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优秀研究生评选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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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

XX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

XX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XX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研究生荣誉称号,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及评选范围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学术之星、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一)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位课程加权(按学分为权数,下同)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及格(含)以上。

科研能力较强,已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

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SCI、EI、MEDLINE、SSCI、A&HCI、CSCD、CSSCI收录期刊上的研究生优先考虑。

研究生申请评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校期间完成的,署名单位必须是XX大学,署名原则上该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

(下同)4、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干部包括研究生班级干部,各级党团组织成员,研究生会和在学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学术团体、社团担任一定职务的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科研能力较强。

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75分(含)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及格(含)以上。

3、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4、在学校或学院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期(含)以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活动,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法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比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比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比细则————————————————————————————————作者:————————————————————————————————日期:法学院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和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4日修订)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个人,促进广大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校研【2009】36号、校研【2009】37号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副书记,院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班级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法学院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

三、一人不能同时获得两项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两项单项奖学金,但可同时获得一项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和一项单项奖学金。

四、评定委员会依据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导师意见并具体结合其学术、科研、参加各项班级、院级或以上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选种类:优秀研究生评选(A类)一、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1.三好研究生标兵2.三好研究生3.优秀毕业研究生4.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学金评选(B类)二、单项奖学金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课程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三、参评资格与评奖条件(一)参评资格:1、学习满一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定向生、委培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注: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在职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1)、该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及以上处分者;(2)、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3)、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4)、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5)、在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二)评奖条件:1、学习优秀奖(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术思想活跃,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拓宽知识面;(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的单科成绩不少于70分,评选以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

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学院院务会2008年12月25日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对法学人才的要求,造就出兼具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定》、《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法学实务对本科生专业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实际需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总结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本综合测评办法。

二、通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的成果,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家长、学校、社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三、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创新能力。

每学年(上一年9月1日至下一年8月31日)开始时计算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分+学年学习成绩×70%+创新能力分基本素质分= 5+(J/Jmax)×5创新能力分= (C/Cmax)×20以上各项计分必须属实,所有计分必须向各本科年级日常记录小组的同学提供证明,日常记录小组的同学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将同学们申报的活动项目记录入档;基本素质原始分和创新能力原始分没有上限,原始得分最高者分别为Jmax和Cmax。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记录小组是指各年级通过民主决策产生的,进行年级所有同学参加活动与表现情况日常记录的小组。

四、此测评办法须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进行。

具体测评流程由第六章“实施办法”规定。

本办法可在每学年初修订,修改部分从修订的该学年起生效。

五、本办法是评定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优生、优干等各类先进,推荐免试研究生和推荐就业的依据;如和学校规定相冲突的,则报学院党委、行政讨论后决定。

第二章分则一、基本素质测评(一)基本要求1、基本素质测评部分的固定基础分为5分。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四次修订)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个人,促进广大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评定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副书记,院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教务员,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班级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法学院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

三、评定委员会依据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导师意见并具体结合其学术、科研、参加各项班级、院级或以上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选种类:优秀研究生评选(A类)一、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1.三好研究生标兵2.三好研究生3.优秀毕业研究生4.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学金评选(B类)二、单项奖学金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课程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四、评选的必要条件:满足以下第一条和第五项中其他任四个奖项条件之一者均可参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

五、具体奖项条件评比细则:1、学习优秀奖(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术思想活跃,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拓宽知识面;(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的单科成绩不少于70分,评选以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

(3)积极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术年会,运动会等)。

2、优秀论文奖(1)参评文章必须为SCI文章,且按影响因子累加值的排序结果评出;(2)省级以上的会议论文可作为参评文章,省级以下的会议论文不作为参评文章;(3)参评文章是以参评者为第一作者或参评者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导师;(4)所有论文的第一作者所属单位须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5)所参评论文必须在评比前已发表(已接到用稿通知的算在内)。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调剂
崇文瑞 卢柯帆 冯林莹 高岸 罗欣雨 谭英凡
人权法 人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75.33 76.48 75.54 77.41 79.66 75.24
360 366 345 347 377 342
157.33 159.50 164.17 170.83 167.83 164.17
363 371 304 355 395 396 370 371 376 382 380 386 374 355 384 359 370 381 370 363 373 366 381 353 396 362 342 344 345 348 377 362 352 350 357 349 369 352 353 354 363 340
368 372 365 354 380 344 362 357 361 372 376 341 377 356 366 361 378 373 344 354 358 343 340 366 352 344 366 375 359 347 384 349 344 379 353 362 350 355
160.00 151.20 164.80 152.20 169.20 138.00 145.20 158.00 155.40 160.80 164.60 154.00 159.00 153.83 156.50 155.33 153.50 162.17 157.17 158.17 152.33 168.17 158.50 147.17 162.50 168.17 166.67 156.50 173.00 171.83 168.50 169.83 172.17 179.17 160.33 168.67 166.67 172.00 调剂 调剂
174.33 168.33 174.17 181.50 168.50 172.67 174.33 160.50 169.83 176.00 156.17 166.33 177.67 173.00 173.17 170.17 183.17 164.33 173.00 163.83 163.83 162.17 168.17 162.83 170.33 156.80 133.80 168.60 150.80 174.00 173.60 154.40 157.00 154.60 157.40 153.20 157.20 142.00 169.00 154.20 171.60 173.20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四川大学法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退役大学生计划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蔡芮 袁玉 杨悦灵 杨巧玥 潘炳华 黄秋 熊鑫 汪左宜 蒲莹帆 罗艳 王春艳 孙雨轩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79.91 79.60 78.93 78.54 78.54 77.98 76.51 76.19 76.19 75.84 75.71 75.00
74.45 74.2 74.075 74 73.7 73.5 73.45 73.275 73.225 72.95 72.925 72.925 72.875 72.825 72.675 72.625 72.575 72.5 72.375 72.325 72.3 72.275 72.175 72.125 71.95 71.925 71.725 71.7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诉讼法学
75.00 74.91 74.88 74.75 74.64 74.59 74.49 74.33 74.28 74.24 74.16 73.80 73.78 73.64 73.25 73.19 73.08 72.86 72.83 72.13 72.11 72.05 71.61 66.50
退役大学生计划
苏雅玫 黄丹 梁栋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76.44 75.58 74.90
340 347 344
169.75 163.50 162.00
黄妍 马文华 冯韬 王子超 周娟 陈睿

四川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

四川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

四川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钻研,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分为综合类和单项类,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的精神鼓励和颁发奖学金的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在推荐评选校级以上学生奖励项目时,要坚持相应的逐级推荐、逐级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要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奖项的评选中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表彰奖励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六条荣誉奖类(一)省优秀毕业生省优秀毕业生由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学校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推荐参评。

(二)四川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1.优秀研究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人数的10%~20%。

2.优秀研究生干部是学校对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授予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的5%。

(三)四川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是学校授予在校期间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的10%~20%。

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是学校授予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干部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毕业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的5%。

四川大学2013-2014学年优秀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干部

四川大学2013-2014学年优秀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干部
胡永银 江润洲 王琪
符尧 李辉 母克东 王海舟
严伟 杨健 王晓玉 程绍臣
夏静怡
王传芳 王展 安嘉黛 李梦涵
方路
李秋萍 樊金波
曾金晶 尚万 李波
尹星露 付伟 周聪聪
付讯 李慧杰 宁倩 王佩文
王永兴 王宇琛 吴小松 肖逸飞 张静 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11
曹巍 陈芳芳 冯畅 高慧 王佩文 叶庆 建筑与环境学院:(45)人 优秀毕业研究生:(35人)
袁铭 张立龙 周佩君 景玉芳 刘倩茹 张婷 陈美玲 李嘉璐 李宁蒙 陈晶晶 杨绍婷 袁彬瑶 外国语学院:(26)人 优秀毕业研究生:(20人)
吴琳 吴燕梅 岳颖 王玺
陈少炜 曾渝杰 杨滢滋 霍聪聪 江琴
赵靓琳 徐瑶珍
黄琴 袁泽瑜 罗鋆 谢金玲 李鹏 李红艳 陈盛 梁冬晴
吴茜 吕国凡
黄城烟 赵星植 冯春天 王抒情 都小莉 谢力哲 刘志遥 汪萍 刘歆 钟梦竹
孟德浩
王泽 黎东祥 向国菲
郑国
董永彬 姜俊方 娄婉秋 唐玉蕾
李波 易真珍 潘翔飞 胡媛媛
翟生强
杜海章 周余 吴超 吕顺 钟敏 陈露
陶伟 罗骁霄
李媛 曾杰 黄松
陈耀欢
李坦 李丹 赵静
张鹏
冯畅 李刚 马浩杰 王博
谭进波 孙荣 胡冰 柳晓芸
肖原
阳风帆 陈诚 王明欢 吕乾坤
张凤仪
吴疆 龚雷
黄瑜瑜 李小龙 李剑
李雅婷
弥建立 邹霞 宋能文 余添 李沁园 于涵 王晓冉 张颖 王康力 左凯文
王启春 杨珊
李维雅
赵苏丹 刘泽慧 肖祥鋆 何芳
谢弈林 叶孝杰 朱海波 王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袁艺晗 游雪薇
朱学 冯艳娇 隋成龙 余陶 陈诗鸿毓 陈柳 罗维鹏 曾晓欢 曾勇 李晓琪 杨丽丹 米妍沙 程龙 郭玲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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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优秀研究生评选细则一、目的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参评学生范围为已完善学年报到、缴费、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基本条件1、法学研究生至少独立完成一篇法学专业论文(专著),且以四川大学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法律硕士必修课学分平均成绩必须80分以上。

2、本学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三年级法学硕士生、三年级法学博士生应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

4、本学年至少参加一项学校、学院党委或院团委或研究生会组织开展的“法之风”青年志愿者等社会或校园公益活动。

对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5、有创新成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四、评分比例法学硕士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30%,学习70%(学分平均成绩×35%+学术成果分);其中学分平均成绩为当年必修、必选课,加自己报2门选修课进行计算。

法律硕士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30%,学习70%(必修课学分平均成绩+学术成果分)。

五、时间以一学年为期限,从一学年9月1日起至本学年8月31日止。

六、学术成果评分细则(一)总体要求1、科研成果仅限于申报人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成员身份已正式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专著、教材,用稿通知、出版证明等无效。

2、合著成果,只对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60%∶40%或50%∶30%∶20%计算分值。

3、对于我院学生与外单位(机构、个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如果四川大学法学院没有列署名单位的第一位,则对该成果只按相应标准的50%计分。

4、同一内容的成果发表在多处或符合多个加分条件的,只计一个最高分。

同一人在同一本出版物上发表多篇论文的,同一本出版物只计一篇论文。

5、对于违反出版规则的期刊、书籍等出版物,由学院认定从发现违规现象的该学年起列为学院评奖的无效期刊;所有我院学生在其上发表的论文,不能获得学术成果分。

(二)计分标准1、期刊的正刊①发表在校、院级内部期刊上,每篇计1分;发表在省市级内部期刊上,每篇计1.5分。

该等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得分上限为5分,超过的则不计分。

②发表在一般公开期刊上,每篇计2分{已发表};发表在法学公开期刊上,每篇计2.5分{已发表}。

该等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得分上限为5分,超过的则不计分。

③发表在该年度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每篇计6分;发表在该年度北大版法学中文核心期刊上,每篇计7分。

④发表在该年度一般CSSCI期刊上,每篇计7分【即将发表】;发表在该年度法学CSSCI期刊上,每篇计8分。

⑤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每篇计10分。

⑥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加至10分;论点摘编100-1000字的,在原分数基础上加1分,论点摘编1000字以上的,在原分数基础上加2分,但总分都不超过10分。

注:学术论文发表在杂志社、报社等出版机构出版的增刊、×月号、专论、论坛、专辑等期刊正刊以外的出版物上的,不计分。

2、报纸新闻类文章不计分。

对2000字以上的学术文章,分别按以下标准计分;对1000—2000字的,按字数比例折算。

①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每篇计10分。

②发表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或其他中央新闻单位所办重要政法类报纸或重要报纸的政法专栏,每篇计5分。

③其他公开发行报纸,如川报、成都晚报等,每篇计3分。

④其他内部发行报纸,每篇计1分。

3、专著、教材个人写作部分以两万字为基点,按以下标准计分。

超过5万字,酌情加分,不足2万字,酌情减分。

①出版社为中央部属出版社计7分②出版社为省属出版社,含高校出版社计5分③其他出版社及内部发行计3分对于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本人论文在5000字以上且同一本论文集中有教授或副教授独著的论文的,计3—5分;本人论文在5000字以上但同一本论文集中没有教授或副教授独著的论文的,计2—5分。

4、已发表论文同时获省法学会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单位)颁发论文一等奖的,该文章再加3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获二等奖的再加2分,获三等奖的再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9分。

5、在全国各专业(二级学科: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学术年会中获奖论文,尚未发表的或者已发表但其加分标准低于以下标准的,可按以下标准计分,但不得重复计分: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7分;三等奖计6分;优秀奖计4分。

6、除以上五类刊物之外发表的文章,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给分,但不得超过正刊的一半。

七、未尽事宜,由院评审小组决定。

院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组老师和研究生导师组成。

四川大学法学院优秀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考评细则思想道德品质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通过个体自身的认识和社会实践,在政治倾向、理想信仰、思想观念和道德情操等方面养成的较稳定的品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规定,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结合我院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育人理念,针对我院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考评,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是《四川大学法学院优秀研究生评选细则》评分比例中“政治思想品德30%”部分的细化,满分30分。

该部分由扣分项目、班级民主评价以及辅导员评价三部分组成。

扣分项目为15分,实行倒扣制;支部民主评价为10分;辅导员评价为5分,三项得分总和则为政治思想品德最后得分。

一、扣分项目规定如下:(一)、参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1、触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参评资格;2、触犯学校和学院纪律,并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的;3、不遵守学术道德,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4、不遵守考试纪律,作弊或者组织、协助他人作弊的。

(二)参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种情形一次扣3分:1、未按照规定参加外事活动的,或者事先未申报,申报但未获批准而参加的;2、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或使用其他危险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3、通过网络或者在公众场合发表不适合的言论、煽动群众,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定团结的;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

(三)参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种情形一次扣2分:1、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学院要求参加的学术活动或其他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的;2、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在各类自荐书、申请书、自我鉴定等公开提交的文书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或在各类申请书、总结汇报材料中抄袭他人内容或雷同的;申请助学金、贫困补助、助学贷款等隐瞒真实经济状况的;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的情况;3、在学校、学院寝室卫生、安全检查中得“差”等、或被通报要求整改的、或不配合检查的,各室员均扣2分;相关宿舍长或责任人则相应扣3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

(四)参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种情形扣1分:1、重要事情未及时通知或未及时完成,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

(五)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则相应多扣1分。

二、班级民主评价部分规定如下:(一)评价等级划分该评价为“集体满意度测评”,分为非常满意、较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级,各等级分值分别为10分、8分、7分、6分、0分;(二)评价范围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

(三)评价方式在辅导员监督下,由班级推选测评工作组;该评价以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由测评工作组收集表格,并当场核算评价原始分;参加评价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参加评价人数的二分之一;(四)评价成绩①被评价人的分数D= Dn/n,结果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五)评价监督各班级推选评价监督小组,党建中心派出一名非所在支部代表为监督小组成员。

评价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整个班级测评过程,由辅导员任监督小组组长;坚决杜绝欺瞒、拉票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三、辅导员根据学生综合表现,给予学生评价。

本考评细则的未尽事项由法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补充。

四、本考评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学生工作组。

①D被评价人的实际得分; Dn各等级分值之和; n评价总人数;附件1: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道德品质互评表支部名称:支部总人数(党员和非党员):实到人数:时间:地点:收表人:统计人:填表说明:1、评价人只能选择被评价人所在评价等级中的一档并划勾;2、请慎重评价,如出现复选,将按较低档次计分;制定评优细则的感想1、只是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未能将研究生评定奖学金纳入其中;好处:对学生的指引会更明确;可以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基础。

2、将研究生干部加分项目加入其中,与学术分数项目放到一起,或折算成一定的学术分数。

主席、党建主任、法研社社长,副主席各副职,部长、班长、支书,研会干事、班委、支委、宿舍长:6、4、3、2、1。

(1)理顺各干部级别和位置,也是凸显干部,也有利于增强自豪感;(2)对干部做个政策倾斜——吸引、引导,尤其是主席、副主席、部长级别干部。

好处:相应的分数不多,相当于一篇半或者一篇文章(折合刊物),刺激学习;分数不少,也算是学院对干部的重视;干部不努力,老师可以批评(调控—官僚、工作不力);刺激发挥干部本身的作用。

(3)加分较多干部数量相对较少,对同学冲击不大;普通干事有加分,但加分少且相对普遍,不会影响整体公平。

(4)干部换届,以最后或最高位置为准,自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不在加分之列;不分校院两级,统一对待。

3、道德品质互评:体现的是班级力量,给大家一个说话的机会,引导学生相互交流;扣分机制:体现学院管理或者辅导员力量,引导学生遵守校院纪律;学习成绩和学术:体现学生自己的力量,引导学生自己好好学习;作为干部加分:体现为花时间为大家服务,同时锻炼自身素质意愿,引导学生向外扩张发展,锻炼能力。

4、道德品质评比上,以实际得分结果,增强集体话语的比重(班级和学院)。

5、因为学院学术活动不定期,所以不以每学期15场学术报告为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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