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广东省技工学校审细则(评审表)

附件2:
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
(2009年修订版)
(讨论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订
二〇〇九年三月
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说明
1、必须按《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的条目顺序提供近三年的佐证材料。
2、本《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中没有注明时间界限的,均指进行评估时的前—个学年。
3、本《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统计的各项指标系指校本部数(含人、财、物均直属于本校管理的校外部分,但不包括联合办学的分校、校外班等)。
4、如果每项累计减分的总分超过标准分数的记0分。
5、大专层次是指普通高校大专、职业高校大专、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及以上等学历。
6、评估的总分在900分(地处山区或农村的技校850分)以上,评估专家组方予以投票确定是否达到广东省一类技校设置标准。
但近三年学校存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且情况属实的,不予评审一类技校。
7、本《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2009年修订版)》一式四份,评估结束,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学校、主管部门、所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性保障厅各存—份。
01办学方向(20分)
08实习设施附页
常设专业实习场所、实习设备情况表
09专用教室附页
专用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具情况表
11体育设施(25分)
11体育设施附页。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粤劳社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为了使我省技工教育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技工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增强技工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加快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现将《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六章学分奖励第七章学生毕业第八章学校收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与社会充分就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促进技能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满足各类群体接受多样化技工教育的需求,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分为学年学分制和完全学分制。
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基本学制为三至五年,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完全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三条学分制首先在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试行,在总结提升经验做法后面向全省技工院校推开。
技工院校职称评聘细则

技工院校职称评聘细那么一、绪论技工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工作,为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社会经济开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为了标准技工院校的职称评聘工作,制定本细那么,旨在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技工教师,推动技工院校教育水平的提升,促进技工教育事业的繁荣开展。
二、职称评聘的根本要求1.技能要求:被评聘者应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相关技术设备和工具。
2.教育背景:被评聘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等同于相关技工专业的工作经验。
3.教学经验:被评聘者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包括带教实习生、指导学生参与实践工程等。
4.教学效果:被评聘者的教学效果应当良好,能够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相关技工岗位的毕业生。
三、职称评聘的级别和条件根据技工教师的资历和能力,技工院校的职称评聘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初级、中级和高级。
具体条件如下:1.初级职称评聘条件:–被评聘者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
–在技工院校连续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并能够参与相关科研活动。
2.中级职称评聘条件:–被评聘者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在技工院校连续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并发表过一定数量的与教学相关的科研论文。
3.高级职称评聘条件:–被评聘者应具备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备较高的科研能力。
–在技工院校连续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
–取得卓越的教学效果,并发表过一定数量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科研论文。
四、评聘程序1.申请报名:欲进行职称评聘的教师需向所在技工院校的人事部门提交个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评审材料提交:教师需按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包括个人简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教学效果、科研成果以及推荐信等,提交给人事部门。
3.初审:人事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评聘条件的候选人。
4.面试与考核:符合初审要求的候选人将进行面试和教学能力测试,评估其教学和实践能力。
问题解释: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问题解释180926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问题解释一、适用范围。
我省公办技工院校、民办技工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指人社部门办、行业办和国有企业办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公办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民办技工院校指民办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指省(市、县)级教研机构,如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和市职业技术教研室。
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指由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并管理的单位。
公办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实行评聘结合,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
公办技工院校编制外聘用教师申报职称,学校需要建立相应制度,对各级别职称申报人数要有限定,对不同级别职称要体现工资待遇差距。
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民办技工院校因没有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等强制性的政策限制,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可选择评聘结合,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除需要制定推荐办法,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二、基本条件1.师德考核:改革首年,考虑时间关系,暂时以年度考核为主。
2.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如申报高级以上职称,要求具备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学历,预备技师班毕业是指学历,并非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
3.资历:从被聘为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或休产假者,扣除学习或产假的时间。
资历计算截止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双肩挑人员资历的计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自被聘为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聘在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自取得同级别职称之日起计算。
4.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所有申报人员都需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
可提供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高中(中职)以上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教师申报的,可提供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5.转系列:不同系列职称之间的晋升,需要按全省的转系列规定执行。
广东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导细则-广东职业技术教研室

11.组建校企合作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职责分工明 查阅成立文件及人员分工、职责、活动记录等相关资料。
确。建立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运作流程清晰、操作性强。
四、校企合作
12.校企共建合作实体,形成多元合作模式,如生产实训中心、 查阅合同、协议和记录,现场考察、电话调查。
冠名班等等,营造真实工作情景的教学环境。
附件 1: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导内容及方法
督导项目
督导内容
1.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教学管理
制度
2.教学管制度汇编、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工作 总结等资料。 查阅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任命文件、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等资料。
3.设立校级教学质量督导机构并正常开展工作。
A、现场考察实训实习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上墙; 查阅实训实习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考核等资料。 B、查阅实习计划、听课、测试。 C、查阅校外实习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考核、实 习计划、实习指导人员安排、实习合同、实习记录等资 料,电话调查。
10.教研教改。有专门机构负责教研教改工作,组织教师开展 教研活动,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 查阅成立文件、教研教改效果、教研活动计划、总结, 创新。广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课件内容丰富,教学 课题研究、撰写论文、编写教材等相关资料。 效果好。教研活动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
1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职业能力课程 标准(教学大纲),设置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的专业课程;共同 查阅合同、协议和记录,现场考察或电话调查。 制订评价体系。
7
14.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企业安排研发创新人才对教师进行传帮 查阅学校聘请企业人员名单、上课时数、讲座内容等相 带,为教师举办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内容的培 关资料和记录,电话调查。 训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粤人社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以粤人社规〔2014〕3号发布自2014年8月28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资格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在广东省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二、设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或“XX 市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申请设立广东省民办技工学校

申请设立广东省民办技工学校发布日期: 2006-07-24一、内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技工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设置依据我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三、设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
联合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
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省属单位举办的学校名称为“广东省××技工学校”;市属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名称为“××市(县、区)××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
(五)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四年月1 / 58自评分专家评分依法举办(否决项)标准: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评分办法(否决项)技工学校的设立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①学校举办者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请示。
②学校举办者(公办技工学校主管部门、民办技工学校投资主体)拟举办技工学校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③民办技工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相关材料,包括成立决议、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民办技工学校校章程。
④在广州市以外的地(市)设立省属技工学校,需提交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自评:2 / 58专家评价:开办资格(否决项)自评分专家评分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评审办法(否决项)举办者必须是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违法、违规等相关行为。
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①举办者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机构、单位或组织的法人登记、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证件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材料。
自评:专家评价:办学方向(考察项)自评分专家评分标准: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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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评审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四年月
1 / 60
依法举办(否决项)
2 / 60
开办资格(否决项)
办学方向(考察项)
办学定位(考察项)
双证书制(考察项)
8 / 60
领导班子(分)
9 / 60
办学规模(考察项)
11 / 60
教案场地(否决项)
12 / 60
13 / 60
教案场地(分)
14 / 60
15 / 60
教案设备(分)
16 / 60
17 / 60
18 / 60
实习场所实习设备情况表专业名称:
此表可续.
19 / 60
专用教室(实验室)设备
(仪器、教具)情况表专业名称:
此表可续
20 / 60
学校主要运动场地、体育设备设施器材情况
此表可续
23 / 60
学校设施(分)
24 / 60
教师配置(分)
教师资格(分)
现有(拟聘)教职工情况表
此表可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