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校近几年来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考核时间每年2-3月全校统一安排对二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二、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办法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对本人前三学期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自我评价,写出个人书面总结材料,交指导教师审查。
然后分两步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第一步,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主持,如召开被考核年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和政治辅导员联席会议,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个人总结,对该年级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逐个进行全面考核,报各硕士点,硕士点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提出硕士研究生考核结果分类的初步名单。
第二步,对初评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作进一步的具体考核。
1.评为“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考核硕士研究生前三学期学习和表现是否达到下列条件:①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方面达到川大研[201*]27号文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攻博要求者。
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要求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总成绩排名前列;科学研究能力较强,已有EI、国内核心期刊(以201*年北大核心期刊为准)或CSSCI论文发表(不含国内综述、译文等)。
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者,可确定为“优秀”。
2.评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①凡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列入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其错误事实和学校处理意见办理。
②对因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差而列入“不合格”初步名单的硕士研究生,应由指导教师主持对其进行一次中期专业综合考核,然后根据中期综合考核的优劣,并结合平时学习的情况,最后确定是否列入“不合格”范围。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高等学府,其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更是十分
重要。
四川大学的研究生管理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四川大学的
发展积累人才资源,以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
四川大学对研究生的管理采用“六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即全面贯彻“系、学院、学
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学生机构、家长和社会各界”六个部门之间的联动,统筹
推进研究生管理工作。
特别是学校推出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为研究生学习发展奠定
了良好的基础。
研究生管理工作分三个层次,即教育管理、政策管理、组织管理。
教育管理层面以培
养学生素质为主,着力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应针对性的认识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思想政治生活,改进学习技能,着重引导发展范式,丰富知识积累,塑造独特
的精英人格;政策管理层面,要求学生要更加自觉按照规定学习、生活并参加相关专业活动;组织管理层面,严格执行现有研究生管理制度。
此外,四川大学还加大了学科建设,以满足研究生学习需求,多方参与,开展研究生
的社会实践,从各方面提升学生能力,有效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同时,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习效果,四川大学还设立了咨询部门,定期开设咨询课,为
学生提供专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见的问题和困难。
四川大学高度重视研究生管理,并不断创新发展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管理效果,努力
建立起多元、充分发挥学生潜力的学习环境,为培养四川大学研究生提供有力的保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四川大学研究生选课须知

研究生选课注意事项一、确定自己的学位类型:1.专业学位(口腔医学硕士,口腔医学博士)2.科学学位【包括口腔基础医学(代码100301)和口腔临床医学(代码100302),从生命科学院报考(国重招的)和从生科院等推免的学生要求按生科院的要求进行选课和培养】二、进入研究管理系统(账户名:学号密码:身份证后6位)1.完善个人学籍信息,因为开放时间有限,请进校后尽快完成;2.研究生入学时间一般较晚,有些课程已经开课,进来后要尽快落实“培养计划表”,该表在研究生院首页点击下载中心--再点培养办一下载(或共享中);3.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要求选择课程,完成培养计划表,根据培养计划表选择本学期要开设的课程进行学习,所修课程本学期一定要在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否则任课教师无法登记成绩,我们也无法补录成绩。
4•一定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表进行修课,若因万不得已的原因要改变课程,一定要填写“四川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报告”,请导师签字,准备2份,自己留一份,还有一份交研究生,时间待定,等候通知。
5.凡是英语免修的同学,口语课(精读课)必须上,否则将不能参加答辩。
三、总学分要求和模块要求(总分及各版块都必须满足)1.博士:a科学学位:总学分:21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2)平台课:》2分(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必选,如口腔修复学就选口腔修复学进展)(3)研究方向课:》7分选修课程:》3分(注:专业外语必选)b专业学位:总学分:18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2)平台课:》2分(注: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必选,如口腔修复学就选口腔修复学进展)(3)研究方向课:》3分+2分(注:临床技能考核必选)选修课程:》2分(注:专业外语必选)2.硕士a科学学位:总学分:34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1分(即选修课中的政治课1分)(2)平台课:》8分(注: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和医学统计学必选)(3)研究方向课:》10分选修课程:》6分+1分(注:专业外语必选,有1个学分的政治课,2选1,必选一项)注:红色的2个1分实际上就是同1个,计算的时候算1次b专业学位:总学分:25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1分(即选修课中的政治课1分)(2)平台课:》8分(注: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和临床科研设计与统计分析必选)(3)必修环节课:2分临床技能考核(4)研究方向课:》3分选修课程:》2分(注:专业外语必选)段需与同年级考生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3+2+3按照科学学位选。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作为一所具有特色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在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管理工作上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一方面,四川大学秉承“责任担当,严格管理”的原则,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首先,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学校组织了学科负责人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讨论当学期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内容,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精神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学科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学科的研究生灌输要求;其次,学校还建立了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制度,具体体现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学科建设管理、学位研究生管理、学术交流管理、学生科研管理、科研课题管理、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此外,学校还组建了一支专业型研究生管理团队,负责督查落实相关制度,及时调整管理模式,以实现高效有序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四川大学还注重建立学科教研联盟,同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研究生院紧密合作,形成新型的研究生教育模式,旨在着力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以满足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要求。
具体表现在,当前学校正在加紧向教育部提交新一轮研究生培养计划,推进新型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和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合作,增强研究生学习能力和实践技能,完善研究生考核制度,并在有限经费条件下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投入的社会效益。
总之,要有效地实施研究生培养,学校要力求在管理的各个方面
进行改进,为学生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将不断发展,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更加高效的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更高效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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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迟到者应当到学院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同意可补办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应认真核实本学院当年研究生报道注册的情况(包括延期毕业的学生),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未注册研究生的名单及其未注册原因报研究生院培养教
育办公室。
对于这些学生,学校将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其学籍也将被系统注销,不再保留。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个案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分流、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第十二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
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转专业的,一般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由本人申请,原指导教师和拟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后,交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学校研究生院审批。
特殊情况可不受原指导教师同意的限制。
研究生转专业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也不能转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师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含休学期间在内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十七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研究生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凡因病或其他原因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根据休学时间长短自动顺延毕业,不能按正常学制时间毕业,且不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或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如果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毕业前提前提交延期申请。
该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并取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硕士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一般为1学期,含延期和休学在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含延期和休学在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若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可在短期内修改论文后补答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学校把研究生的毕业与授位逐渐分离,以提高研究生授位的要求。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相关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委托、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