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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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修正)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开展和教育公平,国家实行教育投入逐年增加的方针。

国家财政应当保证教育经费的逐年增长,各级政府应当把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照法定比例拨付。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支持和规范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教育事业中的特殊教育,为残疾人和特殊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教育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和特殊儿童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服务和设施。

第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的开展,保障农村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资助。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建设,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第十七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青少年的教育,保障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十八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开展,促进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提高。

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开展,促进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提高。

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和市场的对接,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用性。

第二十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和支持终身教育事业的开展,为人民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终身教育课程的开发和教学,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

国家实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推动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同时,国家对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以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教育工作中的分工和管理职责。

其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正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和高等院校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广东调研,还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对教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修正草案第五条中规定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3.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的通知(1995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从9月1日起实施。

日前,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等五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教育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当前学习宣传的重点是认识制定《教育法》的重大意义,理解《教育法》的内容实质。

为了帮助各地、各部门组织好《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准确把握《教育法》的原则精神和有关重要问题的内涵,现将“《教育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宣传参考。

学习宣传中的有关反映和问题,请及时通报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一、制定《教育法》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明确提出了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教育事业的发展尚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制定《教育法》是为了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举措,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等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使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

二、制定《教育法》的宗旨及指导思想作为一部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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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解读
08
2021
31
国家鼓励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展开中外合 作办学,培养国际化人才。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进入国内进行学习、 任教,和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2021
3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09
解读
2021
33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按预算拨发教育金费的,将适情结依法给予处分。 2.结伙斗殴,寻衅挑事等扰乱,破坏教学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021
16
(三)补充说明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
为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2023最新整理收集 do someth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2021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解读
2021
05
20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

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

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

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笔记
一、立法依据
修正案第63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义务教育和自学的权利,负
责维护教育的基本秩序和质量。


二、内容
(1)第一章总则
它建立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义务参加教育,国家保障教育权利,国家维护教育质量,建立公平的教育机会,发展科学文化知识,维护
社会稳定和发展。

(2)第二章公民义务参加教育
它规定,公民有义务参加教育,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实施义务教育,保障义务教育的资金、人员和设施。

(3)第三章保障教育权利
它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保障劳动者和农民子女以及其他
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保障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保障公民自学的权利。

(4)第四章维护教育质量
它规定,国家维护教育的质量,加强教育管理,建立教育质量保证体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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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Guan整理)1、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教育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教育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是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和反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的最深切的体现;依法治国需要千千万万各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自然离不开现代化、法制化的教育,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教育现代化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

(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等。

3、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涵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治教的原则(要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有利的保障,保证教育实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这也是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没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对于教育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做);(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对公民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实行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5)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教育不得有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内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整体进步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层次的要求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有利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化工程的顺利实施)。

5、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4)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8)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

6、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其内部形成了(1)教育宪法性规范、(2)教育法律规范、(3)教育行政法规规范和军事法规规范、(4)教育行政规章规范、(5)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6)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等组成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体系。

从教育法内部的横向关系来看,教育法的结构系统主要包括:(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义务教育法;(5)学前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它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是由教育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决定的。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这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8、《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有许多种。

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以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我国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的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们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3、《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素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14、教师法规范的主体是教师。

教师是教师法适用的对象。

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15、教师资格要素:(1)国籍要素;(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3)业务要素;(4)学历要素。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16、《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17、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1)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2)高等教育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3)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4)高等教育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由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的。

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就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体现:(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又一个重要任务。

18、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制就是高等学校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高等教育法》中的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内容);(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法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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