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因就业原因,在信息系统内为本市失业人员办理退出失业登记的,每个补贴10元。

六、人力资源市场专场招聘会补贴(一)补贴对象: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分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补贴项目:为本市户籍失业、无业人员组织的专场招聘会(含本市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4050”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应届毕业生、随军家属等专场招聘活动)。

(三)补贴标准:对全市性(含市、区联动)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0000元;各区、县级市(含区、街联动)等分市场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5000元。

(四)补贴办法:全市性的专场招聘会由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组织的,将相关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现场指导和检查。

附件: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申领程序附件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申领程序一、社会保险补贴(一)社区就业补贴1、申请单位(组织单位)提供给各区就业办资料如下:(1)《申领年月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2)《申领年月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名册);(3)《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新增人员提供);(4)《广州市从事社区就业证明》(新增人员提供);(5)特困证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6)《“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从事养老服务及家电维修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经市就业办审核,申请单位到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增减员后提供给各区就业办资料如下:《组织单位社会保险资助明细表》、《组织单位社区就业岗位补贴明细表》。

3、区就业办提供给市就业办资料:(1)《申领年月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2)《申领年月组织单位社会保险资助明细表》、《组织单位社区就业岗位补贴明细表》;(3)《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广州市从事社区就业证明》复印件;(4)《申领年月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5)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养老服务及家电维修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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