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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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等,预先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应明确,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审批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演练效果;(四)负责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并写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领导职责;(二)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三)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计划;(四)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五)应急救援组织和资源的调配与整合;(六)与外部协调和沟通的措施和方式;(七)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应急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预案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后需要重新审批。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引言煤矿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中应急预案管理是极为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2. 应急预案的定义应急预案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是为了对应临时发生的紧急事态而进行的制定、组织和执行的一项防范工作。

应急预案分为不同的类别,应急预案的类型包括总预案、专项预案和临时预案。

总预案即是重要的、全面性的应急预案,是由地方政府或者直辖单位制定的,以应对一切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专项预案则是根据特定的领域、特定的工程建设等而制定,这些预案也是为了保障安全和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

临时预案则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事件或场合而专门制定的。

3.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煤矿生产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涉及到煤矿企业的发展和安全,因此必须要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应急预案的管理。

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煤矿人员的死亡、煤矿设备的损坏和煤矿生产的停工、停产等等,这些都会对煤矿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我国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基本要求:4.1 预案内容的制定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预案、专项预案和临时预案。

总预案是最为重要的应急预案,是由当地政府或直辖单位制定的;而专项预案和临时预案则是由煤矿企业根据需要制定的。

总预案、专项预案和临时预案之间应该协同配合,确保各种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4.2 现场应急处置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和应急预案执行机构。

应急预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而应急预案执行机构则负责实施应急计划和处置应急事件。

应急预案执行机构必须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现场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____应对法》、《____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____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煤矿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煤矿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等所有制形式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应急预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用高效;(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作战;(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保障措施;(六)应急培训和演练;(七)应急信息报告。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编制、评审、修订和发布。

第三章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机构:(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处理应急信息;(二)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三)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四)信息保障组:负责应急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和发布。

第九条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机构职责如下:(一)应急指挥部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置;(二)应急指挥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三)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处理应急信息;(四)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五)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六)信息保障组:负责应急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和发布。

第四章应急响应程序第十条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处置:(一)现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二)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三)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五)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本(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本(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本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____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____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____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2024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2024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2024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及时高效、主动稳妥、分类施策、协调一致。

第四条煤矿所有者(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应急预案培训和设备保障。

第五条煤矿所有者(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之中。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煤矿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和后果评估,并确定适当的预案等级;(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四)紧急通信和警报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五)重要设备设施的保护和保养措施;(六)事故现场的隔离和封控;(七)伤员救护和医疗救援;(八)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恢复工作;(九)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十)其他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第十条煤矿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的应急预案不得执行。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煤矿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预案指挥,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加强联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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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臵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

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

(二)要素评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

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应急预案实施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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