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县级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承包地。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满足农户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贷款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仅包括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二)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且抵押率控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承包价格的50%以内(剩余承包期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期减去已使用的承包期);(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
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种植、养殖经营活动无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第七条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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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在⼴⼤农村,⼟地承包经营可以依法进⾏流转,还可以按规定进⾏抵押贷款,那么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内容是什么,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新⼟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第⼀章总则第⼀条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为抵押⼈,长丰科源村镇银⾏(以下简称“贷款⾏”)为贷款⼈和抵押权⼈。
第四条⼟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地承包权、不改变⼟地的农业⽤途。
第⼆章借款对象、条件及⽤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然⼈,具有完全民事⾏为能⼒,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拖⽋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发⽣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可优先办理。
第⼋条借款⼈必须是⼟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5.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6.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村经营者提供融资借款的一种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具有较高的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措施,为农村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也促进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民财产权益,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具有非常高的价值。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着对农民劳动成果的肯定,农民凭借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土地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稳定的农业生产要素,保障了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应。
再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优势1. 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为农村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
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农民可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解决了农村经营者融资难的问题,使得农村经营者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 降低融资成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高的价值,作为抵押物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获得较低的利率优惠,减少了融资成本。
3. 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推行,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融资借款,农村经营者能够获得资金支持,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产品供应,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实施机制1. 确定权益清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实施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权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转让权。
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是稳定的,为融资提供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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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1.农户(1)借款申请书;(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1)借款申请书;(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
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第十四条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二)抵押人身份证明;(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
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抵押物监管及处置第二十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转让。
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
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
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